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iling1688
3614 8

[其他] 跨越冲突的领域-读比较法律经济学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已卖:27份资源

硕士生

41%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4900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0 点
热心指数
0 点
信用等级
0 点
经验
1607 点
帖子
155
精华
1
在线时间
4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7-2
最后登录
2016-12-29

楼主
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4-19 23:16:00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读完书马上写的感受,很潦草.和大家分享吧,觉得这本书是最近可以推荐的好书,不管是我们讨论产权或是法律经济学的核心问题,都在这本书找到一定的答案,最为出色作者对于有关法律制度甚为熟悉,可以跨越两种制度,跨越两种不同学科,去平心静气的讨论问题.这就是一种成功.

拿到这本书,首先是介绍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悲剧面前做出一个皆大欢喜的选择,作者从宏观角度切入.在社会和竞争选择下,经济制度或是更为细致财产制度的理解不同,各种制度环境下个人对于制度选择上不同理解,为此我们就需要制定不一样的制度,规范,还有法律.那么就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被迫选择法律公平?还是要求法律去选择效率?这个也是全书的核心,也是解答法律经济学的根本.

财产法的理解完全不一样的理解,我们对于财产制度理解上都会有同一维系着罗马制度,从这个偌大体系下分歧出几个分支.罗马法所倡导着自然法下的财产制度和自然法要求下的精神,也就指导了大陆法系很久的时间,创造出了所谓直接而又绝对财产权利.这个和当代较为盛行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已经有很大的差距.但是如何去解释这种财产关系和制度呢?书中并没有给完全的答案,财产制度才是最大的分歧.我们去看在所谓的产权下,英国授权制度才会有use的制度,才会有后来trust制度,这些都无法和德国容克地主一般的绝对权利向对应.为此,自然法不同理解,对于财产不同追求,造成最终两个巨大的分支.

科斯伟大贡献也就在制度安排下,寻找到一个合理安排的定理.在财产法之外,结合经济公理.为此才有后来的法律经济学.NIE的并不是创造一个公理,推翻庇古的理论,而是创造学术上的一个奇迹或是现象.芝加哥学派和法律经济学.

两种法系下的巨大差距,书中找到几个分歧点,首先是违约金制度,人生损害赔偿理论,和商业信托等.这些都是两大法系中的有着极端差距的内容.在不可能完成的磨合下,作者寻找着不同道路和理论,试图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去弥补这些差距.这个地方大概是作者最为伟大的地方,不断用民法基本理论和英美判例去阐述,这种制度不良或是优点,全书中最为吸引人的篇章. 转轨法律的制度和法律经济学的契合,这部分作者从转轨经济角度去分析,新法律制度形成,也联系到了欠发达地区法律集合过程.为此,书中有效讨论至少看到另一片景色.

大概读完书后,发现作者的法律背景已经超越狭隘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隔阂,真正做到比较法,宏观分析了法律经济学的作用.这点是他人无法超越的.还要感谢翻译者沈宗灵教授,翻译实为精练,读完以后有种说不出的快感.

比较法律经济学/ 法与经济学译丛乌戈·马太 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经济学 比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学理论 领域 法律经济学

沙发
nie 发表于 2006-4-20 10:58:00
Good, award you money 50.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藤椅
岁月留痕 发表于 2006-4-21 19:51:00
听起来不错,楼主有电子版吗?可否供我等下载?
在孤独中思考,在思考中成熟,在成熟中升华

板凳
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4-23 19:20:00
没有,刚刚出的书,不知道能不能找到英文版,现在只有中文版本!不过真的是好书~

报纸
岁月留痕 发表于 2006-4-24 11:53:00
抽空买一本看看,好像也不贵
在孤独中思考,在思考中成熟,在成熟中升华

地板
随机漫步 发表于 2006-4-24 13:00:00
万物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

7
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4-24 20:18:00

买吧,建议大家看看!也可以去网上找找~呵呵!

8
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4-27 21:57:00

自然法下的财产权(1

在《比较法律经济学》中,我们发现一个核心问题:自然法下的财产权。我试图从一个很大的范围试着去解释下在同一个体系下,为什么显示出两种不同的道路,对于财产权不同的解释,也就试着解释对于双重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问题。

自然法的起源:希腊哲学和城邦

希腊式哲学下的自然法

我们先从希腊制度下着手讨论:自然法中强调神法和理性法的无上权威,以及他对人类立法制度的控制,其中也强调人对自然权利的保护,其核心也就体现公平和正义。在登特列夫的《自然法》中有那么一段描述:自然法头一个伟大成就就是圈定了法的固然领域,使其承认具有普遍效力的一个法律体系的奠基。在希腊制度下,我们可以依稀看到希腊哲学的影子,也可以那么说“希腊哲学是私法精神的原动力”(易继明)。希腊哲学家们对于自然的理解和人类发展是应该合而为一的,人类控制的自然,但是应该相对于自然,自然法认为应该三种不同的诫律,自然的诫律、万民的诫律、市民的诫律,那么自然规律是应该遵守的。

在乌比尔安对于自然法的解释下,法律成为自然的选择:自然法式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的所持有的,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的男和女的关系,我们把他叫做婚姻;从而由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以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

亚理士多德认为将社会发展也认为应该融合在自然发展中,社会和自然、理性人都是和谐发展,而遵守的自然诫律,这种思想后来也成为罗马私法的基础,逐步形成罗马法的理论,在《法学总论》当中就开宗明义的说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构成法的体系。

