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楼主: l李昆华
2670 0

裴小革 :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的适用性——兼评国企必然无效论 [推广有奖]

  • 0关注
  • 5粉丝

教授

7%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0403 个
通用积分
1.5256
学术水平
49 点
热心指数
57 点
信用等级
40 点
经验
6845 点
帖子
684
精华
1
在线时间
18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7
最后登录
2023-10-9

l李昆华 发表于 2005-1-7 14:58: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的适用性——兼评国企必然无效论 裴小革

[摘要]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一种从人们之间的劳动贡献关系入手研究产权关系的理论。我们运用这一理论,可以根据当代中国的实际,探讨公有制组织具有效率的实现途径和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分配原则,并对目前理论界流行的国企必然无效论做出评析。 [关键词] 产权清晰,虚构公有产权,真实公有产权,产权分配原则,国企必然无效论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在如何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关系的问题上,还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对于这些问题,只能依据西方主流经济学及其产权理论来回答,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没有适用性。这是不对的,事实上,19世纪后期产生的所谓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边际效用论和均衡价格论,都是撇开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来研究经济问题的,只能说明人与物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20世纪30年代后期以来出现的科斯定理等西方产权理论,虽然承认人们的市场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产权交易,交易要有效率必须做到产权清晰,但又把这种产权看成是自然的产物或“天赋人权”,无法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说明为什么一件商品的产权应该清晰到某人那里,而不应该清晰到另一个人那里的道理。 与这些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是一种从人们之间的劳动贡献关系入手研究产权关系的理论。它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为我们从理论上说明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关系合理性,提供了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理论。本文试图结合与其他产权理论观点的比较,就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的适用性作些探讨,并对目前理论界流行的国企必然无效论作些评析。 一、马克思的产权概念及产权清晰的含义 目前一些经济学家,常常只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的意义上使用产权概念,并根据这种概念推论说,只有在私有制下产权关系才会是清晰的,在公有制下产权关系必然不清晰,所以着重论证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和发展必然性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没有适用性。其实,无论从马克思的产权概念来看,还是从现在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产权概念来看,产权都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 与前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同,马克思并没有把产权只看作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而是看作一组权利的结合体。即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或所有权,马克思还研究了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①]。 马克思在论述产权概念时一般使用的是德文Eigentum这个词。Eigentum是一个多义词,和英文相对应的是Property,在中文中可以根据不同上下文译为财产、财产权、所有权、产权,甚至所有制等。所以,不能认为只有马克思著作中译本里有产权字样的地方,才是论述产权问题的。马克思曾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②]还说:“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③],“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④]。可见,马克思是把产权(Eigentum),看作一种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来分析的。 与马克思的定义完全一致,现在西方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德姆赛茨的产权定义是:“产权就是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⑤]实际上也把产权看作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从这种定义可以看出,在同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因人们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文化观念不同、文明发展水平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还是会有很大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清晰以后,并不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其他一切权、责、利关系也都清晰了。在清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仍然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否清晰,以及它们如何清晰才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产权清晰应指人与人之间权、责、利关系的清晰,而不仅仅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清晰。不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还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都有可能出现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产权清晰的含义,不应该只用西方主流经济学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建立的产权理论来解释,因为那种解释,只适用于孤立的个人与物相比较的场合,例如孤岛上的鲁滨逊的场合,在那样的场合我们可以说因为人是主体所以有天然的权利占有物,但无法回答同样都是人,为什么有的人拥有财产多一些对发展生产力有利,有些人拥有财产少一些对生产力发展有利的问题。