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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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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证监局版:新证券法对董监高有哪些要求?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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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3-21 11:35:32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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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证监局、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学习新<证券法>应知应记十四条》,详细列明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承担的责任及风险。

董监高学习新《证券法》应知应记14条,整理如下: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时间。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规定。

二、欺诈发行将严惩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善。

隐藏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的,处以200万-2000万元罚款;已经发行的,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额10%到一倍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100万-1000万元罚款;已上市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的,可以责令买回证券,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到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200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100万-1000万元罚款。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法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三、信息披露更严格

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监高应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的,应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或者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上市公司、责任人员处以上限不等(最高1000万元)的罚款甚至市场禁入。

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作出承诺须兑现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内幕交易要禁绝

新《证券法》丰富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的界定范围。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500万元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短线交易不可碰

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其持有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不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次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法,证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100万元罚款。

七、公司利益勿损害

上市公司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以要求赔偿。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八、操纵市场会重罚

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常见的操纵手段有七种: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心,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1000万元罚款。

单位操纵的,还应当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减持股份守规矩

董监高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所持有股份在限制期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减持需遵守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违反规定转让的,证监会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

十、权益变动及时报

一是股东首次持股达到5%,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5%以上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公告,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前述第一、第二项规定买入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三是5%以上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但无需暂停交易。

四是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够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为履行报送及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5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200万元罚款。

十一、配合执法是义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股票退市更容易

新《证券法》明确取消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其他情形的证券,直接终止其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十三、行政处罚力度大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例如针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顶格处罚由6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顶格处罚由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的5%提高到10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顶格处罚由3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针对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由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顶格处罚由3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十四、集体诉讼威力强

新证券法完善了公开征集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先行赔付、纠纷调解等制度,特别强化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退出“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在国外市场,投资者集体诉讼的民事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远超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例如美国的安然事件,投资者集体诉讼获得的赔偿高达71.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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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cz 发表于 2020-5-4 23:45:09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点赞!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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