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up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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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打破对政府和投票的迷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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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pichi 发表于 2006-4-14 16:03:00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6-4-14 8:37:00的发言:

如果是在“非排他”和“非竞争”的经典含义下,我恐怕不能同意hupichi兄的看法,呵呵。

非排他指的是技术上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项物品,或者这种“阻止”的成本太高以至于不经济;“非竞争”说的是一样物品一个人使用了不会影响到另一个人的使用,或者说,增加一个使用该项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这是技术标准而非心理标准。

一口汤,哥哥喝了弟弟就不能再喝,决非是“非竞争”的;哥哥不想让弟弟喝,也并不是做不到,“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在这里,与其说这碗汤是“公共品”,倒不如说在效用函数中有时候会有一些社会的心理的因素在里面,可以根据关系的亲疏会有一定的“利他”成分在里面。

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偏好,这应当是学科分界,经济学本身不研究,也没有任何优势去研究

呵呵,本来以为张兄不会再回这个贴子了。

我不赞同张兄这样的解释,理由是社会科学中技术问题不是问题。能否阻止他人使用该项物品的前提是明确认识到自己对该项物品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排他是一种权利的排他,而不是技术的排他;排他权是一种社会关系,而非技术关系。一种物品是否成为公共物品,与技术上能否排他或排他的技术要求高低(张兄用的“阻止的成本”一词,因我认为成本仍是个主观概念,无法区分技术原因与权利关系原因而引起的排他,所以不用)无关,而取决于人们的观念。

仍举张兄认为的“汤品”为例子,如果说是技术原因导致汤品具有排斥弟弟饮用的机会,那么显然弟弟要先兄长一步获取店小二端上来的汤品,与哥哥先获取汤品的成本是一样的。至于店小二首先端给谁,这就是一个制度问题,或者说是契约关系决定他选择谁服务的问题,仍然与技术无关,事实上他端给谁所耗费的劳动都是一样的。

我们再考察一下萨翁所举的典型的“公共品”——灯塔。在技术上,似乎很难排斥在同一条河上航行的其他船只享有灯塔的指示便利,或者说设立灯塔的船只(A)很难排斥其他船只(B)搭便车(先不考虑有政府的行为)。我认为A之所以不排斥B,实是因为他们的竞争并不充分。须知,灯塔所传递的航道信息是人所共之的,但如果在充分竞争情况下,掌握航道情况的A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传递信息的形式确保己船在通过危险航道时选择正确的路线,这种形式唯有A最清楚,其他船只B可能不清楚。这就做到了排他,而且技术要求远非经济学家所拍脑袋想的那么高。这种情形,现实中也不难发现。如果张兄还记得中学有篇课文讲的是夜渡黄河,黄河险滩上只有经验丰富的老艄公才最清楚河底礁石的分布,他可以通过对周边地形地貌的熟悉,清醒的判断船只航行所处的方位。其实,周边的地形地貌对老艄公而言,何尝不是“灯塔”呢?然而,这种信息是其他新手不能获知的,因而他可以垄断摆渡业务,并世代传承下去。这说明,从技术上判断公共品的非排他性是不正确的。

再来看张兄引用的“非竞争”性的经典定义。首先,定义“边际成本”是必须以经济体独立计算为前提的,如果预设兄弟两独立核算成本收益,那自然对任何其中一个人而言多一个人分享汤品,自己就少一份一享受,两人要达到如同一个人消费时的效用所提供的汤品的边际成本就不为零。但是,如果成本和效用的核算主体二合为一,一份汤品不论在兄弟间的分配比例如何,所产生的总效用都是一样的,谁喝了汤对对方都不产生竞争,那就无所谓边际成本了。这就如鲁滨逊在孤岛上一样,无所谓公共品的成本和收益,只不过极端一点是个“连体兄弟”被抛到了孤岛上。经济学虽然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但它不排斥分析由个人为达致某个共同目标而组织起来的整体。一个物品可能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是私人物品,但在一个企业内部却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决定它的性质的不是物质的自然属性,而是社会属性。

