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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截图介绍
原准则规定:
第四十一条(三)
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的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公司应当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以及当年度实际收益或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公司有委托贷款事项,也应当比照上述委托行为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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