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认证与注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执业水准,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促进世界各国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认证与注册、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 职业准则
第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当保持中立、公正。
第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当严格、严密、谨慎。
第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当诚实、信用、勤奋。
第六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执业时应当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当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决策层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要快速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 信用基础知识;
2.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3. 降低和防止信用风险的方法;
4. 欠账追收方法;
5. 信用争议调解方法;
6. 信用调查、分析的方法与技巧;
7. 提高信用度的方法。
第九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
1. 较深的法律基础知识;
2. 了解国际法的渊源;
3. 熟练掌握至少一个国家的法律;
4. 了解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
第十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经济学知识:
1. 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原理和通用会计准则;
2. 了解常用的统计分析方法;
3. 能够分析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及指标;
4. 市场营销学及其它的经济学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管理学知识:
1. 管理学基础常识;
2. 当前流行的管理方法与管理理论;
3.诚信制度建设或诚信管理的方法;
4.诚信文化建设方法。
第十二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必须具备的能力:
1.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 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三条 具备两年以上大学学习经历的人均可申请参加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认证考试。
第十四条 具备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相对应科目(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是否准予免试,由协会根据申请者的大学课程与当年考试教材确定。
第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考试由协会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协会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命题原则。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其中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按同类专业大学本科水平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 考试实行单科通过制,共分四科考题(信用知识与能力试题、经济学基础试题、法学基础试题、管理学基础试题),通过分数线根据当年命题情况确定,五年内全部通过四科考试,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注册
第十八条 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信用从业人员执业时,应当通过所在信用机构协会进行实习注册,注册后,协会颁发实习证书。实习期满一年后,经所在信用机构考核合格,向协会申请正式注册。正式注册后,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自然成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
注:本规则所称信用机构是指专业从事信用评价、信用征集、信用调查等工作的立信、征信机构。
第十九条 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在非信用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信用管理部门工作的,参照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注册,但是该类别的国际注册信用师不得以自身名义对社会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不从事信用工作的具备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不能进行注册,但可以申请成为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会员。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内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不得独立接受委托,也不得独立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注册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因工作变更,不从事信用工作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工作单位变更时,应当变更注册。
第六章 年检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的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当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协会根据需要对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进行继续教育,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在测验中不及格的,取消执业证书。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三、四、五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六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的,处于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申请人)在认证考试中作弊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注册、检验、继续教育的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处于通报批评、限制执业、取消注册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取得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资格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附加CS条款的诚信承诺书,否则取消专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执业人员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使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定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