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enter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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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请教,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何非要推行信托模式?谢谢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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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很多文章,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推行信托模式,主要是立法上优势,问题现在是500份的数量限制。提倡解决这个数量限制问题,但是即是这个问题解决了,真实销售不是还是没有解决吗?前两次(工行,华融)都是因为最后一部分债券由发起人自己留着,无法实现表外模式,导致两次都是表内融资。难道无所谓吗?请高手指点一二?还有不明白美国RTC当时就实现了真实销售,它不也是信托模式吗,为什么它不自己留最后一部分的债券,而是直接销售?还有韩国的KAMCO,虽然是公司制SPV,但是它是怎么实现真实销售的?也没听说有留最后一部分债券?

非常希望高手能够解答,万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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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 证券化 高手指点 没有解决 资产 请教 模式 证券化 信托

沙发
david2050 发表于 2006-12-31 07: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老兄说的资产证券化,也叫结构金融来着,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的合同来使那些流动性差的资产流动起来。这个金融产品在经济学领域可能很容易明白,但是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太多了,诸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会计法,税收法等等。而且我们使用的是制定法,现有的法律框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学上的操作要求,达不到真实销售的标准(即使这点满足了,其他还有N多法律问题不能解决),再加上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周期又很长,而且现在的法制环境再也不是一个文件就完全能解决问题的时代了,那么只能退而求其次了。精确的讲,利用国内SPT的操作模式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优先收益权,而非证券,仅仅用到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技术性的成分而已。但仍然有很大的突破。

本人是学习法律的,经常在夜深人静时到经济论坛里面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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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robinzhow 发表于 2008-3-8 10: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先纠正一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07年3月新规定实施以前是200份的规定。

新的规定是不超过50个自然人,每个人不低于100万元。机构投资者数量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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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oldpeak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8-3-9 09: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关于结构金融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如果真要发展到和欧美一样,可能还要走很长的路,也可能我们不用走他们的路而另辟捷径。总之,像楼上老兄所言,法律方面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而且,结构化的证券产品往往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对于设计者而言是意料之中的,所以他才会这么做啊)的大的问题,正如目前沸沸扬扬的次贷。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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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thinkby 发表于 2008-3-9 11:3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试作解释,希望可以解决楼主的问题:

1、关于“信托模式”,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信托替代模式”的采用

    “信托”是普通法系的创制(建基于衡平法的发展之上),而民法系国家以及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中所谓的“信托”实质上是其发展的信托替代机制。从某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普通法系的信托基于“财产”,而民法系的信托基于“契约”:普通法系中信托的受托人拥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可据此寻求司法救济);民法系中信托的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一元所有权),而受益人则并无所有权,其只能依赖于信托契约(其中规定了他的受益地位)的司法执行得到保护。

    国内资产证券化采用信托机制无非囿于国情和法理:首先,银行、信托同属银行系,业务自然一家亲(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只有信托公司方可设立SPT);其次,国内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应和了证券化交易的需要;最后,国内的公司法及证券法对成立公司以及发行证券的诸多规定限制了公司制、合伙制等SPV载体的采用。尽管监管机构通过特别制定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试点阶段证券化交易的模式,但是,问题的解决只是表面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仍然有待明确,破产隔离以及真实出售的问题被监管认定掩盖了。

2、关于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

    不界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便难于实质上界定破产隔离,举个例子来讲,民法系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受托人,理论上讲当划归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这是民法系国家证券化交易需要跨越的法律障碍。近年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在证券化领域及法律认知方面均有长足发展,应该说,他们所采用的信托替代机制在实践效率和结果上已经接近于普通法系的信托。

    楼主问到真实出售的问题:“真实出售”实质上是个追索权问题,其界定有赖于信托财产收益、风险以及控制的转让程度,一般说来,没有单一的标准用来界定真实出售,其因国家、法系、监管、会计和税务实践的不同而不同,发起人保留部分剩余利益并不必然意味着没有实现真实出售(要视程度而定)。交易被界定为担保融资还是真实出售除了法律上的影响之外,还会在财务和税务上引致不同的处理:担保融资提高财务杠杆,真实出售须确认销售收益并纳税;我并不确切知道工行华融交易是否被界定为担保融资而非真实出售,但我认为,如果是离岸交易的话则会同国际会计认定程序有关,如果是在岸交易的话则可能会和当时国内的监管有关(或者说当时国内的证券化还处于发展初期,还没有有关规定,2007年的几个CLO交易均实现了表外处理)。

    载体机制的选择同真实出售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信托、合伙又或公司制的选取多同税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要求有关,比如,公司制可能会面临双重纳税,而合伙制则可将损失传递给合伙人。

    美国的RTC开创了结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先河,其也在结构的设计上为后来的证券化交易所多方借鉴。简单地讲,其结构安排为有限合伙制载体作为发行人私募发行四档债券Class1~4(分别被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为AA、A、BB、BB),RTC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B类股权(占总股权的51%),纽约银行家信托、史特灵美国产物公司和BEI Management Inc.合资组建的1992N-1 Associates L.P.作为一般合伙人持有A类股权(占总股权的49%);其中,RTC以股权的形式享有剩余利益,一般合伙人1992N-1 Associates L.P.作为经营者、服务商以及不动产管理者同样拥有剩余利益(激励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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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证劵人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5-20 11:12: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要考试了,正需要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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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oodfish 发表于 2016-3-19 09:22:4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需要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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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传奇XGR 发表于 2016-4-10 15:24:25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kenteriii 发表于 2006-4-26 18:26
看很多文章,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推行信托模式,主要是立法上优势,问题现在是500份的数量限制。提倡解决 ...
请问大神能帮助我找到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历年来的不良资产数据吗?论文需要,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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