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的“格”与“律”
何谓“格律”,《辞海》中的解释为:创作韵文所依照的格式和韵律,各种韵文都有特定的格律。其中包括声韵、对仗、结构以至字数等。这段解释,反映了过去的认识水平,为了研究格律文学中的各种不同体裁,格律作为其文体语言的特定规则和格式,有必要而且也可以对它作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律”是必须遵守的规则。不同的“律”,标志着不同文体的根本特征。“格”是实现“律”的具体格式、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格”为“律”所决定,必须体现“律”的要求。因此,“律”在文体中处于首要的第一层次;“格”处于第二层次。“律”与“格”在文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不过,当某种文体中体现“律”(规则)的“格”,被规定只有一种固定的格式,而不再有选择的余地时,“格”也具有了不可背离的“规则”的性质,上升到等同于“律”的地位了。在这种情况下,“格”与“律”,就处于同一个层次,都具有了不可违背的规则的性质,于是对它们也就不作具体的区分了。
而在对联中,必须对对联的“格”与“律”作出明确的区分。对联由于字数、句数、结构、语义节奏等可以随意安排,其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实现声调和谐的平仄格式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这样,在对联文体中的“律”(整体对仗)是必须遵守的,处于首要的第一层次;实现此“律”的一些形式(包括字数、句数、句式、平仄格式等)则处于可选择的第二层次。二者在对联文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以语调和谐为例,对联的“律”,要求声调抑扬顿挫,流畅自然,声情协调,和谐动听,亦即要求:一、声调的高低、强弱、快慢要有变化,以避免单调,因单调是缺乏音乐美的;二、这种变化应是有序的、有规律的,以便形成节奏,而节奏是音乐的主要因素;三、这种变化应与情调的变化相谐协,以强化情调的表现,从而臻于声情并茂之境。语调和谐的这三条要求,或称三个原则,是不可背离的“律”,它处于第一层次。至于实现这几个要求(原则)的平仄格式,则是多样的,并无单一的、固定格式的刚性规定,故具有选择性。这里的“格”(多种多样的平仄格式)体现“律”的要求,为“律”所决定,处于第二层次。“格”与“律”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几年来联坛关于声调问题的讨论,取得了一些共识,也提出了一些积极的见解和理论观点,但总体上进展不大,许多议论只是在经验层次上纠缠,缺乏应有的理论深度。可见,对联语声律真正作出合乎实际的理论概括和价值评价,还须继续深入地研究和讨论。更由于声律问题的重要性,这种研讨不能不使人格外关注。魏明伦关于对联格律有这样一段话:“活用对仗,放宽声律,驱遣形式,服从内容。如果声律不放宽,对联迟早会死在这一代人手中。”(2004年3月出刊的《中国联墨》摘自《天府联苑》第四十七期)这振聋发聩的惊人之语,是否过甚其词了呢?从战略的高度、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并非哗众之谈,而是语重心长、不无道理的。对此,难道不值得联界同仁深思吗?当然,像魏先生这样的大声疾呼,早已有过,并非新闻了。现在的问题是要进一步从理论上予以解决。本文的论述,算是一种探索和尝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