希腊式对于私的解释

毫无疑问,希腊城邦制是相对于同时代其他模式显得比较特殊。其事实上将原有的氏族或是简单家庭构成破坏,而直接形成较为成熟的家庭和城邦二元结构,就是这种二元结构下,完成对于希腊财产制度完善和建立。

希腊抵押制度已基本完善,我们可以看到希腊时代关于抵押的登记和公示的过程记录。在城邦下,人和人之间按照自然法的理解,市民之间应该是互相平等没有差别的,也就是自然法精神下,财产的流转和商品的交换开始流行。那么,希腊时代已经开始注重“意思自治”强调对于人的意思表示。城邦下的民主和自然权利精神,也就培植自然法下对“私”的概念。

这种城邦制度和同时代的中国历史轨迹比较时候,我们可以发现城邦下并没有出现绝对王权干预,而就是在自然法的引导下,私权或是财产权保护显得更为重要。这个明显不同于中国历史观点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个也就演绎出东西方两种文化不同路径。同时希腊也没有发展类似于中国的宗亲或是家法,那么城邦式的集合,事实上也就为私法独立创立了条件。

私的独立事实在希腊式的解释中甚为简单,也就是我把自己的东西归为自己掌握。其实也就保护自己的东西不受到别人侵犯,自己可以自得其所。同时在民主精神指引下,城邦规定市民应该具有诚实信用的精神;那么希腊城邦制度下财产可以受到明确的保护,而人和人之间应该遵守两种原则:诚实信用和自得其所,那么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变得更为可靠,那么各项财产制度也就顺依而得到发展,也就为罗马法财产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9
siling1688 发表于 2006-5-3 20:12:00
自然法下的财产权(2

罗马法的奠基作用

罗马法和自然法原则

罗马相对于希腊城邦制度,已是另一种民主体制的集合。在罗马的发展过程中可能找不到例如城邦的概念,但是帝国时期的发展促进体制对于法律的需求。据我们所知道的罗马最为早期法律便是《十二表法》,一部似乎称得上传世的法典。《十二表法》的原迹早已失传,留下的只是对于原有法典整理和收集。而《十二表法》最为重要的是第一次罗马的习惯法集合汇编。《十二表法》的作用不言而喻,最为主要几个特征便是:其一打破贵族对于法律垄断,第一次公开将法律用文字形式公布于众;其二打破贵族和平民的阶级隔阂,贵族和平民可以通婚,从这点意义上来说平民获得和贵族类似权利;其三打破绝对神权至上理论,肯定违反个人利益或是违反公共利益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并不是有悖于神意。但是《十二表法》还是受到神意很大影响,在十表中整一个内容涵盖关于对于神权的理解和维护神权法律。

对于《十二表法》而言,其是不是受到希腊自然法的影响呢?其实从古罗马固有制度来看,自然法思想是继受于希腊制度。而十二表法对于神权理解,已经偏向于自然法理解方式和方法。

在罗马法集大成《法学大全》中,我们发现自然法已经是开篇立意的标准。而乌尔比安也将法律划分为三种,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自然法的思想则和希腊哲学思想一维化。自然法也被认为是应该恒古不变,合乎人性和理性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市民、奴隶和自然生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

在罗马法中没有对于所有权解释,从而后整理和分析下,我们只能用“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去理解成现代所有权。这点其实继受希腊城邦制度下对于财产的理解,完全支配所有物获得占有、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实也形成所有权三项较为重要权能,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此处也被现代民法体系所接受,并逐步发展。

而后世法学家对于罗马法对于所有权定义理解成为:所有权是以所有人的资格支配自己物的权利。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首先罗马法较为繁琐人格制度,此处并不累述;再者罗马制度下并没有将占有作为一种所有权的权能,而是将否定或肯定占有制度,来维护体制下的社会经济关系,并将它设立于一般所有权制度之外独立法律制度。这点也被而后人所继承,占有事实上也被独立于所有权制度之外。

更为重要的是罗马的民法将人法和物法分离,在所有权制度下物权和债权二元,物权是绝对的,而债权则是相对的。而物权对物性,债权对世性,也就开创了民法体制物权债权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也是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在物权的支配状态下,只被允许一物一权,物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债权和物权的二元结构和一物一权理论是现代民法两大基石。

罗马法影响一直到了很悠久的以后,但是这种债权和物权分割,和一物一权物权绝对性理论已经超出自然法上的理解。毕竟自然法还只是存在于书本或是理性境界下的产物,对于实际上民法立法技术只是原则上影响,而如何细化财产权的分类,如何完善商品的交换等都不是自然法所能控制的结果。但从罗马时期来看,这种较为精细和先进立法技术已经可以解决诸多法律问题,而其也被未来民法制度所吸收。

罗马法的影响,其实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奠基者,其作用甚大。但是从欧洲大陆法系中,德法两种体制下,产生出两种不同于罗马法的状态。但是大体上依旧维护着罗马法历史状态,而德国潘多克敦体系也就更多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和概念。相对于大陆体系,英美体系是不是真的没有继受罗马法呢?有些英美法学者,认为罗马法对于英美法系影响近乎为零。但也有学者认为罗马法和英美法体制中某种紧密联系,例如信托制度,继承制度等等。但是英美体系最大特点也就摆脱罗马法对于财产绝对性解释,没有绝对性质上的一物一权,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债权和物权分离,更没有那么多抽象的法学概念和解释,也就创造另外一种自然法上对于财产的理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