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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休谟的政治经济学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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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16: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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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全喜,1962年生,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哲学博士学位,导师贺麟先生。现任教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本文是作者已经写完的《休谟的政治哲学》(即将出版)一书的一个章节,在该书中,作者还分别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基础、正义规则理论、政治德性理论、政治学和政体理论以及休谟与现代自由主义等问题。其中的有关章节近期已陆续以论文形式发表,如〈休谟的财产权理论〉(《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哲学译丛》,2003年第4期)、〈休谟的政体论〉(《公共论丛》,第8辑)等。本文会分成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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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治经济学 政治经济 经济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 政治经济学 休谟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沙发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19:00
论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一)

一、休谟与古典经济学

1.英国古典经济学

  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经济」(οικουρομοσ)系一种家政学,1指的是家庭事务管理,希腊的思想家们把经济的范畴从家庭扩展到一个共同体的城邦时,西方的经济思想才开始出现,不过当时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是非常有限的。熊彼特曾这样评述道:「他们的经济学未能取得独立的地位,甚至没有与其它学科相区别的标签:他们的所谓经济,仅指管理家庭的实际智慧;亚里士多德派的所谓"Chrematistics"与经济学这个标签最为接近,主要系指商业活动的金钱方面。他们把经济推理与他们有关国家与社会的一般哲学思想揉在一起,很少为经济课题本身而研究经济课题。」2例如,色诺芬的《经济论》所讨论的经济问题就仍然没有超出家政学的范围,讨论的是有关奴隶主田庄的管理技艺问题。相对说来,柏拉图的《理想国》,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著作,已经超越了家庭经济,进入分工、物物交换、货币、利息,乃至财富、税收和分配等「纯」经济学的领域,但所有这些问题虽都被他们讨论过,可从没有从中产生出一门独立的学科。为甚么呢?因为经济因素在希腊的思想家们眼里,并不构成独立的问题,而是从属于当时的唯一重要的城邦政治问题,有关一个城邦国家的经济事务实际上是被并入到政治学的领域去考察的,「希腊哲学家实际上是政治哲学家;他是从城邦的角度来观察宇宙的,他认为反映在城邦中的就是整个宇宙(其中包括全部思想世界和其它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3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学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那里才真正形成,以苏格兰历史学派所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伟大的起点,它标志着现代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成形。虽说十五、十六世纪的重商主义在经济思想史上的地位不可低估,它们提出了与古代思想家们截然不同的新的经济思想,特别是强调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货币的重要作用,但重商主义并没有能够建立一套分析社会财富的思想方法,它们对于近代商业社会的认识是相当局限的。可以说,经过威廉.配第、洛克和法国重农主义的过渡,近代经济学到了斯密手里,特别是在他的不朽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那里,才真正富有体系性的展现,所以,把斯密视为近代经济学的奠基者似乎无可争议。现在,关键的问题并不是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英国思想家们得到卓有成效的阐释,而在于他们所创立的经济学究竟是怎样一种经济学,思想史家们一致认为,十八世纪的英国古典经济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治经济学,或者说,真正独立的近代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门政治经济学而出现的。4这一点对于本书来说至关重要,它为我们解读休谟的经济思想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打通了休谟的政治哲学与经济思想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得他的经济理论作为他的政治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可能。

  显然,英国的古典经济学既不同于希腊的家政学,也不同于十九世纪末之后在西方流行的一般经济学,5它是一种意义非常独特的经济体系,它们对于经济的看法超越了以前的就事论事的孤立方法,已经涉及到社会的经济过程、生产、交换以及财富的本性等基本的经济学问题,特别是在苏格兰历史学派那里,「经济」被放到了一个社会政治的广阔背景下来加以分析和研究,「政治社会」成为了「经济学」的出发点,因此,它们又可以说是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把经济学置于政治学的统辖之下,或从一个广阔的政治社会的现实背景以及历史的动态演变中考察一个社会的经济过程和财富的本性,这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特征。这个特性早在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位奠基者威廉.配第的著作中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他在《政治算术》、《赋税论》、《爱尔兰的政治解剖》等著作中所提出的研究方法,一方面贯彻了他的基于霍布斯学说之上的经验主义的政治哲学观点,另一方面又采取了「匀称、组织和比例」的数量分析方法,对于社会经济事务,特别是国家财政问题给予了深入的解剖,使得诸如爱尔兰这样的「政治动物」呈现出一种不同于传统政治学视野下的新的意义,这个新的社会政治观实际上就是政治经济学。6

  至于休谟,我们知道,他有关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以「经济学」这样的名目出现,而是置于他的政治理论之中的,且不说他的《人性论》第三卷所包含的经济思想是在「道德学」之下展开的,并融会了法律规则的内容,即便是他的纯粹的经济论文,如「论商业」、「论货币」、「论利息」和「论贸易平衡」等,也是在《政治论丛》的书名之下出版的,而且在他在世出版的《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乃至他去世后他人编辑的《道德、政治与文学论文集》中,他的所有经济论文都并没有在经济学的名目下出现,而是归属于政治学的领域。这种情况并不是偶然的,它符合当时理论家们对于经济学的理解,休谟在《人性论》的「引论」中所开列的有关人性学的四门学科没有经济学,显然,它是包含在「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存的人类」的「政治学」之内的。

  这一情况在斯密那里也同样如此,正像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指出的,斯密的《国富论》与他对于政治学的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在有关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的最后部分,讨论那些「不是基于法律原则而是基于权宜原则的旨在增进国家的财富、力量和繁荣的政治条例」。「这个意图下,他讲述了与商业、财政、宗教以及军备有关的政治制度。他在这些问题上讲授的东西,包括着后来他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标题出版的一本着作的内容。」7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的这个在早年就孕育的政治思想体系在《国富论》中并没有彻底完成,它只是部分地实现了他的想法,所以,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第四篇结尾和1790年刊行的第六版的「绪论」中反复指出,他的工作并没有完成,「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不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而且就有关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以及其它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努力阐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时期经历过的各种剧烈变革。」8尽管斯密在他生前的两本主要著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并没有直接的论述这个有关法律制度或政治制度的问题,但是,我们发现他在写《国富论》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中曾对于上述问题给予过深入的研究,坎南整理出版的《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一书展示出斯密有关法律制度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或一个雏形,所论述的问题实际上恰恰是他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提出的作为中介环节的法律制度的可能性,或者说他提供了一个在道德原理之下如何保障最大化实现国民财富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对此,「原编者引论」写道:在这本《演讲》中斯密「力图探究公法和私法的逐渐发展过程,从最野蛮的时代到最文明的时代。他并指出那些有助于维持生活和促进财富积累的技艺是怎样使法律和政治发生相应的改善和变革。」9

  我们看到,斯密的上述考虑并非个人的奇想,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背景。哈奇逊在那部《伦理哲学入门》的著作的「引言」中曾对当时的学科作了划分,他说前人把哲学分为论理哲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哲学三个部门,其中「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又分三部分:(1)私人权利理论或流行于无政府状态下的法律;(2)经济学或关于若干家庭成员的法律;(3)政治学,说明政府的各种计划和国与国之间的权利关系。」因此,哈奇逊的《伦理哲学入门》三篇分别名为「伦理学原理」、「自然法原理」和「经济学与政治学原理」。10作为哈奇逊学生的斯密,显然接受了上述的学科分类,在伦理学之下发展出了他的《道德情操论》,并把经济学放在「警察」的部分来讨论。按照当时人们的理解,政府管理物价和创造货币都属于警务的范畴,在「警察」的第二部分,斯密讨论了人类的物质需要与分工,指出了分工是文明国家所以比野蛮国家享受更加优裕生活的重大原因,并进而讨论了物价与货币这两个传统的经济学问题,这些均构成了《演讲》的相关内容,后来又都被斯密包括到他的《国富论》一书之中。

  由上观之,配第、休谟、斯密等一系列英国思想家把有关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视为他们理论中的核心内容,相比之下经济事务则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这是否就意味着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并没有真正的从政治学中独立出来呢?是否意味着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在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并没有比希腊的经济理论格局强多少呢?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究竟它的独立不依的地位与价值在哪里呢?这些问题显然是我们面对英国古典经济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不是一般的「纯」经济学,既不是古代那种限于家政经济事务的管理技艺,也不是现代经济学中的那种局部的商业经济学或「赚钱术」,而是一种政治经济学,在其中「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古典经济学家们对于社会财富的本性认识,对于诸如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认识,对于商品、价值、价格、货币等经济要素的认识,对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等收入的认识,对于赋税、财政、军备等公共收入与支出的认识,总之,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认识,是置于一个政治的制度和社会的结构之中来进行的。因此,古典经济学不可能是就事论事地谈论经济事务,谈国民财富的如何增长,谈利益的如何分配,谈货币的如何平衡,谈商业贸易的如何自由进行,而是要对于国家这个「政治动物」给予政治上的「解剖」,要探讨「政治学如何成为一门科学」,探讨政体与经济繁荣的关系,研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要强调它是「政治家与立法家」所要解决的一门政治经济学。对此,斯密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图尔特在论述斯密的《国富论》时这样写道:「在形成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一系列最重要法律方面,指导各个国家的政策,是斯密研究的最大目的。斯密向世界提出了迄今为止关于任何立法学科的一般原理的最反复最完美的著作,这确实是他的功绩。」「斯密思考的主要和重大的目的是要阐明:为了逐步地增加国民财富,自然在人类精神和外部环境中作了一些甚么样的规定;要证明:为了把人类推进到伟大的境界,最有效的办法是保持所指明的事物的正常秩序;让每一个人,只要他遵守正义的原则,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追逐自己的利益,允许他把自己的勤劳和资本投到与同伴们的自由竞争中去。每一种政策体系,要么是以极大的鼓励,把一种特殊的勤劳在社会总资本中所享有的部分,提高得比它自然应有的部分更大;要么是以极大的限制,从这种政策的作用恰恰是破坏它原来所要促进的伟大目标。」11

  所以,英国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对于经济的考察与研究,存在着一个政治哲学的视野,这一点我在本书的第一章就已经论述过。实际上,休谟和斯密乃至洛克、霍布斯等人既是哲学家、思想家,同时也是经济学家,他们对于经济的认识在在一个政治社会的基本理论之下形成的,虽然他们各自的政治哲学是不同的,对于人性与社会的本质的看法也是各异的,但他们在经济观与政治哲学的关联性方面却是一致的。因此,我们探讨探讨他们的政治哲学,必然要涉及政治经济学的内容,或者说政治经济学在英国的古典思想家那里完全是作为他们的社会政治理论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古典经济学之所以称之为政治经济学,而不是后来的狭义经济学,这并不单纯是词语上的变化,或局部内容的不同,而是涉及一个对于经济学的实质性认识的差异,古典经济学有一个内在的政治哲学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应该排除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现代的以美国为主的经济学教授们的一个共同的观点,他们有意抹杀现代经济学与古典经济学的本质性区别,不承认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独立价值,淡化古典经济学对于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方面开创性研究的理论意义,把对于古典政治学意义上的经济研究与现代的部门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混同起来,这样以来,无疑否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12另一种倾向则是以德国的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们所表明的,他们过分强调了国家在经济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围绕着国家的集体利益而运行的,个人的私人利益、个人的自主经济行为等,都是取决于国家的,国家经济是所谓公民经济学的核心。13

  显然,上述两种倾向所反映的都并非休谟、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因为英国的古典经济学虽然基于一种政治哲学的基础,强调从政治、法律的和社会的制度层面上建立起有关经济学的理论,但这种经济学理论或政治经济学并不是后来马克思的那种以国家经济为主体政治经济学,马克思的经济学以及后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学是一种计划体制的经济学,它们按照国家的政治政策和经济计划来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而这恰恰是与英国的古典经济学相反的。应该指出,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毕竟是一门经济学,而不是政治学,它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在英国的思想家们手上,已经完全从政治学中脱离出来,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已经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说,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社会的经济研究不但具有了自己的方法、对象和目的,而且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理论,特别是对于财富、价值、商品、利润等一些重要的经济学概念及其本性,有了充分的认识。