同样,我们再来分析经典的公共物品——国防。在典型的分析中,增加一个公民所产生国防的边际费用近似于零。但这同样是在竞争极不充分的情形下的分析。事实上,国防并不平均的保障每个人的安全,在国家受到危胁的情况下,永远有的人得到国防保障高于其他人,他们在获取国防保护的竞争中取得了优先。他们每增加一个人,必将削弱国家对其他不那么重要的人的保护。在这里,我们同样看到了“公共物品”所具有的消费上的竞争性。同样,这不是技术上的差别或物品的自然形态所决定的,而是人们认为谁更重要,谁更需要得到这种物品,那么它就具有了显著的竞争性,被归为是私人物品;或者人们认为理所应当平均的分享该项物品的消费,增加一个人的消费所产生的边际成本均摊到所有人头上也会近似于零的,它就成为了公共物品。

我想要说的是,可能人们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程度不同使得整个经济体与其他经济体在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率上会产生重大差别,从而在经济体之间的竞争中有优劣之分。但这决不说明谁更有效率,它的划分就是正确的,也不表明公共物品和非公共物品的划分规则有原则上的差别。相反,它们的划分标准都是一样的,都是根据人们的主观态度来决定的,区别只在于认识程度,而非技术上的复杂程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4 16:12:16编辑过]

我背不出电脑键盘的排列图,但这并不影响我的打字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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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 发表于 2006-4-14 16:29:00
以下是引用hupichi在2006-4-14 16:03:00的发言:

呵呵,本来以为张兄不会再回这个贴子了。

我不赞同张兄这样的解释,理由是社会科学中技术问题不是问题。能否阻止他人使用该项物品的前提是明确认识到自己对该项物品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排他是一种权利的排他,而不是技术的排他;排他权是一种社会关系,而非技术关系。一种物品是否成为公共物品,与技术上能否排他或排他的技术要求高低(张兄用的“阻止的成本”一词,因我认为成本仍是个主观概念,无法区分技术原因与权利关系原因而引起的排他,所以不用)无关,而取决于人们的观念。


太长了,忙于门诊,先回复一部分吧。

经济学家提出“公共品”这个概念,无非是想说明,在一定的情形下,某些物品因为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经济特性(而不是因为其现实的产权关系),公共提供比私人提供更有效。

而在现实产权条件下,可能几乎小到一条裤子都是由“公共”来提供的,比方说“大跃进”时的人民公社;但这并不意味着“裤子”由公共来提供更有效。也可能我哪天行善积德,去建了一盏路灯,在产权上,这盏路灯是我的,但这并不说明“路灯”更适合由私人来提供。

道理很简单,不论是谁在提供,产权谁属,裤子很容易“阻止他人使用”,并且你穿了我就不能穿。这是市场配置有效的物品。公共可以提供裤子,但是这类物品公共提供会比较糟糕。同样,路灯可以私人提供,但是这种提供(较之帕雷托状况)总是“不充分”的

http://bbs.cenet.org.cn/list.asp?boardid=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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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中雨 发表于 2006-4-14 20:19:00

政府本来就是一个不公平的机构,难道要以"恶"制"恶"?有时候有效,有进候是无效的!

我想和她一生一世,神却说:你只能爱她七天,我说:星期一到星期天。神:只四天?我:春天夏天秋天冬天。神:只三天?我:今天明天后天。神:只两天?我:白天和黑天。神:只一天?我:我活着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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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pichi 发表于 2006-4-14 20:46:00

这点我与张兄的意见是一致的,即有些物品公共提供与私人提供在有效性上有差别。这正说明区分两者的是效率标准,从有效性上说,有些物品公共提供更有效率,那么人们采用公共提供,所以可以称这些物品为公共品。而不是相反,先确定是否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再判断是否是公共品。

我不赞成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方面来确定是否是公共品,因为根据这两方面性质来定义公共品隐含了严格的条件,即在以个人完全自利和竞争不充份的条件下,人们可视某些物品具有这两种性质,从而采取公共提供。一旦改变个人效用的自利因素或竞争状态,那么原来意义上的公共品与私人品就可能发生转换。

我背不出电脑键盘的排列图,但这并不影响我的打字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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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ufelyg 发表于 2006-4-16 09:38:00
没有一个地方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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