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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而且需留存受赠方提供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备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以捐赠接收函作为捐赠证明进行留存。
2、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该条优惠政策免除了视同销售应交的增值税,但是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对应进项税额不能够进行抵扣。
3、那如果捐赠的是一种服务该如何处理呢?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列举国税总局的一个具体解答案例,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该项优惠政策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小结:捐赠需通过规定的受赠人,需要注意留存捐赠票据,免税部分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捐赠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五、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暂行办法原来规定免征进口税的慈善捐赠物资如下:
①、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②、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③、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④、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⑤、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⑥、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4、符合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小结: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扩大,新增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回。
五、纳税申报及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纳税申报
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发票开具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小结:享受免税优惠,无需办理办案,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已交免税税款予以退还或者抵减以后期间应纳税款;适用免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票,已开具应及时处理才能享受免税。
写在最后:新政策的发布之后,往往伴随着对于这些新政策的官方解读和后续补充文件,请持续关注官方的新闻,我们也会为您持续跟进后续新闻。
本文相关法规和文件:《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20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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