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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关于关联方的新界定

a:2007年初,为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记者提出的“《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道: 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在上述问答中,证监会负责人明确了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均不属于关联方范畴。
b:前几天还和几个朋友讨论了
a:因为最近碰到很多上市公司的公告,有异议,母公司给子公司担保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b:关联不能用司法定义去判断,有时候容易模糊,刑事以事实为准,民事以合同为准
c:上市公司给子公司承担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公告呢
a:基本都有对外公告
d: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定义里确实不包含子公司,担保类的需要披露
c:共同债务人目前是否视同为担保呢?有明确界定吗?
a:主要是想了解下除了董事会决议,是否需要出股东会决议
e:国内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比会计准则和公司法里定义要窄,以制度文件为准,约定需要的就需要,不需要的董事会决议就行
f:应该没界定,我们行认为流动性支持,差额支付承诺和共同债务人的效力低于保证担保,担保签的是担保合同,受担保法保护,前三者是新的兜底方式,没有专属的法律法规支持
c:最怕这种模糊的
a:最后你们讨论结果怎么样,因为很多上市公司都有出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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