  因此,可以说古典经济学与希腊经济思想的最大不同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对象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古典经济学家们不但建立了自己的方法,如经验主义的观察、分析、归纳等经济方法,更主要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社会财富增长的内在机制,发现了促使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贸易兴旺的科学规律。这个规律在英国古典经济学那里说到底就是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自由经济,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社会的经济活力不在于政治共同体的道德感召、行政命令和经济计划,而在于人的追求私利、幸福和财富的本性,在于个人的自我主义哲学,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预设,他们各自的追求私利的经济行为构成了一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支点。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古典经济学与希腊的经济思想,乃至与后来的德国历史主义经济学、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形成了根本性的差别,在后者那里,个人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的私利从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现代的西方经济学可以说是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原则,它们把个人利益视为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并且把整个经济学大厦建立在自我主义的私利原则之上。与此相关的是,为了谋求个人(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各种经济利益团体的法人)利益的最大化,古典经济学从一开始就主张自由经济,建立一个自由的、法治的经济秩序,反对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管制、干预与垄断,这是古典经济学的又一个基本原则,这也是它与德国新旧历史学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区别所在,后来的现代经济学显然是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这一自由经济原则。

  但是,现代经济学对于古典经济学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又偏离了古典经济学的方向,演变为它的支流,或把它庸俗化了。经济学在现代固然变得十分发达,门类繁多,技艺精微,专业分明,俨然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气派,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古典经济学的实质却被现代经济学抽空了,它们成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专门技艺,在一些经济行为的局部,在某个狭窄的领域,相关的门类经济学可以得出最佳的结果,但对于整个现代社会的经济学研究,特别是古典经济学传统的政治维度的考察,却被严重忽视了,或者说现代经济学缺乏一种经济的政治哲学,即古典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传统,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分析和研究经济运行的政治和法律的基础。相比之下,现代经济学中的制度经济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于现代经济学的一种矫正,但与古典经济学相比,还远没有达到前者的深度,还缺乏古典政治哲学的深广视野。

  从上述两个方面,我们再重新回到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就会发现十八世纪的经济学家们所建立的这个全新的经济学,具有着十分独特的意义,它们是前无古人的,甚至是后无来者的,后来的现代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的经济学,一方面说是发展了它们,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偏离了它们。古典经济学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们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我们知道,十六世纪以来的欧洲社会是一个近代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黄金时代,市民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规则与经济秩序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特别是在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随着英伦三岛的合并,一个经济飞速发展、政治日趋巩固、法治逐渐完善的市民社会业已成熟。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新兴的市民阶级迫切需要自己的经济理论,以此表达他们对于国民财富、商品贸易、自由经济和国家财政的观点与主张,这就要求经济学家们从狭隘的对于经济行为的抽象考察中提升出来,站在一个宏观的政治与法律的制度层面上,以一种新的政治哲学为基础,对于新的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给予一种全新的解释。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主题的指导之下,以洛克、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展开了一种新的经济学路径,他们研究的是整个经济社会,除了各自建立了一整套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之外,他们更关注于经济事务本身的分析,特别是斯密的经济学,他的《国富论》展示了古典经济学的精华,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的本性,对于经济学的根本性问题,即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给予了富有成效的解释,使英国古典经济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14

  具体地说,英国古典经济学对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学研究呈现出如下两个重要的特征:一个是有限度的历史主义,即它们从一个经济社会的演变过程中,考察人们之间的经济行为是如何一步步地从简单的物物交换演进到一个复杂的市场秩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经济制度并不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从自发的经济关系中,从社会的私人经济活动中演化出来的,是社会进化的产物。15另外一个则是为经济学寻找到一种人性论的内在基础,即揭示了个人的欲望、本能、偏好等追求私利的动机及其活动,是如何在社会的客观行为中不期而然地导致了有益于每个人的公共利益,并通过习惯、教育和规则等人为的作用而产生出共同的利益感、共通感、同情以及有限的仁慈等,上述这些自然的情感与后生的道德情感,通过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从而为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一种人性学或心理学的基础。通过历史主义的和人性心理学的综合分析,英国的古典经济学,特别是苏格兰历史学派,就建立起了一种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赚钱术」的政治经济学。为此,斯密在《国富论》第四篇「论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序论」一开篇就明确指出:「被看作政治家或立法家的一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提出两个不同的目标:第一,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计,或者更确切地说,使人民能给自己提供这样的收入或生计;第二,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总之,其目的在于富国裕民。」16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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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20:00
2.作为经济学家的休谟

  与斯密一样休谟也是一位经济学家,但休谟是怎样的一位经济学家呢?在论述了前面这样一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背景之后,我们再来看休谟就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与斯密相比,休谟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在经济学中的地位显然是次要的,可以说他的经济学家的地位在历史上并不怎样重要和显赫。当然休谟是一个经济学家,而且是一个属于英格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这无可争议,他的很多经济观点在当时很有影响,对此马克思曾说过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评议,认为休谟虽然在经济思想史还不足以是个大人物,但他仍然是重要的,具有一定的地位。17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情况或许确实如此。休谟作为经济学家在当时提出的一些经济观点虽然也有着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毕竟现在看来很多已经过时了,例如,他的货币数量论尽管在当时对于重商主义的批判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促进了英国的经济贸易和自由经济政策,但从今天的货币理论来看无疑是一个过时的理论。所以,经济学家休谟的经济观点在经济思想史上的地位并不重要,没法与斯密相比。

  下面我们所说的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如果简单地把休谟视为一个经济学家,上述所言是有道理的,但是,问题在于休谟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他的真正的作用和地位,他对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贡献与意义,远非他的一些具体的经济观点所能直接体现的。在我看来,重要的是他提出了一种考察经济事务的方法,或者说,休谟通过他的论述建立起一种分析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的政治哲学,因此,休谟是他那个时代的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家,斯图尔特在《斯密的生平与著作》一书中所论述的一段话不仅适用于斯密,在我看来,也适用于休谟,他说:「在斯密的著作中,不论是甚么性质的题材,他很少错过纵情地从人性原则和社会环境去追溯他所描述的观点和制度的起源的机会。」18如此观之,经济学家休谟的地位就不但不是次要的,而且可以说在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中只有斯密堪与之比肩,除此之外,其它的人都还没有提出过像休谟那样深刻的经济哲学或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19正像十八世纪未的英国经济学家英格瑞姆所指出的,休谟的重要贡献在于:「(1)他把经济事实置入社会和政治的所有重大利益的关联之中;(2)他开辟了将历史精神导入于这些事实的研究的路径。」20

  休谟在他的《人性论》和其它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方面的论述中,隐含着一个经济哲学的方法论,或者说提供了一种考察他所谓「经济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这一点是他作为经济学家最重要的方面,但也是人们往往容易忽视的。对于休谟来说,「社会」具有着非常广泛的含义,人作为一个存在要和平地生活,实现自己的目标,就需要与他人发生联系,正是通过社会,人才能够达到他的各种目标:同伴、教育、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其它时代,社会意味着某种特定的关系,但若没有正义,社会就会解体,因此正义是一个社会基本的法律规则,在休谟的思想中,社会首先指的是我们所谓的「经济系统」或「经济秩序」。当经济获得了政府或国家的保护与支持时,经济秩序与政府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21应该指出,休谟的经济哲学在英国古典经济学中所起到的作用是重大的,它建立了研究社会经济活动,乃至分析货币、商业、贸易和国民财富的政治哲学基础,可以说只有斯密达到了这样的高度。正像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休谟和斯密的观点在很多方面是基本相同的,斯密的经济学理论受到了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经济论文的影响,或许可以这样说,休谟经济哲学的真正成果并不是体现在他自己的那些经济观点上,而是体现在斯密的理论中,《国富论》与休谟的经济哲学密切相关。斯密曾不止一次地说道他的思想受到了休谟思想的很大启发,对此,我们也可以从《演讲》和《国富论》大量援引休谟观点的注释中,略见一斑。22

  这样一来,我们对于休谟的经济学理论,就应该置于一个十分广阔的视野,放在一个有关市民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正义制度的背景下加以考察,在我看来,休谟的经济学首先提出了一种理解国民经济的方法,这种理解国民经济的政治哲学的方法构成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如何看待社会,特别是他提出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社会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贸易、货币流通、工资、利润、利息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如何看待人的欲望与满足,看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看待商品与市场经济秩序,看待关税额度、银行信用和政府财政,等等,这些问题都与休谟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有关,都涉及一个有关古典经济学的政治哲学问题。显然,休谟对于这些经济学问题的思考与分析,并不是为了得出一些纯经济学的结论,而是基于他所处的社会状况,就人们关心的经济问题提出响应,在他看来,这些都是他的社会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都对于解决当时英国正在发展着的市民社会的制度建设具有着普遍性的意义。诚如他所言:「普遍性原理,不论看起来有多么错综复杂,只要立论精当,言之成理,必然在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中始终流传不衰,然而在个别场合下不起作用也是可能的;而密切关注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正是哲学家的天职。」23

  从上述角度来看一下休谟的经济学理论,我们认为构成休谟经济学内容的著述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一个部分主要是偏重于政治经济学的具有普遍性质的作品,它们集中体现在《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的一部分内容之中,如有关财产权等三个正义规则的论述,有关人性的自私、有限的慷慨以及共同利益感、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论述,有关财富、骄傲、快乐等方面的论述等,此外,《道德原则研究》中有关道德的一般原则、政治社会和社会效用等方面的论述,也都属于这个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部分。另一部分内容是休谟经济学的主体部分,它们属于纯的经济学范畴,如著名的「论商业」、「论货币」、「论贸易平衡」等,说起来休谟在1752年出版的《政治论丛》虽然名为《政治论丛》,其所收的12篇文章中几乎全部经济学的内容,此外,他在1741年和1742年出版的《道德与政治论文集》中也有一小部分文章涉及经济学,还有,休谟的《英国史》中所涉及的一些内容,如有关英国历史中的权利法案、财政税收以及军备等问题,也都体现了他的经济思想,又都可以划入他的经济学范围。

总之,休谟的经济学思想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他的以《人性论》为代表的政治哲学或经济哲学这个层面,另外一个层面是具体的有关商业、货币、利息、贸易平衡、赋税,乃至人口稠密、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经济理论,可以说这两个层面的理论互相结合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休谟的政治经济学。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板凳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21:00

注释

1

参见方维规:〈「经济」译名溯源考〉,《中国社会科学杂志》,2003年第3期。他指出:西方语言中的经济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οικουρομοσ,意为「持家」、「家庭管理」,亦可通解为「管理」。 这个词基于名词οικουρομοσ,指称在家做主的人。也就在古希腊时期,οικουρομοσ除了「家政」之外,逐渐发展为一般意义上的「管理」、「领导」、「安排」。亚里士多德早在《政治学》中指出,经济是一种谋生术,现实中的政治无外乎谋取「收入」。

2

《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87页。

3

《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88页。

4

「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或 Économie politique)一词最先见于英国或法国,1615年法国重商主义者克莱田(Antoyne de MontchrÉtien)发表的《献给国王和太王后的政治经济学》是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1767年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经济学家斯图亚特(James Steuart-Denham)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扩展了这一概念的内容,最后,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第四篇的标题使用了「论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奠定了这一概念的经典意义。

5

马克思称之为「庸俗经济学」,参见《资本论》初版序。  

6

例如,配第在他的《爱尔兰的政治解剖》「原序」中首先同意培根的把人体与国家作对比的看法,认为「解剖学」是分析后者那样的「政治动物」的基础。他写道:「要搞政治工作而不了解国家各个部分的匀称、组织和比例关系,那就和老太婆与经验主义的办法一样荒唐了。......我也要大胆地开始一项新的工作;这项工作如果由更能干的人们加以指正和补充,我相信它一定会有助于我国的安宁和富庶。而除了使我国安宁和富庶之外,我也没有其它目的。」

7

《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8

《道德情操论》「告读者」和第452页。斯密还写道:

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自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

据悉,在斯密的故乡卡柯尔迪市政府大厅的墙壁上,刻着这位伟大经济学家的名字,而在下面则刻有「伟大的社会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的字样,因此,「政治经济学」可以说是准确地概括了斯密经济思想的特性。

