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斯理论能不能说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一文中,我们运用科斯提出的费用概念来进一步解释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得到的结果与实践发展过程恰恰相反:
“企业形式越是简单,从而组织成本越小,就越能发展;相反,企业形式越是复杂,从而组织成本越大,就越容易被淘汰。因此,企业发展的历程应该是从较复杂的形式向简单的形式发展――即应该由股份制向合伙制,再由合伙制向业主制,直到个体经营发展,而不是从简单的业主制向合伙制,再由合伙制向股份制发展。这显然是与历史实践相违背的。”由此可见,科斯的所谓现代企业理论,并不能解释和说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按照费用理论,企业的发展是趋向灭亡的,因为越是简单的企业形式,组织成本就越小。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科斯理论的确对企业问题进行了研究,而且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的局限。但是,科斯理论在性质上依然是属于市场经济理论范围。因此,在探讨价格机制的范围内,在说明市场问题的范围内,运用科斯理论是恰当的,但若把科斯理论作为企业理论来运用,那就必须进入另一个误区。
我们不妨来做一个具体分析:
科斯所以被尊为现代企业理论的肇始者,就因为他提出了交易费用的范畴。而我们的学者便把这一范畴当作“现代企业理论最重要、最核心的范畴”(《企业理论新论――兼论国有企业改革》第83页,程承坪著,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交易是和合约密不可分的,交易是合约的内容,合约是交易的形式。因此,把科斯理论当作企业理论,就必然会把企业和市场统一于合约和交易。既然企业和市场都是一种交易,都是一种合约,那么,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该采取的行动的范围,而其行为的细节,合同中没有规定,由买方在以后决定。当资源配置(在合同范围以内)以这种方式决定于买方时,我称之为‘企业’的这种关系可能就会出现”(科斯《企业的性质》)。原来,虽然企业与市场都是一种合约,但是,企业合约是开放式的,而这种开放性正是企业合约区别于市场合约的特点所在,也是企业合约优于市场合约的关键所在。“按照科斯的理论,企业的特性是靠一组具体的这种开口合同创造的决策空间。企业事实上是这一组合同并用其它有关购买投入,售出产品,和在规定条件下贷款的充分设定的合同与世界其它部分联系”(《经常魔杖――50位经济学家如何影响和改变世界历史》46,科斯。欧文等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
市场合约或销售契约是权利对等的合约或契约,而企业合约或雇佣契约“在双方(雇主和雇员)之间完成契约的责任划分是不对称的。”“在组织中存在未被使用的资源或者未被注明特定用途的资源,即可以按情况斟酌使用的资源。我们可以断言,正是开放式契约中隐含的这些斟酌处理的领域,构成了厂商优于市场的基础” (《企业理论新论――兼论国有企业改革》第158页,程承坪著,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
按照科斯的理论或人们对科斯理论的基本理解,企业和市场都是合约,但是,市场合约是平等的合约,而企业合约是一种开口合约,是一种不平等的合约,正因为企业合约包含了这种不平等,因而它区别于市场,同时也优于市场。然而,这两种不同合约同时存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面前,经济人又会作何种选择呢?显然,具有理性的经济人当做会选择这种包含了不平等的企业合约,因为只有这种合约才能满足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等价交换的市场合约相比而言是无利可图的。
按照科斯的理论,企业和市场是相互取代的,企业发展了,市场就会萎缩,反过来,市场扩展了企业规模就会缩小。现在经济人既然都去选择企业合约,那么,市场就要消灭了。
从这里我们看到:当我们把合约理论作为企业理论来运用时,我们却得到了市场被消灭的荒唐结果。
我们运用费用理论来说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时,企业趋向灭亡;我们运用合约理论来说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时,市场又被消灭了。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科斯理论真的是现代企业理论吗?
2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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