与这种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是一种从人们之间的劳动贡献关系入手研究产权关系的理论。它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为我们从理论上说明市场经济中各种产权关系合理性,提供了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考察人与人类社会,认为由自然界升华出人类社会的过程,亦是人的生物形态的形成和人的社会形态的形成彼此结合、相互影响的统一过程,这一过程的根本动力和内在机制是劳动的解放。人不同于物的创造性劳动,在人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劳动者拥有和可以支配的财富、收入、投资、消费及他们的文化素质与经济效率密切相关,把劳动等同于物,总是使劳动者保持贫穷和愚昧,虽然有时可以取得短时期的高效率,但这种效率在各种比例关系失调中无法持久,而且使劳动者受到压制的制度也一定会在受压迫、受剥削者的成长和反抗中改变。 因此,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如果从如何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那么产权清晰的含义只应该由人们的劳动贡献差异来说明,例如一个人只有独立开垦了一片土地,他才有资格说,他应该比别人更有资格拥有对这片土地的产权,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他只应与别人按劳动贡献分享和划分这片土地的产权。 二、公有制组织产权清晰的可能性 一些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的产权必然不清晰、必然没有效率,还在于他们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只承认公共利益不承认个人利益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个人的一切都必须服从集体,其中的公有产权是与个人产权对立的,或这样的社会只有公有产权,没有个人产权,个人没有独立于国家或集体的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这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 事实上,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从来没有设想过没有个人自由的社会主义,相反,他们总是把未来社会称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为了说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马克思还特别区分了“真实的集体”和“虚构的集体”,说明“真实的集体”应是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不是桎梏。他指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构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⑥]也就是说,“真实的集体”认可每个参与者的个人主体性和利益。因此,他曾特别提醒世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⑦]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为我们研究当代中国公有制组织产权问题提供了重要基础。 在马克思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公有产权区分为虚构公有产权和真实公有产权。所谓虚构公有产权,是指个人只是在名义上是某个集体共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是他却没有如何利用这种所有权为自己服务的明确权利和责任,他多做了劳动贡献,成果要和所有集体成员按与他的劳动贡献基本无关的规则分配,例如按与劳动贡献无关的按劳动时间平均分配;他少做劳动贡献,亏损也可以按与他少做劳动贡献基本无关的规则和所有集体成员分担,例如,按与少做劳动贡献无关的按等级分配。个人没有让自己及其产权加入和退出集体的选择自由。这样情况下的集体公有产权,对于集体中每个个人来说有虚构的性质,因此可以称为虚构公有产权。 所谓真实公有产权,是指个人不仅在名义上是某个集体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且还有如何利用这种所有权为自己服务的明确权利和责任,他多做了劳动贡献,可以比其他集体成员多享有产出产权;他少做劳动贡献,必须自己为这种不良行为承担损失后果。个人有让自己及其产权加入和退出集体的选择自由。这样情况下的集体公有产权,才对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人有真实的意义,所以可以称为真实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是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对一部分财产的产权,它存在的基础,是集体存在的必要性。集体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个体的组合。集体又可以分为正式集体和非正式集体。正式集体一般是指由组织结构确定的、职务分配很明确的群体。在正式共同体中,一个人的行为是由组织目标规定的,并且是指向组织目标的。相反,非正式集体一般是指那些既没有正式结构,也不是由组织确定的联盟,它们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交往的需要在工作环境中自然形成的。来自于不同单位的3个劳动者定期共进午餐,讨论和解决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就是非正式集体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公有产权在历史上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产生,并不断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总是希望与他人结成某种紧密的联系,于是某种集体就会从这种联系中产生。有集体存在,当集体中人们都希望并有可能共同拥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时,就会有公有财产,也就会有公有产权产生。个人可以有很多理由愿意结成集体。例如,有时,为了完成某种特定的目标需要多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集合众人的智慧、力量,如抬重物、伐木、锯木、抢收、在大片土地上赶时间排水、拉纤、为大船划桨、开矿、搭脚手架、敲碎铺路用的石头等等。在所有这些工作中,许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工作,是绝对必需的。在这种时候,个人就要依赖集体来完成目标。个人也可以有很多理由愿意和他人一起拥有公有财产和产权,例如,当一台拖拉机就足以满足多个农民的耕地要求时,他们就会集体凑钱购买它和使用它。 不过,应当承认,多人共同拥有公有产权一起生产,固然有很多优点,但也有它的缺点,这就是由于在这种集体里,每个人对公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一样的,如果每个人的其他产权不能按照劳动贡献而形成差异的话,就会产生人人都想“搭便车”,不愿意多干活的集体惰性病。这里的集体惰性病是指,一个人在集体里工作不如单独一个人工作时更努力。一些研究表明,这种病症在有些集体可能存在,虚构公有产权也是有可能存在的。一些只熟悉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学家正是利用这一点,攻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然存在产权模糊,效率低下。 这些经济学家的问题是,把可能性说成了必然性。他们没有看到,实际上,在一个集体里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产权激励约束以外,还有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激励约束。