9

参见《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10

参见《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原编者引论」。

11

参见杜格尔德‧斯图尔特:《亚当.斯密的生平与著作》,页48、52。在此,斯图尔特多次提到了休谟,他认为休谟对于斯密思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例如,他指出斯密在写完了《道德情操论》之后转向经济学研究时,「休谟1752年发表的《政治论丛》必然使他坚定了他在自己的探索过程中曾经看到的关于商业政策的自由见解。」(第37页)。另,埃里克‧罗尔的《经济思想史》在论述斯密的经济理论时,首先他讨论的是斯密的政治哲学,认为表面上看《国富论》「除去在第一篇里的很短的第二章以外,没有花费大量篇幅专门讨论经济研究的范围与人类一般行为的研究的关系;也没有明确地提到过斯密的经济原理所从派生的哲学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却是很明显的。它渗透在整个著述中,远比在重农主义者的著作中为甚。」见第144页。

12

例如,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他的《经济分析史》论述「政治经济学」时曾这样认为,对于政治经济学不同的作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他反对把政治经济学等同于「国家的经济」、「经济性的公共政策」,那种德国的「国家科学」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当然是把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狭窄了。熊彼特的上述反对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熊彼特似乎又把政治经济学的范围看得过于广泛了,他认为把政治经济学与经济学或把经济学与所谓现今的商业经济学之间做出区分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自己并不把这两方面截然分开;所有与个别厂商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不管过去和现在,都属于我们所指的经济学范围之内,正像与政府行为的分析有关的事实与工具也属于这个范围一样,因此必须加在过去狭义的政治经济学内容里面。」见《经济分析史》,第1卷,页42。

13

例如,李斯特这样写道:「多亏国家,个人才有自己的文化、语言、工作机会和财产安全。最重要的是,在与其它国家人民的关系中他们依赖于国家。他们与国家荣辱与共;他们与国家一起缅怀过去、憧憬未来;他们与国家贫富与共;从国家那里,他们获得文明、教育、进步、社会和政治制度、以及艺术和科学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参见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杨春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页。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于国家在经济事务中的强调,并非仅仅是德国历史学派一家独有,早在休谟、斯密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鲁索那里,对于经济的国家主义就曾出现,鲁索在他为「百科全书」撰写的「政治经济学」词条中,就表现出经济国家主义的思想。至于后来的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为代表的形形色色的共产主义经济理论,都把国家对于经济的绝对控制置于首要位置,对此,哈耶克指出:「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见《通往奴役之路》,页37。

14

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李嘉图是斯密古典经济学的正宗传人,李嘉图把斯密所创始的工作发展到登峰造极的高度。其实不然,在斯密的理论中隐含着至少三种以上的路径,一条是经李嘉图到马克思的道路,此外还有两条,一条是通往制度经济学的路径,另一条是主观主义的通往边际效用学说的道路,说起来休谟也属于这一经济学的路径。

15

Andrew S. Skinner在〈休谟:政治经济学的原则〉一文中指出:「休谟经济思想的一个最独特的重要特征在于,他揭示了历史和历史主义方法的作用,始终如一地寻求经济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密切关联。这一点在后来的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得到表现。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历史的方法不同于斯密后来采取的历史的方法,在休谟(原书文字写的是斯密,我从上下文意思来看可能是笔误,应指休谟)那里,市民社会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经济交易以及又它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环境,无疑是本质性的,但在斯密那里,历史与其说是他论述的整体对象,不如说是一个前言,实际上,正像有人所指出的,在对待经济学问题时,斯密并没有使用历史的方法。」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48.

16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页1。

17

Skinner 曾指出:

波顿在休谟的第一部重要的传记中这样写道:「休谟的论文是经济学的发源地」。尽管这一说法不免有传记者的溢美之辞,但无疑的是,休谟的著述对于作为一种原则的经济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种经济学对重商主义者的政府策论之类的观点给予了一种卓有成效的批判。   

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22.另参见John Hill Burton,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David Hume, 2vols, Edinburgh, i; 354.

18

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着,蒋自强、朱钟棣、钦北愚译:《亚当.斯密的生平与著作》,页31。

19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休谟的经济哲学与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其含义本来是一致的,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因为他的经济哲学中的这个哲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即有关人性以及缓和的怀疑主义,特别是它们之与社会制度和规则秩序相关联的正义价值等等。但是,一般人所理解的休谟哲学往往偏重于认识论和知识论的内容,而忽视了他的哲学中的有关人性以及正义规则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为了强调指出这一政治哲学的特性,所以在本章我有时使用了「经济学的政治哲学观」这一说法,其含义与「经济哲学」是相同的。

20

Edited by James Rieser, Early Responses to Hume, Volume 2 (Bristol; Sterling, Va.: Thoemmes Press, 1999), 433. 选自John Kells Ingram, A History of Political Economy.

21

参见Stewart,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20-29.

22

与休谟、斯密同时代的经济学家斯图亚特曾经指出,休谟《政治论丛》对于斯密的启发作用,比此前的任何一本着作都要巨大。参见Andrew S. Skinn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46.

23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报纸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27:00

论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二)

二、休谟经济哲学的两个维度

  前面曾经指出,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一个特征在于它们与政治学的密切结合,或者说,它们是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具有着一个政治哲学的前提或基础。应该指出,这种古典经济学与政治哲学的结合实质上就是经济哲学,而在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中,其经济哲学又表现为它们对于国民经济的研究呈现着两个维度的展开,这种考察经济的方法是由休谟(David Hume)和斯密(Adam Smith)开辟出来的,可以说在其它的经济学家那里,经济学都没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休谟首先开启了考察经济事务的哲学之维,明确地指出了研究经济学的两个维度,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哲学。休谟的经济哲学对于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了斯密,正像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所说:「《道德情操论》是他的第一项伟大成就……正是在这本书中而不是在《国富论》中,斯密提出了其有关财富和经济活动的哲学。」1如果没有休谟和斯密在古典经济学中所开拓的政治哲学之维,没有他们建立起来的考察国民经济活动的哲学方法,那么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就很难深入到财富、价值、交换、分配等一些经济学的根本性问题,探求到它们的本性,并进而提出一套自由的市场经济,为近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开辟道路,因此,所谓的政治经济学也就不复存在了。

  哲学方法论极大地拓展了古典经济学的视野,使它所关注的经济问题不再局限于一个社会的简单的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与分配,而是提供了考察这些经济活动的社会背景,指出了它们赖以存在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前提,在前面几章我们曾论述了休谟的正义规则理论,应该指出,这个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以及与此相关的政府论等对于休谟的经济学也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近代市民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制度保障。2不惟如此,经济哲学还为古典经济学开辟了另外一个观察经济关系的维度,即人性论的哲学基础,它揭示了人们为甚么要进行生产的内在动机,指出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性上的前提,我们在前面第一章曾论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人性论预设,可以说这个预设不仅对于休谟的哲学是关键性的,它对于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也同样是关键性的,它为休谟的经济理论奠定了人性论的基础。总之,休谟的经济学之所以属于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并且在英国古典经济学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的经济哲学,既他首先开启了对于国民经济研究的上述两个至关重要的维度。下面我们即具体分析这两个经济哲学的维度。

  让我们先来看第一个维度,即休谟的经济哲学所开启的考察国民经济的法律与制度的维度。我们知道,古典经济学是一种有关市民社会的经济活动之本性的系统研究。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活动的研究,并不是把它们视为一种孤立的经济行为,而是置于经济社会的关系中加以分析考察的。因此,任何一种经济要素都体现了个人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产物,诸如财产权问题、生产数据问题、货币流通问题、商品贸易问题、财政税收问题等等,它们作为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中表现出来的。但是关键的地方在于,苏格兰历史学派所提出的一套政治经济学,其要点是:上述经济问题并不在于探讨国家作为一个主权实体对于社会财富的实际拥有,那是财政税收的问题,也不是探讨一个单纯的个人有关财富的生产与消费,那是家政学的范围,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中心问题乃是一个国民财富问题。正像斯密所指出的,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其实质乃是归结到把上述两个方面内容给予一种更深入的综合,即社会中的个人财富的生产、增长与变化等是如何在国家所提供的政治制度的框架之内得以最大化实现的,因此所谓的「富国裕民」只能是一个政治学意义上的经济问题。

  如此看来,「国民财富」在古典经济学那里是放在一个社会制度的框架之内展开的,作为经济社会中的追逐私利的个人首先必须是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公民,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将其称之为「制度人」。3斯密与休谟一样有着建立一个类似于牛顿的自然科学那样的人性科学的宏大愿望,他显然认为经济问题不单纯是一个国民财富的增长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政治学和法学的问题,因此只有在一个市民社会的政治与法律的框架之内来研究与分析国民财富的性质、原因及其意义,那才谈得上是真正的经济学,所以他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本书中,一直念念不忘地要抽出时间致力于有关法律和政治制度的研究,探讨政权的性质及其演变,揭示法律规则(包括私法与公法两部分)与政体制度在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演变过程中,它们与国民财富之间的内在关系,并进而说明财富的本质问题。

  斯密的上述思想无疑受到了休谟的经济理论的影响,他在《道德情操论》(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和《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两本书中大量使用了休谟的研究成果,休谟论述经济学的几篇著名论文,如「论货币」、「论商业」、「论贸易平衡」和「论贸易的猜忌」等,都被他广泛地引用,总的来说,斯密对于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完全是结合市民社会的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来开展的,因此是真正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其实,休谟虽然没有像斯密那样构造一个系统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但他对于经济本质的认识,对于国民财富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关系的认识,与斯密是完全一致的,他的观点并非散见在一系列经济论文之中,而是总括在他的有关「经济社会」的统筹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休谟早在斯密之前就勾勒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框架。

  斯密曾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富国裕民,因此关于国民财富与政治法律制度的关系就成为关键的问题,斯密在《国富论》的第四、第五篇曾给予了深入的探讨,在《道德情操论》也多有论述,4对此休谟的观点也是值得重视的,他这样写道5:

如果某一社会赖以维系的那一套原则愈是不太顺乎自然规律,立法者想要确立完善这套原则时所遇到的困难就愈大。在这种情势下,立法者最妥善的做法是:俯顺人心之所向,因势利导,提出为人们所易于接受的一切改进事宜。那么,工业、贸易和艺术就会按照事物发展的最合乎自然规律的进程,来提高君主的权力,增进臣民的幸福;那种导致国富民穷的政策乃是暴政。

按照休谟和斯密的理解,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国民财富,而不是国家财富,是一种国民经济学,并不是国家经济学,在他们看来,经济活动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国民,即在一定的国家制度之下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因此,英国古典经济学所探讨的并不是国家财富的拥有,而是国家之下的国民财富的构成、本性以及原因,所以,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富民论,而不是单纯的富国论,或者说是斯密所谓的富国裕民论。

  当然,在英国古典经济学那里,关于国民(nation)与国家(state)的本质区别还没有显示出来,休谟和斯密在理论中也没有把它们辨析清楚,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完全一致的,在他们看来,国民财富增长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就随之强大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反之亦然,因为他们的观点是很明确的,国家的经济强大立足于民间的财富增长,是一个财政税收问题,国民财富的增长为国家税收提供了充足的来源,从结果上看两者不存在甚么对立,所以往往把它们等同起来来表述市民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但是,从逻辑上看,国民财富与国家财政的关系是完全对立的,对此,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源的研究》一书中写得十分清楚: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总资财是指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含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其中要扣除维护规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费用,因此国民财富的真正含义等于总收入减去各项费用之后留供居民自由使用的全部纯收入,显然,政府税收也属于需要减去的费用项目。由此可见,真正的财富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不是一回事。wealth of nations,指的是真正的财富,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真正的财富的一个扣除量,而不是一个贡献量。Wealth of nations也不是指人民的总收入(国民收入),而是指普遍富裕,或者用现代的经济学术语说,人均消费量该数值是本国劳动产出的便利品和必需 品加上用本国劳动产出购买的进口的便利品和必需品之和,除以消费者人数所得之商,而消费者人数,由从事有用劳动和不从事有用劳动的全体人数构成。6

