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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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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信大捷安:关于科创板IPO“误导性陈述”的界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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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2-5 10:57:19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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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科创板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灵魂和核心,发行人在科创板IPO的受理、审核、注册以及发行等各环节都须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何认定发行人在科创板IPO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值得探讨。

一、科创板IPO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认定

科创板IPO中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申请文件获取发行人关于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以及财务会计等主要信息,上述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若存在“误导性陈述”则会使投资者发生误判。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对于“误导性陈述”的法律构成确定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

科创板IPO过程中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均是隐瞒主要事实,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虚假记载”的核心要素是“假”,比如,发行人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等;“重大遗漏”的核心要素是“漏”,比如,发行人未披露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但“误导性陈述”主要是利用不完整和不准确的信息来误导投资者,要准确的界定“误导性陈述”需要兼具“事”和“人”两部分。为更准确地认定科创板IPO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我们将其特征总结如下:第一、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行为,同时要满足上述所披露的信息并非是虚假的,若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则不属于“误导性”陈述的范畴;第二、上述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信息会让合格投资者产生歧义,若只是和“人”的判断无直接相关性的信息披露的不完整则可能构成“重大遗漏”;第三、从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来看,前述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事实必须具有重大性,比如为欺诈发行或上市等。

二、信大捷安IPO存在的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信大捷安在科创板IPO申报文件中存在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表述不清、主要产品销售的合规性缺乏论述、公司获奖情况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公司产品毛利率波动解释不合理等信息披露质量问题,我们主要讨论主营业务和公司获奖两部分内容:

1、主营业务演变信息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之“业务与技术”中的“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其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演变情况,信大捷安从2004年推出移动互联网安全业务中的只有“警务通”应用产品到2019年在物联网全业务领域的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到工业控制/工业互联网等多项目推进。发行人在2019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10,694.01万元,其中,终端类产品销售额为9,296.34,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4.67%,在安全终端类产品中的安全手机产品销售额高达6,783.90万元。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其是发行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信大捷安在披露主营业务演变信息时却主要说明公司服务对象或者应用场景的演变与拓展,为展示公司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或者合作对象,而忽视所披露的案例或者项目的收入确认情况,上述信息披露是不准确的,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主营业务演变历程相关内容。

2、公司获奖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

信大捷安在“招股说明书”之“业务与技术”中的“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部分披露其所获的重要奖项合计10项,其中,“面向互联网开放环境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在2017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此外还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党政密码技术进步奖”、“教育部技术发明奖”等。发行人只是“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三参与单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何骏先生为第九参与人,“招股说明书”均未披露上述信息,同时也未披露此项目亦获得“2016年获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事实上,发行人在此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也只承担部分相关工作,项目的主要承做单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与上述情况类似,发行人从2006年到2015年获得的4项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也均是合作或者参与取得的,只有2012年获奖项目是第一参与单位。此外,2015年教育部颁发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为“基于嵌入式终端的移动服务处理技术”,信大捷安为第四参与单位。当然,信大捷安上述披露不是“错误”的,其真是获得上述所有的奖项,只是从信息披露上来讲是不完整的,未披露其他获奖参与单位的同时也未披露参与完成情况和创新性贡献。

三、信大捷安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问题

信大捷安科创板IPO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是否构成“误导性称述”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信大捷安的科创板IPO申请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主营业务演变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公司获奖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方面,但是主营业务演变所披露的信息只能说是不准确而不是错误的,发行人的确在从事相关项目的研发或者合作,只是不符合主营业务演变的内容而已;公司的获奖情况也是不是错误的,公司获得上述的奖项,只是没有披露参与完成情况和贡献度等问题。所以,我们认为信大捷安的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不属于“虚假记载”,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的,但是不能准确反映出其现实情况,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成分。

第二、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信息能否让科创板合格投资者产生歧义?科创板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但是基于风险偏好和对信息识别的专业程度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无从量化判断信大捷安主营业务演变信息披露不准确和公司获奖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是否会让多数投资者产生歧义,需要相关的监管机构站在“理性投资者”的角度去研究、判断和分析。我们要指出的是理性投资者可能不会去查询“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获奖名单,在获取到发行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时会大概率增强对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认可度,至于说上述认可度是否上升到对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产生“质变”的程度不得而知。

第三、前述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事实是否具有重大性,衡量是否构成重大影响需要从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两个角度,发行人如何信息披露的目的肯定是想为科创板IPO锦上添花,主观目的是为顺利实现上市发行,“工作失误”的可能性较小。客观结果也有待观察,毕竟发行人还处于第一轮问询阶段,将视后续事态发展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信大捷安的科创板IPO申请材料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的情况,毫无疑问上述行为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但是是否会让理性投资者产生歧义以及重要性程度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信大捷安科创板IPO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问题案例,我们能够准确区分“误导性陈述”和“虚假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的差别,信大捷安的科创板IPO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存在构成“误导性陈述”的可能,是否最终构成有待进一步观察。

科创板IPO申请文件中若存在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将会使投资者难以获取有效的信息从而影响投资决策,其中,“误导性陈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其危害程度更高。科创板的参与者也应该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可能,通过科创板申报文件准确判断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共同维护好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和“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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