如果在实行公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贡献对每个人的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差异影响较小时,让劳动贡献差异主要决定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差异,那么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集体中的产权关系清晰起来,形成真实公有产权,提高集体的生产效率。 例如,美国经济学家维廉姆·怀特在他的经典性的饭店研究中,就表明了主要让劳动贡献决定身份地位产权对于集体效率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一个集体中,如果是由劳动贡献大的人处于领导地位,那么集体成员在一起能够合作得比较愉快。如果是由劳动贡献小的人处于领导地位,在集体成员之间就会引起冲突。他引用的一个例子是:以前,顾客的菜单由饭店侍者直接递交给结账人员,这意味着,侍者在工作中占了主动地位,结果工作效率较低。后来,饭店把菜单上装上了铝线,这样菜单就可以挂起来用钩子钩,结账人员觉得必要时,才把菜单用钩子钩过来,这样结账人员可以居于主动地位,工作效率因此而大为提高。 怀特还注意到,在厨房中,那些把菜单交给厨师,然后把做好的菜端出去的服务人员,又是一个劳动贡献小的人在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的例子。不论服务人员明确或不明确地催促厨师“加快速度”,在他们之间都会产生冲突。但是,怀特发现,有一个交菜单的服务员与厨师几乎没有发生冲突,因为他要先把菜单交给厨师,然后告诉厨师,菜做好后就叫他过去端菜,这样还是厨师处于主动地位。这说明在正式和非正式身分地位设置上,不断想办法让劳动贡献大的人处于领导地位,集体中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效率才能得到改善[⑧]。 在一个实行生产资料公有的集体里,要建立真实公有产权,激励人们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工作,必须促成让劳动贡献大的人可以得到较高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的有效机制和公平观念。如果共同体成员认为集体中的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主要不是因劳动贡献大小形成的,那么,他们积极工作的自主劳动和高科技含量劳动都会减少,转而去更多地采取别的活动争取高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或干脆尽量少劳动,多享受闲暇晒太阳。例如,如果张三、李四和王五,是某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企业中,竞争车间主任这个位置的最后三个人选。张三对企业的劳动贡献是100万元,李四是50万元,王五是20万元,但是,李四的资历较老,王五是企业老总的亲戚。那么,如果张三任主任,就会对张三、李四、王五及所有企业员工都形成积极劳动的激励;如果李四或王五任主任,则只能鼓励人们熬年头或和老总攀亲,使劳动贡献大的人心寒意冷,自主劳动情绪低落。 我们的结论是,实行一部分生产资料公有的公有制组织的存在,是有经济效率方面的根据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划清不同个人产权的一种渠道,但并不是唯一的渠道。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企业里,是有可能做到产权清晰的。如果能够形成大多数成员认可的主要凭借劳动贡献决定身份地位等其他产权的文化和制度,公有制组织就有可能做到产权清晰,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条件下,取得好的经济绩效。一些经济学家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适用性和公有制组织效率的否定,是不能成立的。 三、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分配原则的适用性 正如本文第一节指出的,只依据西方主流经济学及科斯等人的产权理论,无法从如何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正确说明产权为什么应该清晰到某个人,不应该清晰到另一个人的问题。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则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这种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有以下几个要点: (1)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终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的诸因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主体”和“财富的一般可能性”。马克思指出:“劳动是非原料,非劳动工具,非原产品……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劳动作为主体,作为活动是财富的一般可能性”。[⑨]。 (2)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与他们本人发生了“异化”。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宗教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人奉献给上帝的越多,他留给自身的就越少。工人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对象;但现在这个生命已不再属于他而属于对象了。因此,这个活动越多,工人就越丧失对象。凡是成为他的劳动产品的东西,就不再是他本身的东西。因此,这个产品越多,他本身的东西就越少。”[⑩] (3)广大劳动者劳动成果产权的异化,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必然要被某种可以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尽管“异化”这个词在他的早期著作中出现较多,但马克思在后期著作中实际上也用较少哲学色彩的语言,论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异化问题,并根据对其对于发展生产力的历史局限性的分析,预见了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例如,在人们经常引用的《资本论》第三卷论述自由与必然的段落中,马克思就曾这样展望了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在那里,“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1]这里的“人类本性”就是指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物种生活的特性。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人类本性,指的就是摆脱劳动成果产权异化,实现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向他们回归。至于这种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自由人联合体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实现,马克思并未给出具体答案。马克思晚年在写于1879-1880年间的《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明确指出:“我从来没有创造过‘社会主义体系’”。[12] 但是,现在有人常把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可以推论出的按劳分配,理解为某种具体的分配形式,并把这种分配形式等同于按劳累程度分配或按劳动人头分配,进而认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错误的、无用的,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无用的。