  因此,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眼里,所谓的国家是很明确的,并不像德国理论家们看得那么高深,国家就是政府行政,在经济学上就意味着财政税收,国家经济实际上就是财政税收的总额,而且征收甚么税种、多少额度,税收的如何支出等等,都要按照法律严格实施。休谟在一系列论文中曾多次谈到这个问题,斯密的《国富论》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整个论述的便是这个财政税收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学理论的演变,特别是德国历史学派经济理论的出现,乃至马克思主义的苏联经济学的畅行于世,英国古典经济学中的这个国民与国家的差别乃至对立就变得格外重要了。在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眼中,财富的性质就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他们看来,国民经济的基础已不在民间而在国家,他们所说的经济学是国家经济学,国家经济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财富的性质也就从英国古典经济学中的国民转变为国家,这样一来,国家财富就不再是单纯的税收,而是意味着国家控制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量。例如,李斯特(Friedrich List)写道7:

照我们的看法,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所教导的,并不只是交换价值怎样由个人来生产,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怎样被个人所消费。我们要告诉他,作为一个政治家,此外还首先应当并且必须懂得,怎样才能激发、增长并保护整个国家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他还必须懂得这种生产力在怎样的情况下就会趋于衰退,处于睡眠状态或被完全摧毁;怎样依靠了国家的生产力,就可在完美的方式下来利用国家资源,从而争取国家的生存、独立、繁荣、权力、文化与远大前途。

至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学对于国家经济的看法,则在这里毋庸多谈了。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把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的书名翻译为《国富论》的简称,就其纯语言学的含义来说并无不妥之处,但是考虑到上述所言,特别是在一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尚占主体的国家来说,往往易于误导人们对于斯密思想乃至整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理解,以为他们研究的是国家经济或国家财富的问题,而实际上他们论述的乃是国民的财富问题,因此,我认为简称为《民富论》或许更有助于我们理解斯密思想的实质。8

  在休谟、斯密看来,构成市民社会之主体的并不是国家,而是受利己心驱使的追求私利的市民,他们从事生产劳动,满足物质欲望,而社会分工使人们具有了与他人进行产品交换的可能,如此以来,劳动产品转换为商品,近代市民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劳动分工为市民社会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休谟提出的共同利益感和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不过是从理论上揭示了这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机制。古典经济学与重商主义不同,她们反对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提倡自由经济政策,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变化完全是由看不见的手自发地的调节的。所谓政治经济学并非主张把国民经济拱手让给政府管辖,恰恰相反,它是在为政府划定界限,斯密在《国富论》一书通过规定政府的三项职能从而明确地揭示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9休谟的「论赋税」一文也从历史的角度对于国家赋税的征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总的来说,古典经济学确立的这条基本的界限对于后来的经济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整个近现代的经济学在凯因斯主义之前基本上所遵循的便是斯密所划定的这个界限。

  国家不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那么对于古典经济学来说,是否就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无关了呢?情况绝非如此,在实际上自谟、斯密以来,古典经济学从来没有放弃政府与国家之与经济的内在关系,或者说作为政治经济学,它们历来强调政治对于经济的关键性作用,前面所说的休谟的一个主要经济学贡献便是开启了经济研究的政治之维度。所以,问题不在于政治问题不重要,而在于政治经济学之政治究竟意味着甚么,显然在对于政治问题的理解上,古典经济学与后来的国家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学有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所理解的政治并不是国家对于社会财富的全面占有与分配,并不是国家所有制的计划生产、流通与交换,而是为社会的自由经济运行,为国民财富的增长与发展,为市场的商品贸易,乃至为国际间的自由贸易,提供一个政治和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对此,休谟写道:「一般公认,国家的昌盛,黎民百姓的幸福,都同商业有着密切难分的关系。而且,只要私人经商和私有财产得到社会权力机构的较大保障,社会本身就会随着私人商业的繁荣发达而相应强盛起来。」10斯密在评论法国重农主义魁奈的理论时也曾指出:「魁奈自己就是一个医生并且是个极有思想的医生,他似乎对于国家亦抱有同样的概念,以为只有在完全自由与完全公平的正确制度下,国家才能繁荣发达起来。他似乎没有考虑到,在国家内,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结果。这种政治经济,虽无疑会多少阻碍一国趋于富裕繁荣的发展,但不能使其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国后退。如果一国没有享受完全自由及完全正义,即无繁荣的可能,那世界上就没有一国能够繁荣了。幸运的是,在国家内,自然的智慧,对于人类的愚蠢及不公正的许多恶影响,有了充分的准备,来做纠正,正如在人体内,自然的智慧,有充分准备,来纠正人类的懒惰及无节制的有良结果一样。」11鉴于此,斯密的《国富论》下卷集中探讨的便是如何修补一个政治国家的制度缺陷,并致力于一个尽可能体现着正义与自由的自然的社会制度,从而使得这种国家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实际上,斯密所说的政治社会的自然的修补过程,在《国富论》上卷的论述中,已经通过看不见的手的机制自发地发挥著作用,而在下卷斯密所谓的政治经济学,则更多地偏重于国家政治对于经济的直接影响,所以也正在这个意义上,他探讨了国家的财政税收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经济理论,如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以及与此相关的退税、奖励金、通商条约、殖民地等问题。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在从一个更加广阔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补国家管理经济的技艺能力,特别是在国家收入的赋税原理以及公共税收的使用方面,斯密开列的清单可以说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章,他从一个古典政治国民经济学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国家在经济方面所应获取的正当收入及其支出的公共标准,并由此奠定了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经济基石。

  虽说休谟没有像斯密那样建立一个政治经济学的体系,但他的经济哲学并不让于斯密,相比之下休谟对于经济社会的法律与制度上的考察,更偏重于他所谓的三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在休谟看来,人们的经济行为是以利益为扭结的,一国的生产活动、贸易交往、财富积累、产品交换、借贷利息,以及政府税收等等,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经济学所要考察的对象,但问题在于,上述这一切经济活动,尽管形态上是千差万别的,却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运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义规则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确立稳定的私有财产权,以及财产经过同意的转让和许诺的履许等,它们既是法律规则,也是经济规则,私法制度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经济制度。斯图沃特指出12:

总之,必须有一种规定甚么是权利的法律,而不是追逐财物的人。这些法律必须确定利益的原始持有,然后在社会的范围内规定每一个经济财产的合法占有者。接受这样一套财产权规则的基本理由在于,如果一个社会要达到繁荣的话,财产权则是有益的,必不可少的,一旦财产权的体系被导入,勤劳的人民将通过工业和贸易而带来一次次的分配和再分配。那种为了某种特殊的功利、需要、价值或基于平等等理由而企图管理财产与公共服务的做法,必将伴随着这种体制所负荷的所有冲突与暴力的危险重蹈人治之覆辙。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地板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27:00
  前面我们讨论了休谟为古典经济学开启的政治与法律的维度,现在我们来讨论休谟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开启的第二个维度,即他提供了一个考察国民经济的人性论的哲学方法。休谟认为经济活动无不与利益相关,而利益又与人的苦乐感,与人的需要,与共同的利益感觉,与同情、仁爱等道德问题密切相关。休谟对于人性的揭示,显然具有经济哲学的意义。在休谟看来,自然所能提供给人的财富是极其有限的,物资的愦乏是他的一个基本预设,休谟的这一思想与洛克、斯密有所不同。斯密在《国富论》一开始就把由分工所造成的物质财富的普遍富裕作为自己理论分析的基础,他说「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梋梋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13休谟不这样认为,他指出相对于人的欲望来说,自然资源的供给总是非常有限度的,因此为了满足人们的欲望,劳动是必不可少的。「世界上的每一样东西都要靠劳动来购买,人们的欲望则是劳动的唯一动机。一个国家的工业产品丰富,机械技术发展,则非但农民、就连土地所有者也都把农业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兢兢业业,干劲倍增。他们的劳动所产生的剩余物没有白白浪费,而是用来交换人们为了享受舒适生活而渴望得到的那些商品了。这样,土地除了满足耕种者本身的需要,还提供了大量的维持生命必需品。在太平盛世,这种剩余产物用于养活制造商品及繁荣文化的从业人员。」14所以,休谟非常重视人的追求财富的欲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人类永远不知餍足的欲望或需求,莫过于施展才智发挥所长,这种欲望似乎是人类大部分爱好和追求的基础。」15

  我们看到,休谟对于欲望、私利等人性方面的揭示,并不是单纯从道德意义上来说的,关于这个层面上的论述,古往今来,比比皆是,休谟的上述思想具有普遍的经济学意义,他把人性的欲望、享受,对于幸福的追求和拥有财富的快乐等等,与人的劳动,与市场中的经济行为,与商品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总之,与经济社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他不止一次地写道:「如果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能赚钱获利,特别是在每有所劳、利即随之的情况下,由于频频获利,在他的心中就渐渐对这个事业产生热爱,而把眼看自己的财产与日俱增当作人生最大的乐趣。」16如此说来,商业社会在休谟看来,存在着一个人性的基础,对于人的谋求私利的行为,不能简单地从道德的角度判断它们的善恶得失,而要看到追求愿望的满足所带来的是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如果对于私利行为一味排斥,就无法说明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动机,也无法解释何以导致近代商业社会的繁荣。「商业能促进勤劳,把这种精神带给每个社会成员,自然而然地流传开来,使人人不当无用废物与草木同腐。商业能发挥节俭,使人人安居乐业,发挥一技之长来求利;这种技艺很快就使人精神有所寄托,转移奢侈逸乐的癖好。」17

  休谟在谈到人的幸福时曾有不同的论述,他在《人性论》中认为它们是我们内心的满意、身体外表的优点和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在「论技艺的日新月异」一文中,他又似乎赞同普遍公认的看法,认为幸福大体包括活动、消遣和悠闲三个方面。但无论怎么说,在休谟眼中,在使人快乐的诸多因素中,显然财富占有首要的地位,稳定地拥有财产,是实现个人幸福的前提,一个没有确切而又稳定的财产权的个人,显然是没有资格来谈论他的自由与幸福的。关于财产问题,休谟是从两个方面论述的,一个是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问题,它属于上述我们讨论的第一个维度,对此本书在有关财产权的章节中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论述。不过,关于财产问题,休谟还有另外一个维度的论述,即从人性心理的维度讨论财产与人的关系问题,对此较为集中的体现在休谟对于骄傲这一情感的论述,认为拥有财产是使人快乐、使人感到骄傲的物质基础。对比一下休谟与斯密有关财富的论述是饶有兴趣的,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主要是从劳动产生力的增长,以及商品价格、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等不同的角度探讨国民财富的本性,而休谟在《人性论》的第二卷有关间接情感的论述中,则着重讨论了财富满足人的需要的主观本性。

  不独如此,休谟沿着这条线索,在后来的一系列经济论文中对于人的心理本性促进商业繁荣方面给予了更充分的论述,其中最著名的一个论点便是他有关Luxury有益于商业经济的看法。按照传统的流行观点,力行俭朴一直被视为良好的美德,不仅这一美德在道德上可圈可点,而且在传统商业经营中也获得普遍的认可。古代伦理对于俭朴持家的赞赏自不待说,近代以来虽然商业经济改变了人们的许多传统观念,但对于俭朴却很少有人置啄,重商主义缺乏这样的眼界,重农主义自然是欢迎这一美德,就连主张自由经济的斯密对于俭朴的美德也是多有赞美的。18但休谟却力排众议,对于俭朴持家的商业美德提出了质疑,与此相对,他试图恢复「奢侈」的声誉,19认为「奢侈」一词既可以用于贬义,也可以用于褒义,人们对于财富的享受,追求生活质量,甚至奢侈浮华等等,只要不沉湎物欲、放纵无度,就没有甚么可指责的,甚至有助于商业的繁荣与发展,至少促进了精工细作的产业的发展。所以休谟说20:

一切美化生活的商品的增加和消费,都对社会有好处;因为它们在成倍地扩大满足那些无害的个人欲望的同时,也增加了劳动(产品)的贮存,这种贮存,在国家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就会转入社会劳务。

