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考一些城市创新能力报告,通过熵权法将 各类创新指标赋权,计算出区域创新能力,在此基础上,研究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因素。
那么,如果我在将 区域创新能力 作为被解释变量,此时如果将 构造创新能力指数时所用的创新指标,
当作解释变量加入到方程中,是否合理?是否回产生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楼主: O气的过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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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学] 区域创新能力门槛回归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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