诚然,如果把按劳分配理解为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产权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那么这种具体形式确实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因为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设想的那种按劳分配具体形式,是以完全的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已经消亡为前提的。[13]但是,马克思向来不赞成对未来社会的特征作过于具体、全面的论述,更没有为未来社会规定具体方案。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在新社会没有成为现实而缺乏实践的情况下详细地设计未来蓝图,其结果只能是越是制定得详细周密,就越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14]恩格斯也指出:“无论如何,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自己会决定,是否应当为此采取某种措施,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以及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我不认为自己有向他们提出这方面建议和劝告的使命。”[15] 马克思设想的那种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是建立在他所设想的历史条件下的,既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和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不同,中国当然不能实行那种具体的按劳分配形式。但是,按劳分配除了在未来可能成为一种具体的分配形式以外,还可以是一种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分配原则,或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行产权分配才最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基础理论和分析工具。它作为一种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分配原则,对于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适用性,十分需要我们结合我国和当代的现实去创新发展。 根据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我们可以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基础上的产权分配原则表述为: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人说,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只研究公平不研究效率和发展的理论,这是不对的。实事上,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有关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理论,它表明,在决定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的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唯一能动的要素,是起决定作用的主体力量,而其他要素归根到底只有从属的或受动的意义。物质其他要素除了巧合不会自动改变自己适应人类,本身也并不参加产权分配,受不到产权分配的激励。作为劳动者素质的人力资本、知识等其他人的素质要素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取得,在劳动中才能发挥作用。正是根据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所阐明的这个实事,我们才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区别了开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分配原则做了上述那种表述。 为什么要提按劳动贡献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呢?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把按劳分配当作某种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给予了太多不合理的含义,如按劳累程度分配、按劳动人头分配、按劳动时间分配、按劳动产品件数分配,等等。这里用按劳动贡献分配所要表达的特定含义则是,在劳动者之间,谁的劳动对社会贡献比较大,他所得到的劳动成果就应比较多。它不等同于任何一种具体的分配形式,而是指在各种可操作的分配形式的组合中应尽量贯彻的一种分配原则。 例如,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产权关系是一种可操作的分配形式,在这种分配形式下,由于单个雇主与单个雇员之间的经济地位往往不对等,某单个雇员的工资就可能被压到大大低于他对企业和社会的劳动贡献的水平上,这时,就有必要在非商品交换的协商机制、利润分享机制、政府干预机制等对市场交换机制的补充下,使该雇员的劳动贡献成果产权能够通过这些机制的共同作用,尽量向他回归。 为什么要提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呢?这是为了把人的劳动贡献和其他生产要素区别开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将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等同起来了,但事实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台在市场上的均衡售价为500元的机器,企业把它买回厂以后,不论创造了多少使用价值,这些使用价值到市场上卖了多少钱,它还是值500元,那些多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不能算作它的功劳,归它所有,而要算作选择购买和实际操作它的人的功劳,归人所用。所以拥有它的人只能用它的原有价值参与分配,由劳动引起的增殖使用价值与人创造的价值合为一体,都要算作人的功劳,为人所有和分配。 一个市场均衡工资是每月500元的大学毕业生,在被企业雇用以后,如果因为他的到来和发挥作用,企业每月可以多赚5万元的话,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应通过以市场交换为基础机制和其他机制为补充的多种机制的作用下,让他的劳动贡献尽量向他本人回归,不是以每月500元,而是以每月5万元为他的收入产权上限。 为什么要提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而不是只提按劳动贡献分配呢?这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种考虑是,在当代随着人们的财产越来越多,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要走入运用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劳动,以获取产权的行列。其他生产要素相当于人们的生产工具,使用生产工具劳动可以提高人们的劳动生产率,用较少的劳动生产出较多的财富,让较少的价值体现在较多的使用价值上,使价廉物美的东西越来越多。所以除了提按劳动贡献分配以外,还应保护人们的已有劳动成果,鼓励人们用其他生产要素的原有价值参与分配。如,即使拥有资本的人只是把资本存在了银行,劳动贡献不大,也要保护他们的资本,尽量让他们用这些资本参与分配,到期后收回相当于资本原有价值的本金,并在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的原则下给予他们以利息的奖励。 