  按照休谟的看法,人性上的不断进化的欲求,特别是不断追求精细、考究、奢华的精神上的需求,对于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的增长是大有益处的,直接导致了技艺的日新月异,带来了文化艺术的繁荣,而这些「对自由是相当有利的,它具有一种维护(如果不是产生的话)自由政府的天然趋势。」21休谟一再指出,技艺进步与文化昌明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它们都根源于人的追求幸福的本性,很难想象在一个不懂得天文学或不注重道德的国家里,会织出精美的呢绒,所谓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是也。虽然欧洲的版图近两百年来没有甚么大的变化,但是其间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却经历着少有的巨变,特别是一些国家的繁荣景象比之以往简直是天壤之别。究其原因,与人类的勤劳、知识的扩展、文化的提高、道德的开明、法律的完备有关,而这些又都使人摆脱了野蛮与愚昧的状况,克服了人性的粗野和低劣,变得更加完善起来。正像他所说的:「勤劳、知识和仁爱就这样被一条牢不可破的锁链联结在一起了,人们根据理智和经验认为,这三者正是比较辉煌的年代,即通常称为崇尚享受的盛世的特征。」22

  总之,休谟是一个对文明社会具有着广泛认同的思想家,他不像鲁索那样极端地甚至病态地反对社会中的所谓浮华造作,而认为一个健康的市民社会应该是艺术繁荣、品位精致、风俗良善、经济富裕、政治修明,人人都有教养的文明社会,应该是一个绅士化的君子国。为此,他在一系列文章中对于这样文明社会给予了人性学的揭示,认为它们符合日益扩展的人性的需要,在他看来,人并不只是一味地满足于单纯的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人不是一个经济动物,还是一种在社会共同体中追求更高精神质量的社会人,或文明人,他们追求艺术,投身于公共生活,讲究生活的品位,富有审美的趣味。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休谟深受希腊思想的影响,认为在那个时代所形成的文艺发达,公民追求公共生活的时尚在近代的市民社会仍然也是可取的,值得推崇的。只不过他与希腊思想家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不认为这样一种充满趣味的文明生活,应该像古代社会那样建立在奴隶的劳动之上,古代公民除了从事公共事务和战争之外,并不亲自承担物质财富的创造,并不直接地进行物质生产,他们是依靠于奴隶来维系整个城邦的社会生活的,因此古代还不是一个经济社会。与此相反,近代市民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人们自己直接进行生产和劳动、交换和贸易的经济社会,每个人都没有理由也不可能由国家提供生活必需品,而是自己追求物质生活的创造与享受。休谟并不认为近代市民生活意味着繁重的劳役和人民的贫穷,在他看来,技艺进步和商品发展打破了陈旧的社会结构,分化了土地所有者及其奴隶两个等级,农民逐渐富裕起来,与此同时,手艺人和商人都挣了一笔财产,赢得了第二流人物的势力和声望,成为社会的中坚。这个在近代市民社会中日渐成为主体的资产阶级,他们不仅追求财富的占有,而且追求财富的稳定占有,即诉求一种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政治制度,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审美趣味与文化时尚。23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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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31:00

注释 1 《经济分析史》,第1卷,页277。 2 Skinner指出:「总之,休谟关心的所在是整个欧洲业已存在的社会制度的本性与起源,相比之下,经济领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参见David Fate Norton,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230.   3 参见《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页228。斯密这样写道:「这个制度人……似乎以为,他可以像在棋盘上用手摆弄棋子那样容易地安排一个大社会中的不同成员。他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人手赋予它们的运动规则之外,并无其它规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一个棋子都有自己的运动规则,它们完全不同于立法机构挑选出来施加于它们的规则。如果两种规则配合默契,人类社会的游戏便会顺畅进行,并且很可能带来幸福和成功。如果它们相互对立或有所不同,游戏就会可悲地进行,人类社会必定会始终处在极大的混乱之中。」 4 参见《道德情操论》:「政策的完善,贸易和制造业的发展,都是高尚和宏大的目标。有关它们的计划使我们感到高兴,任何有助于促进它们的事情也都使我们发生兴趣。它们成为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国家机器的轮子似乎因为它们而运转得更加和谐和轻快了。我们看到这个如此美好和重要的制度完善起来感到高兴,而在清除任何可以给它的正常实施带来丝毫干扰和妨碍的障碍之前,我们一直忧虑不安。」(页230-31) 5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9-10。 6 参见《国富论》上,第二篇第一、二章中的有关论述。另参见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的《经济分析史》(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第2卷,页383。 7 李斯特(Friedrich List)着,陈万煦译:《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页98。   8 我想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是有深刻教训的,自五四运动以来,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理论误区,那就是强调的不是富民论,而是富国论,或者理想的说是富国富民论,这种理论表面上接受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富国裕民」的主张,但他们对于国家职能的理解与古典经济学简直是南辕北辙,误以为古典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使一个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财富最大化问题,其实古典经济学的关键问题是探讨国民财富的本质与原因,裕民是其根本目的,富国则是自然的结果,而且是有限度的,只是一个税收问题,从来不是国家经济的生产问题。如果说在十七、十八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黄金时代,国民与国家还没有构成尖锐的冲突,那么到了十九世纪的德国,这种一致就出现了严重的裂痕,新旧历史学派偏重国家经济的理论不过是那个时期社会政治问题的反映而已。至于到了二十世纪,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显然富国裕民的和谐已不可能,于是,究竟是富国还是裕民就成为理论界的一个严峻的选择,那种以为国家经济强盛了就一定会导致国民富裕的理论,不啻一种经济浪漫派,它不知道富国的基础在于裕民,只有社会财富增长了,所谓的国家财政税收才会充足。一旦国家不是基于财政的国家,而是全面生产的国家,其结果只能像休谟所说的是一种「暴政」,而且国家也永远富强不起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严复将斯密的伟大著作译为《原富》,我以为不是具有先见之明,就是深得其中三味,免去了《国富论》可能带来的误导。 9 斯密写道:「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它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它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其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了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见《国富论》下,页253。 10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5。 11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页240-41。 12 John B. Stewart,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56-57. 13 《国富论》上,页11。 14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10。美国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康芒斯有感于休谟的观点,曾经指出:「一种以休谟的稀少性为基础的经济学才可能把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学结合起来;利己主义的经济学,沿用亚当.斯密或约翰.洛克关于自然丰裕和神的恩惠的假设,使经济学和伦理与法律分离。」参见《制度经济学》上,页173-74。   15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6。 16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6。 17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46。 18 斯密不止一次地写道:「资本增加,由于节俭;资本减少,由于奢侈与妄为。」「总之,无论就哪一个观点说,奢侈都是公众的敌人,节俭都是社会的恩人。」见《国富论》上,页311、314。 19 曼德维尔曾大胆地对「奢侈」、「傲慢」常人视为恶德的东西给予了赞美:「奢侈驱使着百万穷汉劳作:可憎的傲慢又养活着另外一百万穷汉。嫉妒和虚荣,是产业的奖励者;其产物正是食物、家具和衣服的变化无常,这些奇怪而荒唐可笑的恶德,竟然成为回转商业的车轮。」参见曼德维尔(Bernar Mandeville)着,肖聿译:《蜜蜂的寓言: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一部分:诗歌。 20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21。此外,休谟还写道:「在生活上讲究享受和舒适,本身并不带有引起贪污腐化的必然趋势。」(页24)。「正如无害的享受、或技艺和生活用品的精益求精,对社会是有利的;同样,只要享受不再是无害的,那么它就不会是有利的;沉湎过度,就会产生害处,不过这种害处对于社会政治生活也许还不至于成为甚么弥天大罪。」(页26-27) 21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25。 22 《休谟经济论文选》,页20。 23 L. Varco指出:「依照休谟的思想,技艺与科学的精致和奢侈品的增长,在三个方面扩大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奢侈在创造非必需的商品方面使用了大量的劳动力和生产性的资源,从而『增加了劳动(产品)的贮存,这种贮存,在国家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就会转入社会劳务。』第二,当技艺与科学的奢侈精致弥漫于社会各个阶层,『正像人们的知识得以提高一样,人们的脾性也得以柔化。』最后,当奢侈滋润了商贸和工业时,财富分配将更加均衡,并扩展了那个『作为政治自由的最完善和最稳固之基础』的中产阶级。休谟对于商业奢侈的支持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休谟之前,绝大多少自由主义仍然植根于古典共和主义以及它的市民农场主的理想之中。」参见 "Great Thinkers in Classical Liberalism", The Locke Smith Review, VolumeⅠ,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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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34:00
论休谟的政治经济学(三)

三、休谟的政治经济学

1.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前面的章节我们考察休谟的政治德性论和正义规则论时,曾不止一次地讨论过共同的利益感觉问题,休谟认为人的本性首先是自私的,但又存在着有限的慷慨,因此,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他看来,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共同的利益感觉是一个社会的规则和制度得以产生的内在机制。应该指出,利益问题同样也是英国古典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休谟和斯密那里,他们处理的已不单纯是个人利益,而且还更为重要地涉及公共利益问题。

  早在古代思想家那里,对于利益问题的思考就已存在,只不过古代的主流政治思想大多强调的是(城邦)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往往被忽视,总的来说,只是到了近代市民社会,经济利益问题才变成了社会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受到了思想家们的广泛重视,特别是在英国,由于商品经济的产生较早,发育较为成熟,个人意识的成长较快,所以,围绕着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也就显得较为突出和尖锐,可以说早在十七世纪就成为经济学家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首先,思想家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的私利行为是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出发点,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才有经济行为的动机,所谓无利不起早,在经济领域不可能不谈私人利益,从某种意义来说,近代市民社会就是建立在个人追求私利而形成的经济秩序之上的,近代社会首先是一个经济社会。所以,发轫于近代社会的古典经济学不可能否认个人利益的价值,承认私利的合理性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问题在于,社会之所以存在还有一个公共利益问题,因为单纯的个人利益往往只会导致相互之间的争斗,应该看到,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之中,特别是在由于分工而必然产生的合作之中,有一种为大家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存在。公共利益既可以表现为看得见的诸如公路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系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乃至国家的警察与军备设置等等,此外更重要的还表现为看不见的公共利益,诸如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与秩序、法律制度与政府体制等等。那么这些公共利益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公共利益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如何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显然这就不单纯是一个纯的经济学问题,而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问题,成为政治经济学,乃至政治哲学所要探讨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在英国的古典经济学家有过各种各样的观点,相比之下,以休谟和斯密为代表的苏格兰历史学派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最为深刻,休谟在他的一系列著述中曾深入地分析了有关政府的起源、法律规则的形成,以及它们对于社会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幸福所承担的保障责任,斯密在《国富论》第四、第五篇所探讨的中心问题便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政策、公共税收等政治经济学问题。他们的理论对于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一个更深的层面上超越了曼德维尔的思想。

  我们知道,曼德维尔是英国十七世纪的一位大夫,也是当时的一位杰出的经济思想家,他写了一本着名的书叫《蜜蜂的寓言》,在这本书中曼德维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即私人的恶德即公众的利益,主张个人的自私自利的行为反而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1曼德维尔的这个观点是基于他对一些社会现象的细致观察,他看到社会中的几乎绝大多数人都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从没有考虑他人的利益,每个人都在精心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甚至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满足自己的欲望。但奇怪的是,如此自私的人和如此自私的行为却并没有导致社会的解体,也没有使得社会变成人与人之间像狼那样无法相处下去,反而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即每个人都在忙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社会的公共利益形成了,并且不断地得到发展。例如,慈善机构出现了,公路、桥梁、水库等公共设施陆续建造出来了。曼德维尔由此得出结论,自私自利的个人恶德不但对公众利益无害,反而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恶成就了善。

