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乘数是-b/[1-b(1-t)]时实际上是重复收税了 也就是说在税收乘数是-b/[1-b(1-t)]时 可支配收入为 Y-T-tY 而在税收乘数为-b(1-t)/[1-b(1-t)]时 可支配收入为 (Y-T)-t(Y-T) 与上式对比可以看出 这时的比例税是在扣除固定税后的纯收入中交的 而原来的对将要交的税收也纳税了 这里的重复收税不是指比例税与固定税的重复 而是比例税计算中对总收入中的税收部分仍然纳税的重复 举个例子就是说 收入Y 税率为t 那么应缴的比例税不是Yt而是Yt\(1+t) 如果不理解可以推一下 设比利税额为T 则Yt\(1+t)=T得出t(Y-T)=T 可以看出 这样计算就把收入变为了税后收入再缴税了 更加的科学 实际上我国以前的税收存在重复收税 而现在变为这样的方式则不存在了
解释完比例税 可以知道可支配收入为(Y-T)-t(Y-T)更加科学 在这种情况下算出的税收乘数就是-b(1-t)/[1-b(1-t)]了 具体过程为(转自minqinwang)方法一:
Y=C+I+G
=a+bYd+I+G
=a+b [Y-T-t(Y-T)] +I+G
Y=1/ [1-b(1-t)]*( a-bT+ bTt+I+G)
Y′= C′+I+G
= a+bYd′+I+G
= a+b(Y′-T-?T-t(Y′-T-?T))+I+G
Y′=1/ [1-b(1-t)]*( a-bT-b?T + bT+ bt?T +I+G)
?Y= Y′- Y
=1/ [1-b(1-t)] *(-b?T+ bt?T)
?Y/?T=:-b(1-t)/[1-b(1-t)]
方法二:
税收减少?T,收入增加?T,可支配收入增加?T(1-t),消费增加?Tb(1-t),
以?Tb(1-t)作为第一项,等比数列和为-b(1-t)/[1-b(1-t)]* ?T
也可得?Y/?T=:-b(1-t)/[1-b(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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