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稽查人员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盘亏的存货2015年涉及盘亏金额9191988.74元,2016年涉及盘亏金额4980364.06元,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实际售出商品的成本一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直接在税前扣除,未将此损失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
争论焦点:存货盘亏损失能否直接在税前扣除
甲公司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该条规定企业库存盘亏的损失可以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检查人员观点:检查人员认为虽然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库存盘亏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甲公司未履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程序,所以其库存盘亏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故应调增2015年~2016年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
魏言税语观点
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扣除的类别、条件、申报程序和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都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作为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在税前扣除时,要认真研究相关规定,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间等在税前扣除,以免给自己带来税收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