  曼德维尔的上述观点虽然与当时的道德伦理大相违背,此言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遭到一片指责之声,但从社会与人性的角度,特别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却是强有力的,他揭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即私利确实产生了公益。曼德维尔的深刻在于,他不仅指出了私利原则是每个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而且从恶的私利中推导出一个善的公共利益,这种恶以致善的逻辑显然对于曼德维尔之后的英国思想家构成了巨大的挑战。正像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苏格兰学派的两个代表人物休谟和斯密都明确给予了应对,并通过各自的理论,全面超越了曼德维尔。针对曼德维尔的逻辑,休谟反驳道:「让两种相反的罪恶并存或许要比其中之一独存来得有利。但决不能说罪恶本身是有利的。如果有哪位作者在这一页上说,道德差别乃是政治家们维护公共利益的创造物,在另一页上却说,罪恶对社会有利,岂不是太自相矛盾了吗?议论一种罪恶,而又一般地说它对社会有利,这种说法,无论根据哪种道德体系来看,确实是个矛盾。」2在休谟看来,这已经不属于「政治问题」,而是一个「哲学问题」,为此他力图从哲学上对这个问题给予回答。

  首先,休谟在人性论上对于曼德维尔的接受是部分的,有限度的,他并没有照搬曼德维尔把自私视为人的唯一本性,曼德维尔认为人是彻头彻尾自私的,极端唯我的。休谟则不然,在他看来,人固然是自私的,追求私利固然是每个人的出发点,但人还有有限的慷慨,还有同情心,还有道德情操,还有基于共同利益感的互助行为。休谟写道:「我们已经发现一些事例,在其中私人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是相分离、甚至相对立的;然而我们观察到道德情感继续着,尽管有这种利益上的分裂。无论哪里这些截然分明的利益明显地同时发生,我们总是发现道德情感有一种明显的增长,发现一种对德性的更热烈的好感和对恶行的更强烈的厌恶,或我们恰当地称之为感激或报复的东西。迫于这些事例,我们必须放弃这种用自爱原则来说明一切道德情感的理论。我们必须采纳一种更公共的感情,并承认社会的利益甚至就它们自身而论也不是与我们完全漠不相关的。」3斯密有关人性的看法与休谟是基本一致的,他的《道德情操论》比《国富论》更为充分地阐释了他的经济哲学,他所提出的基于同情的合宜性,不仅具有道德学的意义,而且也具有经济学的意义。他认为「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护,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情着一种憎恨之情,并且原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生。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4

  这样一来,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在休谟和斯密那里就不是恶以致善的逻辑问题,而是恶与善的分立问题,应该指出,这里触及到思想史上的一个关键问题。按照曼德维尔的哲学逻辑,每个人的必不可免的恶可以通过累加而导致善,或者说,恶可以致善,这一思想不仅为曼德维尔所独有,实际上在思想史中早有渊源,基督教神学中的无能生有便属于这一类辩证的逻辑,而最为明确地提出了这个善恶辩证法的思想家是德国的黑格尔,他在一系列著作中把曼德维尔的观点发挥得淋漓尽致,此外,这种通过恶来实现善的思想又被马克思受接受,并且赋予了新的内容,总之,近代一来这种恶以致善的辨证理论成为德国思想的主流。我们看到,曼德维尔的思想虽然没有达到德国辩证法的精致度,但他对于社会善恶的看法,乃至另一位思想家霍布斯的善恶观点,都与德国思想有着某种暗合之处。但是,以洛克、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英国主流思想毕竟与德国的辩证法有着迥然的不同,在善恶问题上,他们顽强坚持善与恶的截然差别,善就是善,恶就是恶,善并不因为导致了不利的结果就变成恶,同样恶也并不因为累加的恶与恶之间的斗争导致了有利的结果,就变成善了。善与恶是不是可以置换的,不存在恶以致善。但如何解释曼德维尔所揭示的事实呢?在休谟和斯密看来,关键的问题是曼德维尔错误地解定了人的自私、贪欲、享乐的本性,把它们绝对化了,固然它们是必不可少的,但不是唯一的,人性中除此之外还有有限的慷慨、仁慈、同情等等。如此说来,恶只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导致公益之善的,并不是恶,而是人性中的善,即所谓的自然之德。当然,正像我们前面章节所指出的,休谟在他的政治哲学中,最为关注的不是自然善恶问题,而是正义问题,所以他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多论,因此就留下了一些理论上的疑难、漏洞,甚至矛盾,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第二,关于何为公共利益,休谟和斯密的认识也与曼德维尔有着很大的不同,曼德维尔简单地把它们视为一般的社会福利和公益设施,如桥梁、公路、邮政等,休谟和斯密却把公共利益上升到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层面,上升到了一个法律与制度的层面加以理解,因此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一种正义的政治制度的问题。休谟写道:「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过自愿的协议建立了这个制度。当这个制度一旦被这些协议建立起来以后,就有一种强烈的道德感自然地随之发生。这种道德感只能由我们对社会利益的同情而发生。」5斯密也指出:「在财产权还没建立以前,不可能有甚么政府。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保护富者不受贫者侵犯。」6显然,在休谟和斯密眼中,一个稳定有序的具有着正义性质的社会,绝非一个个人根据自己的利益肆意胡来的社会,它不允许欺骗、抢劫,凭借自己的强力或者使用国家的暴利去侵犯和掠夺他人的财物。因此,一个正义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对于任何一个人都是有益的,「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7

  如此看来,最能够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具有公益性质的,乃是这些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为甚么这样说呢?因为它们是公器,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群体,为了某些特定的目标而特别制定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律之下没有特权,法律是一视同人的,是一种纯形式的完全公正的规则体系。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应该遵循,如果破坏了它们,也就形成不了社会了,法律犹如游戏规则,如果大家都不遵守,也就不存在所谓游戏。相互之间的竞争只是在游戏所确立的规则范围内的竞争,没有规则也就形成不了竞争。在社会中并不排除生个人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也并不排除人们之间围绕着个人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但前提是它们必须遵循规则,如果出现了纠纷必须由法院予以解决。因此,一个通过法律规则,通过法院的司法行为来加以调节的社会,才是一个体现了正义的社会,所以法律规则与制度对于塑造一个社会的秩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这正是英国近代市民社会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治理形态。这样的法治社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它使人们之间能够分工合作,相互进行交往,开展贸易,从而促进每个人在合法的条件下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为此,斯密写道:「然而,一切政治法规越是有助于促进在它们的指导下生活的那些人的幸福,就越是得到尊重。这就是那些法规的唯一用途和目的。然而,出于某种制度的精神,出于某种对艺术和发明的爱好,我们有时似乎重视手段而不重视目的,而且渴望增进我们同胞的幸福,与其说是出于对自己同胞的痛苦或欢乐的任何直接感觉或感情,不如说是为了完善和改进某种美好的有规则的制度。」8

  在传统的思想中乃至在曼德维尔的观念中,对于私利与公益的问题大多是从道德上来看待的,从道德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这样就混淆了问题的性质。按照英国经验主义的方法,特别是按照休谟的事实与价值两分的方法,在对待私利与公益问题上,首先要排除以道德主义的是非判断来取代事实的客观分析,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自私是个人经济行为的出发点。为此,斯密首先设定了认为作为经济活动之主体的个人,乃是一个具有着一定理性的为着自己利益计算的经济人。不过,承认私利和经济理性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否认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即在个人的自利行为中,一种并非出于个人的直接目的和愿望的东西,一种对于社会其它人都有用的公益出现了。对于这个公益之物,我们显然也不能单纯从道德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它们同样也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并不是某些个人因为一些道德的崇高目的而制造出来的,相反,它们仍然是在个人追求私人利益的过程中不自觉地产生出来的。9因此,私利与公益的关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之间并不是对抗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尽管不是从私人利益的直接目的中产生出来的,但它并不与私人利益相对抗,相反,公共利益从一个广泛的层面上来说是有利于个人利益的,是能够为个人利益提供较大的活动空间,并为它们的实现提供更有利的保障的。斯图沃特分析说:「当我们从下面审视这个体系,关注于那些从事生产、运输和商品买卖的人们,就会发现公共利益并非他们的目的,他们并不欲于此,然而,公共利益却又是他们不期而然的结果。公共利益是施惠于所有人的福利,对陌生人和对亲近的人同样如此,它们是追逐私利的人们在产品生产日益分化的系统和庞大的市场之中自然导致的结果。每个人对所有人的利益都作出了贡献,但不是处于仁慈。当我们从上面审视这个体系,关注于整体和公共层面,就看到所谓对于公共(所有的个人)的利益实际上是对于每个个人的利益。」10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休谟和斯密对于利益的看法,他们有关私利与公益相互关系的观点,反映了他们的政治观,体现了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内涵。他们所说的公共利益并不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这样的政治实体所拥有的现实财富之多少,这些都是极其次要的,甚至是应该依照公法加以限制的,在他们看来,真正的公共利益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和经济秩序,它们才是最终有益于每一个个人的。从上述意义来说,如何建立一个稳定的财产权制度,如何约束政府这个最强大的公器,便是政治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休谟在《人性论》中才把财产权问题视为政治社会的核心问题,而斯密不仅谈法律、警察、岁入和国防等问题,还把《国富论》的下卷整个篇幅用来讨论政府财政问题。「由于这样,国家收入管理得十拿九稳;也由于这样,在不列颠,实施了一种合理的自由制度。议会是由二百个贵族和五百个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主要管一切公务,因为有关款项的法案只能在下议院提出。这样,不列颠政体是权力有着适当限制的各种政体的完善的混合物,是自由和财产的完全保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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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36:00
2.国民财富与商品贸易

  我们知道,财富问题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前面我们在讨论休谟经济哲学的两个维度时曾谈到这个问题,并对国民财富的性质做了分析,指出国民财富不等于国家财富,对于这个国民财富问题,斯密研究的最为透彻和系统,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特别是其中的前两篇中,给予了集中的论述,代表了古典经济学的最高水平。下面我们先从斯密的财富理论开始,然后再回过头来论述休谟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

  斯密在《国富论》中首先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是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问题。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随着科技进步,生产提高,贸易繁荣,社会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社会财富也相应地空前扩展,于是,财富究竟是甚么,它的来源是甚么,以及怎样才能使财富迅速地积累,等等,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可以说,最早对这个问题给予回答并且在当时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思想是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的早期贸易密切相关的,他们基于对早期资本贸易过程的经济观察,认为货币和商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认为「财富就是货币,或者说就是金和银」。在他们看来,货物流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就是获得更多的货币,货币或财宝是财富的表现形态,只有当商品的生产、流通和交换过程中获取了更多的货币,那么财富才得到了实际的体现,因此,拼命地促进差额贸易,拼命到寻找金银,就成为重商主义的主要观念,显然他们是早期商业资本主义的一种理论形态。对于重商主义的观点,先后一直有不同的反对意见,如英国的启蒙经济学者配第、洛克,法国的重农主义者魁奈、杜阁等。配第和洛克早就不同意重商主义片面强调货币、金钱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认为财富来源于自然和劳动,法国重农主义更是突出指出了财富与农业劳动的本质联系,主张只有生产纯生产物的农业劳动才是财富的本源。

  斯密全面参与了当时欧洲经济理论中这个重大问题的讨论,他把重商主义视为了自己的主要理论对手,整个《国富论》有四分之一的篇幅是直接针对重商主义的,他一方面发展了配第、洛克,乃至休谟以及法国重农主义的观点,另一方面系统地清算了重商主义对于货币、金钱的迷信,在《国富论》中开宗明义地第一句话就写道:「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构成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或是本国劳动的直接产物,或是用这些产物从外国购进来的物品。」12斯密所谓的劳动已经超越了重农主义的狭隘的农业劳动,而是一般的劳动,他认为财富来源于这种抽象的劳动,为此他深入分析了劳动的社会基础,在他看来,决定社会财富的一般劳动又具体地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个是劳动生产率的程度,另一个是劳动的商量,即有效劳动时间。《国富论》的第一篇「论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并论劳动生产物自然而然地分配给各阶级人民的顺序」,斯密重点探讨的是第一个因素的问题,涉及分工、交换、货币和分配;第二篇「论资财的性质及其蓄积和用途」,斯密论述了第二个因素,以及与此相关的资本的问题。第三篇「论不同国家中财富的不同发展」,斯密探讨了财富在欧洲历史的演变。在上述研究中,斯密首先讨论了分工的重要意义,认为它是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主要原因,分工导致了交换,从而形成了商品经济,在分析产品交换时,斯密提出了一个在经济学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价值理论。他指出:「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的代价。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13