第二种考虑是,产权分配不仅涉及经济问题,而且涉及政治、社会、伦理等很多问题,所以不能实行“不折不扣”的按劳动贡献分配。即使有些地区、有些人群的劳动贡献不大,出于除生产力发展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考虑,也要给予他们较多产权,帮助他们生活和成长。例如,对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给予一些财政上的特殊帮助;对于儿童教育给予一些特殊助学补助;对于残疾人给予一些就业的优待;对于老年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他们的退休金或养老金,等等。 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反映了我国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75%的现实[16],也符合经济越发展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将越高的趋势[17],既有理论根据又有现实根据,实为一项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分配原则。 四、国企必然无效论评析 一些经济学家否定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在当代中国的适用性的同时,在批判公有制的基础上还特别具体到国有企业,提出了一套国企必然无效率的理论,主张所有国企都应该通过卖给各种私人,彻底退出竞争性领域。他们的立论主要是以两个判断为前提的: (1)一个国家的产权关系制度,是由人的“经济人”本性决定的。“经济人”的不变利己本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产权关系制度永恒不变。在这种制度下,所有者独占产出成果,积极性最高,所以最有效率。国企领导人和职工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者,必然无效率。 (2)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是由少数企业家(或称“人力资本”)创造的,只有他们才有创新能力,其他劳动者都是只能和物一样发出某种自然力的“劳动”。为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必须尽力压低劳动者收入产权,把一切财产尽量集中归少数企业家所有,以便他在可以得到全部利润的激励下积极工作。国企领导人不可能得到全部利润,没有公平感,不能把所有能力都发挥出来,而别人分享利润都是没用的,所以国企必然无效率。 但是,这两个判断都是不能成立。正如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唯物史观所指出,包括产权关系在内的各种生产关系,都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产生,并且要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关系不是永恒不变最有效率的社会制度,自它产生以来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并且正在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一个人的财产只有在他可以独立使用和支配的情况下,自己对其所有权及成果的独占才会比较有效率,例如,一个人有一台机器自己使用,他可以作为完全的所有者工作,除因要占用社会资源缴税以外,可以收入全归自己,多劳多得确实一般可以比较有效率。但是,如果一个人有一万台机器,他就不可能完全由自己使用和支配了,而必须和很多人一起使用和支配这些机器。这时,不能完全由自己使用和支配的所有权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了。在他无法独自使用和支配其机器的情况下,让他依靠政府强权的保护,自己独占很多人和他一起合作产生的产出成果,效率必然会因其他人没有积极性而低下。让他与其他人按劳动贡献分享所有权和产出成果,才是更有效率的。 当然,为了保护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和生产的延续性,不必把实事上成为社会财产的私营企业收归国有,而是可以通过以市场交换为基础机制的多用机制的调节,让它“私产公用”,以符合社会和各相关劳动者利益的方式运行和发展。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情况下,最初创办企业的个人所有者根本就不可能作为完全意义的所有者发挥作用,他实事上也是必须代表企业中很多人和社会的利益在工作的,不然的话,他的企业就会因遭到社会和他人的反对而垮台。“谁投资,谁所有”,不等于“谁投资,谁独占”。如果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者一个人创造的,他就必须和社会及他人一起分享产出成果。所以,国企领导人和职工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者,正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现象。只要国企和市场经济接轨,有领导人和职工根据国企经营状况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就完全有可能经营好。 所谓国企的领导人和职工使用的资产不完全是自己的就不会关心其保值增殖的观点,纯属妄断。只要用制度把他们的权责利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去激励他们,国企是可以不断发展的。最近,我们的国家队在希腊雅典奥运会上拿了32块金牌,不就是国企可以取得好绩效的证明吗? 上述第二个判断,也只不过是一些经济学家从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类不断用机器代替人工,用脑力代替体力的现象,所做出的一种片面的推断。这里的关键之点是,他们把劳动等同于物,撇开了广大劳动者劳动中所包含的人类创新因素。与他们的看法不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认为,不仅企业家而且社会其他阶层的人民都具有创新能力,只有让他们都发挥出这种能力,财富才能快速增长,社会才能向前发展。 创新劳动并不是少数人的专利。马克思曾指出:“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18]。在这句话之前,马克思还引了亚当·斯密的一段话:“个人之间天赋才能的差异,实际上远没有我们所设想的那么大;这些十分不同的、看来是使从事各种职业的成年人彼此有所区别的才赋,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19⑲]。劳动者创新劳动能力的形成,虽然有先天的因素,但由于人们天赋才能差别一般是很小的,更多地还是靠了劳动者的后天努力。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之所以能够做出他们的理论,除了他们的天才条件之外,主要地是他们亲自参加了当时的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实践,没有这后一个条件,任何天才也是不能成功的”[20]。只要具备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原本从事守成劳动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后天努力,是有可能成为具有创新劳动能力的人才的。守成劳动和创新劳动之间、守成劳动者与创新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现在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企业领导人相当于一个数字最前面的“1”,其他人都相当于后面的“0”。这种说法只适用于人和物相比较的场合,在那种场合可以说没有企业领导人这个人,物不会自动发挥作用。但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就不是这样了,没有这个企业领导人,其他人也不是“0”,而是别的数字,可能比“1”小,但也可能比“1”大。 