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分配理论总是习惯于从所有制关系论证各种分配关系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把后者视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诚然, 所有制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正是由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要采取工资、利息租金和股息红利等多种形式。
但是, 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 仅仅是决定分配关系的一个法权因素, 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内在因素, 或者说是更重要的一个因素, 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创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 只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从法权上确定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马克思在谈列级差地租时就曾指也, 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 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 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 这种超领利润也会存在。土地所有权只是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以上关于地租所说的, 如果加上一定的限制后同样适用于工资、利息等收入形式。
由于各种收入是按照各种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 所以, 要阐明各种收入量的规定, 就必须说明各个要素贡献的大小是如何确定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 各种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 所生产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是不同的, 而当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时连续地追加某一种生产耍素, 其增加的生产力在递增到一定程度后, 会发生递减的变化, 我们把由增加投入某一生产要素而增加的产品价值定义为该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或边际收益。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 可以相对地表现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实际的贡献。社会主义的工资、利息、地组等收入的量,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的边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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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一段分析,我非常佩服蔡教授和他的谷老师的能干:
他们能够把马克思和马克思认定的庸俗经济学家的观点,
生搬硬套地结合在一起,并论证出它们就是社会主义商品
经济分配的基本原则。
真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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