  把社会财富的原因从流通领域扭转到生产领域,这表明近代资本主义的商业社会已经从早期的原始贸易时期发展到工业生产时期,斯密对于劳动价值的强调客观上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要求,而且由于英国在资本主义进程中要优先于法国,所以斯密说的是一般劳动而不是农业劳动,也符合英国的现状。尽管在劳动问题上斯密的理论存在着很多漏洞,例如他没有区分劳动和劳动力,因此陷入了把交换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尺度的恶性循环。但是,斯密的理论混乱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反而使他避免了后来李嘉图所开启的导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歧路,例如,他有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语义混淆,乃至矛盾,反而为十九世纪后期的经济学者建立经济理论的起点,最终发展成为边际效用学说。14斯密的上述情况并不意味着理论的不彻底,而是基于他的唯名论的经验主义哲学,他对探讨「抽象劳动」之类实体性的观念不感兴趣,他感兴趣的是探讨国民财富的性质,在他看来,找到了交换价值,就有可能解决商品的自然价格,这种自然价格的构成,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与自然价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而解决财富的形成机制。至于他的劳动价值理论中的抽象演绎部分只是被后来的李嘉图片面发挥了,「李嘉图对于斯密所提出而未能阐明的问题很感兴趣。他意欲发现社会各阶级的关系以及经济制度的原动力。他在经济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现象,即交换价值上,发现了线索。他对价值根源的分析具有与重农主义学说系统的目的:发现剩余产品的根源,以及随之而来的对社会各种活动和不同阶级作出分类,对有关那种剩余产品的生产、积累和分配方面的各种政策作出分类。」15

  总之,斯密的政治经济学对于国民财富的内在本性给予了深入的剖析,在《国富论》的第四篇「论政治经济学体系」中,他对于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两种盛行一时的经济思想分别给予了分析批判,特别是对于重商主义的观点,他的态度是尖锐的,毫不留情的。斯密认为把财富寄予货币之中的观点是荒谬的,货币或金银不过在商品交换中扮演一种媒介的作用,它们只是工具,不是财富本身。至于重商主义一味追求外贸顺差,抑制农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单方面强调商业贸易,甚至主张国家干预贸易行为,直接管制货币等一系列观点,都是错误的,严重障碍了英国社会的发展,限制了自由经济的活力,压制了国民财富的增长。相比之下,斯密对于重农主义的批评是温和的,它的最大缺陷是对重商主义矫枉过正,只把农业视为生产性的劳动,这样就抛弃了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贡献,否定了他们的劳动也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甚至没有看到他们的劳动生产率更高更先进,是创造财富的主力军。针对上述两种学说,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自己的系统理论,由此成为古典经济学的奠基者。

  正像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斯密的经济学思想受到了休谟的很大影响,在讨论了斯密有关财富问题的基本观点之后,现在考察休谟的财富思想,我们发现他们两人在总的方面是一致的,都属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其经济哲学的基本价值是相同的,都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精神,体现了市民阶级迫切要求创造财富、发展生产、经济自由的愿望。但他们也有一些差别,除了休谟没有建立一个经济学体系这一形式的差别之外,主要的还是他们在理论上的不同,下面我们稍作具体分析。

  在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分析上,休谟没有达到斯密那样的丰富和精密,没有提出一套经济学的系统概念,但他基于敏锐的观察,仍然抓住了社会财富源于生产这一问题的实质,在这个问题上,休谟与斯密一样发现了重商主义的严重弊端,他认为重商主义视为根本的货币、金银并不是财富本身,只是工具而已。在「论货币」一文的开篇休谟就指出:「严格地说,货币并不是一个商业方面的问题,而只是人们约定用以便利商品交换的工具。它不是贸易机器上的齿轮,而是一种使齿轮的转动更加平滑自如的润滑油。」16显然,休谟的财富观点与斯密是完全一致的,都是针对当时对英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产生重大决策影响力的重商主义而发的,在他们看来,决定商品价值的是劳动,「货币只是一种代表劳动和商品的象征,一种评价和估量劳动和商品的方法。」17

  关键的问题是发展生产,改进技艺,扩大需求,刺激消费,促进商品流通,增加贸易。在这方面休谟与斯密的看法略有不同,斯密受到了法国重农主义的影响,对于农业生产看得过重,认为社会财富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发展农业经济。而休谟相比之下则重视商业,认为商业贸易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虽然他并不轻视生产劳动,特别是认为分工、技艺改革、科学进步使生产效率大为提高,商品日益丰富,但从骨子里休谟还是愿意把商业和自由贸易视为一国财富增长之本。他写道:「一般公认,国家的昌盛,黎民百姓的幸福,都同商业有着密切难分的关系,尽管就某些方面而言,也可以认为彼此之间并无制约互赖的关系。而且,只有、要私人经商和私有财产得到社会权力机构的较大保障,社会本身就会随着私人商业的繁荣发达而相应强盛起来。」18商业贸易理论是休谟经济思想的一个主要内容,是他考察市民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立足点。我们知道,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与市场经济,特别是与商品贸易密切相关的,商贸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所扮演着重要作用。休谟作为市民阶级的代言人,无疑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他知道经济社会的形成,财富的增长,市民阶级的成长,是脱离不了商品经济和自由贸易的,因此,强调商品贸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和地位,这是休谟考察社会问题的出发点。前面我们曾经指出,休谟政治哲学的要点在于确立了三个基本的正义法则,如果把这些法则与他的经济学联系在一起,就会发现它们并不是静止地摆放在那里的,而是随着商品贸易一同展开的。没有商品贸易,它们对社会的塑造作用是有限的,只有贸易发展了,经济繁荣了,财富增长了,人们密切地进行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了,一个市民社会的法治制度和经济秩序才是必要的。

  因此,休谟在「论商业」这篇重要的文章中集中阐述了他对于商品贸易的看法,他认为自从人类从野蛮的渔猎时代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农民和工匠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业固然是社会的基础,但是贸易和商业自古代以来也一直非常重要,在古希腊和罗马,商业便是维持军政支出的主要来源,古代的共和制度虽然利用商业贸易,但并不是真正的商业社会。商业社会是近代以来伴随着君主制而产生出来的,它在一个自由的君主国家获得了广泛的发展,呈现出惊人的繁荣,事实证明商业贸易与自由君主制是互相支持,相互促进的。在这篇文章中,休谟专门讨论了商业与人性的关系,认为商业贸易的繁荣符合人性的需要,没有商业贸易,国家不可能强大,他写道:「海外贸易的好处:既使臣民富裕幸福,又使国家国力强盛。对外贸易能够增加国家的产品储备,君主可以从中把他所认为必需的份额转用于社会劳务。对外贸易通过进口可以为制造新产品提供原料,通过出口则可将本国消费不掉的某些商品换回产品。」19在文章的最后,休谟以英国的商贸发达、经济繁荣为例,指出法治与自由制度是商业和贸易的制度保障。

  在对待重商主义与重农主义两种经济思想的态度上,休谟与斯密的看法又所不同,他对于重农主义并没有甚么好感,认为他们不重视商品流通,不理解商品贸易对于财富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为此休谟系统地考察了贸易史,揭示了古代社会有关财富与商业贸易的关系,认为贸易对于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对于人们欲望的满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强调商品贸易的重要性,休谟特别写了《论贸易平衡》和《论贸易的猜忌》等文,他从历史上考察了诸多国家开放贸易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指出贸易开放,特别是打开国门,不但不会限制国内的商品发展,而且会更大地促进一国贸易和财富的增长。他列举了希腊、罗马和荷兰等国的例子,说明了它们的农业和制造业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主要是由于开放的商业和贸易政策促进了国家之间的竞争,在此休谟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那就是一个国家的商品和贸易的增长不但不会损害临国的经济,反而会构成一个良好的势态,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因此,贸易开放,只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增加国内的财富。他写道:「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业发展和财富增长非但无损于而且有助于所有邻国的商业发展和财富增长;再说,要是所有的邻邦都处于愚味、懒惰和原始状态,那末一个国家的工商业也就行而不远,无从发展了。......任何国家也不必担心,它的邻国的一切技艺和工业会改进得那么精良,以致对他国无所需求了。造化赋予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才能、气候和土壤,从而为各国的交流通商提供了稳固的基础,只要各国始终保持勤劳和文明。而且,一个国家的技艺愈发展,它对勤劳邻国的需求就愈大。人们在变得富足和熟练之后,总向往获得一切尽善尽美的商品。这样固然刺激了出口国家的工业,可是进口国家本身的工业,也由于售出货物作为交换而得到发展。」20

  相比之下,休谟对于重商主义的批判则是温和的,他着重指出的是他们对于财富本质的认识有偏差,对于贸易的看法有误,只是一味强调贸易顺差,过分看重货币的意义,不知道货币只是一种工具,与财富无关,在休谟看来,重商主义主张利用国家强制手段限制贸易自由,增加高额关税,片面追求海外贸易顺差的做法是愚蠢的,也是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因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在于商品的生产与交换,由于商品市场的本性,贸易总是最终趋于平衡的,重商主义所看重的货币是流动的,即便是采取国家的强制手段也是无效的。那种担心贸易会使金银大量外流,从而导致国穷民弱的看法,是毫无根据的杞人忧天,一国经济经济既不会长期保持贸易逆差,也不会长期保持贸易顺差,由于货币数量和商品价格在国际贸易中的互相作用,贸易将自动地趋于平衡。在休谟看来,重商主义强调商品贸易的重要性是不错的,关键在于他们片面地理解了商品贸易,没有发现商品贸易的自由的本性,因此,他强烈主张一个国家之经济政策不应该闭关自守,而应该积极促进贸易活动,鼓励商品流通,没有必要限于国内,应该打开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自由贸易,促进整个国际商品贸易的自由流动。他写道:「我们不必担心工业的资源会枯竭,也无须忧虑我们的制造工匠因和邻国的工匠仍然处于同等水平而有失业之虞。各国之间你追我赶的竞争,反倒会使各自的工业蓬勃发展。」21

  显然,休谟对于重商主义的批判是有保留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不失为一个重商主义者,例如熊彼特在他的《经济分析史》中就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他认为在如何对于重商主义的论战中,休谟并没有像斯密那样一味反对,而是采取了保留的批判态度,并把重商主义的合理内容继承下来了。他写道:「从实质上说,(休谟的)成就是清除了一件件『重商主义』遗产上的错误尘垢,把它们装配成了光滑完整的理论。这就是全部成就。在这个世纪的其余时间,人们没有再作出任何重要的贡献。在《国富论》里,斯密并没有超过休谟,反而在休谟之下。事实上,可以这样说,休谟的理论,包括他对物价变动作为调节手段的过分强调,直到本世纪20年代才受到真正的挑战。」22熊彼特进而指出:「我们已经看到,至少就经济分析而言,『重商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鸿沟。如果重商主义经济学家的政治理想或兴趣所在不抱任何偏见,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本来是可以继承重商主义经济学家的分析工作的,就像一班工人接另一班工人的工作那样。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情况正是如此。但是就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那部分而言,不仅过时的错误被抛弃了,而且还发生了不必要的浪费──浪费的程度犹如接班工人只要不喜欢前一班工人的政治观点,就把产品捣毁。假如亚当‧斯密和他的后继者不是抛弃『重商主义的』命题,而是精练和发展它们,那么本来在1848年以前可以提出一种远为正确、远为丰富的国际经济关系理论的──该理论也就不会被一派人所放弃,而被另一派人所轻视。」23