有人把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功劳全都归于企业领导人,这就抹煞了全国人民和企业员工的作用,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全国人民为国有企业的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当然有权分享企业赢利;只有企业领导人的创新劳动,没有其他员工的创新劳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可能实现。如果管理者在某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贡献确实比别人更大些,他可以比别人多得一些收入,但不能因此否定别人的贡献和按劳动贡献分享利润的权利。试想,如果规定把所有金牌都奖给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人,不奖励广大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劳动贡献,他们还会在奥运会上有那么大的夺金动力吗? 总之,国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有利于保护和扩大国家和广大劳动者利益,是完全有可能搞好的。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产权理论基础上的国企必然无效论虽然迎合了少数人的利益,却不符合实际和我国大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应以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为指导。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3]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5]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6]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7]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8]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9]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10] 李铁映:《劳动价值论问题读书笔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1] 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12]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13] 罗宾斯:《组织行为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 樊纲、姚枝仲:《中国财产性生产要素总量与结构的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1期。 [15] 西奥多•舒尔茨:《报酬递增的源泉》,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Marxist Property Rights Theory in Modern China ——Review the opinion about state-owned firm definitely being inefficient concurrently Pei Xiaoge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 Abstract: Marxist Property Rights theory is a kind of theory investigating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 from labor contribution relation between person and person. We can bases the reality of modern China to use it probe into implement road making public organization efficient and the property rights distribution principle sui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We also can make some comments on the popular opinion about state-owned firm definitely being inefficient. Key words: property rights clear; invent public property rights ; real public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rights distribution principle; the opinion about state-owned firm definitely being inefficient. (原载于《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 [①] 参阅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②]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7页。 [③]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10-411页。 [④]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3页。 [⑤] 参阅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第97页。 [⑥]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5年10月,第85页。 [⑦]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9月,第122页。 [⑧] 参阅罗宾斯:《组织行为学》,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243-244页。 [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7月,第252-253页。 [⑩]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9年9月,第90-91页。 [1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6-927页。 [1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12月,第399页。 [13]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65年3月,的13页。 [14]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3页。 [15]恩格斯:同上,第642页。 [16]参见樊纲、姚枝仲:《中国财产性生产要素总量与结构的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1期。 [17] 参见西奥多•舒尔茨:《报酬递增的源泉》,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83-84页。 [18]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60页。 [1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60页。 [20]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276页。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当代中国 产权理论 适用性 马克思 中国 马克思主义 国企 适用性 裴小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3-29 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