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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科技服务业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科技服务业准人制度除了入世承诺外,基本上承袭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工业准入制度。
(一)缺少统一公正的准入标准
准入门槛高、非公有制企业进入难,是我国科技服务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200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据工商总局的数据,目前,我国对创建新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居世界第8位。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完全取消了新公司注册的门槛。准入门槛高,使得产业整体规模偏小,对科技服务业发展构成了明显的抑制作用,造成科技成果转化低。据有关统计,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70%,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而我国仅为20%左右。
(二)抑制进入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1.税收政策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技服务业。我国曾出台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营业税。所得30万元以下也可免税。但实际执行中却规定了只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才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虽然有文件规定:“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但目前这种中介机构因审批制度改革既无人认定,又缺少具体的运营和管理政策。
2.行政管理体制挤占了部分社会资本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隶属于政府某些职能部门或大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这些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非官非商的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行政级别,有固定的事业经费,有部分政府行政职能,但又不承担具体行政责任,在法律上也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行为。这部分科技中介机构掌握着大部分科技成果,挤占了民营和股份制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此外,一些政府部门中职能“错位”,未能把本应交给科技中介组织的职能转移出去,致使一些中介机构带有浓厚的部门和行政色彩,存在着政府“兼中介、控中介、代中介”的现象。做了不少本该由专业中介机构做的事,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3.对科技服务业的某些认定标准提高了社会资本的准入条件。我国当前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一般都实行前置式审批的制度,使得有些可以承担科技中介业务的机构被拒之门外,抑制了科技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许多国家中介机构的建立,都采取前置式告知和后置式审批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即通过设置较低的门槛。取消或减少审批,让尽可能多的科技中介机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同时,又通过市场监督机制设立后置式审批,将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立足的机构取消其主体资格来保证市场的正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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