  我们看到,斯密在《国富论》的「序论及全书设计」的第一句话中虽指出构成财富的两种方式一个是生产,另一个是贸易,但他在书中着重论述的还是生产,他显然强调的是产品生产的重要性。休谟与斯密不同,他的经济理论更关注于商品贸易,他的绝大部分经济文章都是围绕着国内外自由贸易展开讨论的,因此他对于重商主义的喜好也是自然的,他的自由贸易理论更为典型的反映了资本主义的本性,而且他如此强调商品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与当时他那个时代的英国市民社会的经济现状不无关联,实际上展示的是一个英国式资本主义的民族特性。对此,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经以「贸易民族」来界定英国的这一民族特性,他认为不列颠民族是一个典型的贸易民族,「别的国家为了政治的利益而牺牲商务的利益;英国却总是为了商务的利益而牺牲政治的利益。它是世界上最能够同时以宗教、贸易和自由这三种伟大的事业自负的民族。」24在他看来,「商业能够治疗破坏性的偏见。因此,哪里有善良的风俗,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这几乎是一条普遍的规律。」25自由的商品贸易导致了英国社会不同于其它民族的特性,这种商品精神为英国社会增强自己的国民财富,形成自己的法律制度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的认识与休谟是相通的,他们都认为自由贸易不仅不会限制一个国家的繁荣,相反会促进它的发展,为它带来更大的财富。对于英国的这种民族特性,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曾谈及,他认为英国在自由贸易的开放上具有着典型的海洋国家的特色,正是这个海洋国家在贸易问题上的自由开放,奠定了它的国富民裕的基础。他写道:「我认为,国家同人一样,几乎总是在青年时代就显露出其未来命运的主要特点。当我看到英裔美国人的那种经商干劲、经商的便利条件和经商获得的成就时,就情不自禁地相信,他们总有一天会成为地球上的第一海上强国。他们生来就是来统治海洋的,就像罗马人生来就是来统治世界的一样。」26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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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春 发表于 2004-5-30 20:36:00
3.经济论文

  前面我们重点分析的是休谟政治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它们是蕴涵在休谟的一系列著述之中的,实际上休谟的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大量经济论文之中,虽然休谟没有冠之以《政治论文集》这样的书名,而是以《政治论丛》等书名出版的,但他的《政治论丛》或后人编辑出版的《道德、政治与文学论文集》中有相当一部分论文属于经济学范畴,累计达12篇之多。这些论文涉及了当时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有关商品贸易方面的理论,包括如下几篇文章:「论商业」、「论贸易平衡」、「论贸易的猜忌」、「论技艺的日新月异」;第二部分是有关货币和赋税方面的理论,主要包含如下几篇文章:「论货币」、「论利息」、「论赋税」、「论社会信用」;第三部分主要涉及经济学的一般问题,乃至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史方面的内容,主要的文章有:「论古代国家的人口稠密」、「论原始契约」、「论艺术和科学的起源与发展」、「关于新教徒的继承问题」等。上述几个方面基本上展示了休谟有关经济学方面的具体观点,特别是他的货币数量论、贸易理论以及人口理论在当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何看待休谟的经济理论,在经济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主导的看法是,这些观点是休谟所处的那个特定历史时代,针对英国当时的经济问题而提出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很多都显得陈旧与过时,因此不具有经济学的普遍性意义。也有一些经济学家不这样看,他们认为尽管休谟的一些观点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已不再适用于今天,但问题并不在此,相对于今天日益发达的经济学理论,很多历史上的观点从今天的标准来看都已经过时和陈旧了,谁能说古希腊色诺芬的一些观点在今天还适用呢?斯密的一些理论在今天不也失效了吗?关键在于上述经济学家所提出的那些理论观点背后的基本原则,是他们的经济哲学仍然在今天具有着普遍性的指导意义,他们确立了某种研究、分析经济问题的立场和方法,休谟的情况就是如此。休谟最重要的经济学贡献并不在于一些具体的观点,而是他的经济哲学方法论,或者说在于他提出的探讨经济问题的有关人性与制度的两个维度,这两个维度为英国的古典经济学乃至现代经济学开辟了发展的路径,它们在今天不但没有过时,而且具有匡正现代经济学短视和繁琐之功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失为解决现代经济学困境的一副良药。27所以,我们应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休谟的经济理论。

  第一,要把休谟的具体经济观点放在他的政治经济学乃至政治哲学的背景之下来考察,也就是说休谟的经济观点并不是孤立的、个别的,他并不单纯是一个经济学家或经济评论家,就英国当时的经济问题发表一些评论。休谟更主要的是一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有关英国经济乃至一般经济学的观点是与他的政治哲学特别是与他的人性论相关联的。因此,研究休谟的经济学理论应该放在一个政治哲学的理论背景之下来看待,这样才能较为全面地理解他的思想,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论述。

  第二,研究休谟的经济理论又必须放在英国社会的特定历史环境之下来分析和考察,休谟对于当时英国经济问题的一系列看法是与他对英国历史的研究分不开的。也就是说,他的一些经济观点并不是大学教授们的纯经济学分析,正像他的很多政治、道德和文化方面的论文一样,它们都是基于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分析而得出的,因此又都具有着现实性的意义。我们知道,休谟所处的时代是英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光荣革命业已完成,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也已结束,但深刻的内在整合却远没有完成,甚至有些才刚刚开始,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正处于深度的交锋,这确实是一个伟大、深刻而又痛苦的转折时期。28

  基于上述两点,我们回过头来看休谟的一系列经济观点,不难发现他的经济学与配第、斯密等人的经济学有着较大的不同,他对于经济的看法纳入他有关英国社会的总体看法之中,是作为他的有关政治、道德和文化等系列看法的一部分而表达出来的,所以,它的形式是论文而非专著。休谟的经济论文一反《人性论》的冗长、繁难、枯燥的文风,而是紧抓当时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问题或经济事件,发表他的有针对性的观点,这些既有哲学深度又针对具体问题的评论文章,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论文─洗《人性论》所受到的冷落,博得了不小的文名,满足了休谟的虚荣心。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其实这些论文的意义是巨大的。休谟作为英国社会的理论家,他敏锐而又深刻地把握了英国市民社会的性质,对于商品、贸易、货币的理解,超出了一般的经济学家,具有新兴的市民阶级的代言人的政治敏感性和理论创新力,他总能在一些现实的经济问题中,发现一些具有深刻社会政治蕴涵的萌芽,感受到它们的先机,并热情地为之欢呼,在理论上加以阐述。例如,关于国外贸易问题休谟就不赞同当时内阁的经济政策,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而主张与国外开展广泛的贸易,甚至主张与法国那样的敌对国家开展贸易,在他看来,周边相邻国家的繁荣不但不会导致削弱英国的国力,反而会促进英国的工业和手工业。再如,在对于美国殖民地的贸易关系问题上,休谟也不赞同以往的宗主国独占贸易关系,支持平等的贸易往来,甚至允许殖民地与英国之外的其它国家开展自由贸易,这种打破英国垄断性殖民地贸易的观点,是非常有远见的。还有,休谟在对待社会信用特别是公债问题上的看法,在当时也是很少有人主张的,他的观点虽然有些过于保守,没有预见到信用、债券在将来的发展趋势,但他的批判作为一种警省在今天仍然不无意义。

  关于休谟的贸易理论,前面我们已经作了讨论,它是休谟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此不再多论,总之,休谟有关贸易的一系列文章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贸易在经济社会中的关键地位,二是贸易促进生产的经济意义,三是贸易对于文明和人性的价值。休谟的普遍贸易主义是与他的货币理论密切相关的,他为甚么主张自由贸易,基于他对于货币本性的认识,说到底基于他对于财富本性的认识。为此,有必要讨论一下休谟提出的那个著名的货币数量论。休谟的这个理论受到了当时英国的经济学家范德林特的影响,按照范德林特的观点,货币体现着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实际水平,特别是一国财富的多少是与货币的数量直接相关的,在这个问题上休谟接受了他的观点,他认为虽然货币本身没有价值,但在商品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却是等同于一个国家的财富总量,因此货币数量的增减是衡量一个国家财富多少的尺度和标准。他写道:「一切东西的价格取决于商品与货币之间的比例,任何一方的重大变化都能引起同样的结果──价格的起伏。看来这是不言自明的原理。商品增加,价钱就便宜;货币增加,商品就涨价。反之,商品减少或货币减少也都具有相反的倾向。」29当然,休谟所谓的货币数量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指的是进入市场的商品或货币的数量,商品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原因是基于这个流动的货币数量的变化,「商品的价格总是与货币的数量成比例的」,30流通中的货币与市场上的商品之间的比例决定着物价的贵与便宜。「超出同劳动和商品的正常比例来增加货币,只能使商人和制造业主要出更高的价格去购买这些东西。」31窖藏中的货币数量和不打算投入市场的产品对于商品价格的变动并没有甚么影响,因此对于一国财富的关系也是无意义的。为了论证这一理论,休谟特别例举了一个形象的水的流通的比喻,他认为贸易往来就像「江河百川,不管流向何处,总是保持相同的水平。」32货币量在国际贸易间遵循的也是这样一个原理,要是任何一处水位升高,升高处的引力就会失去平衡,必需降低,直到取得平衡为止。假如英国的全部货币在一夜之间增加四倍,我们的商品就会贵得出奇,别国的商品相比之下就很便宜,因此无论我们制定怎样的法律都无法阻止国外商品的走私入境,从而使我们的货币外流,直到我们的货币量下降到和别国相等为止。33

  说起来货币数量论并非创始于休谟,早在1569年法国学者博丹就曾注意到商品价格与货币数量之间的关系,并用货币流通数量的变化来解释十六世纪西欧的价格波动,此外,其它一些经济学家如巴尔本、洛克也都有过相关的论述,但这个理论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有两人,一个是范德林特,另一个便是休谟。曾有学者指出休谟的货币数量论来自范德林特的《货币万能》一书,但应该指出,休谟的货币数量论是与他的整个自由贸易理论相关联的,在有关货币数量与商品价格的比例关系,以及对于财富本质的认识方面,休谟显然要比范德林特深刻得多。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曾将休谟的流通理论归结为以下三条原理:一、一国中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国内存在的货币量;二、一国中流通着的货币代表国内现有的所有商品;三、如果商品增加,商品的价格就降低,或货币的价值就提高。如果货币增加,那么相反地,商品的价格就提高,货币的价值就降低。所以,马克思认为「休谟是十八世纪这一理论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34

  如何看待休谟的货币数量论呢?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休谟的理论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假设之上的,休谟认为货币本身没有价值,这就只发现了货币是劳动和商品的代表的符号功能,而忽视了货币自身也有内在价值,这样一来,休谟也就不能理解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之间的真实关系,最终不可能把握货币流通量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应该指出,休谟货币数量论的提出存在着一个历史的背景,十六、十七世纪美洲金银矿山的发现以及大量开采,导致金银产量剧增,价值降低,致使十八世纪欧洲各国的物价普遍高涨。休谟对于这一状况的认识,既有过人的深刻之见,也不乏错觉之论。例如,把商品价格的增高一味归于货币的大量流动,就属于陈腐之论,但他看到了货币流动的平衡规律,指出贵金属的贬值要经历一个商品价格逐渐平衡的过程,而在其中必然首先刺激每个人的勤勉心,鼓动起他们的劳动热情,导致欧洲各国生产情绪的高涨,这个看法不失为高明之见。列昂在「休谟的政治经济学的哲学浅释」一文中曾指出35:

除了一般的经济哲学之外,休谟对于特殊的经济学观念的原创性贡献集中地表现为货币理论和国际贸易。在货币理论中,他导入了两个直到现代的凯恩斯理论出现之后才进入主流经济思想视野的观念。一个是经济分析中的时间变异的重要概念,即与长期资金流量不同的短期流量的变动概念。……休谟的另一个贡献是他对于作为货币和贸易的诸多经济的和政治的数据和问题之一部分的心理因素的强调。

  休谟的货币数量论是与他的自由贸易论密切相关的,在他看来,自由贸易必然导致货币的综合平衡,贵金属的数量与财富并没有关系,关键在于市场功能是否发挥得当。为此他研究了一国贸易平衡以及贸易与货币数量和一般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考察了货币和商品之间的数量关系及其变化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并从这个角度批判了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基于上述观点,休谟主张促进商品流通,开展对外贸易,国家不应设置贸易障碍,重要的并不是要取得贸易顺差,以使更多的金银流入本国,而是要增进贸易额度,扩大商品流通。国际自由贸易肯定会为一国带来稳固的经济增长和财富的积累,促进各国之间的自由竞争,并最终促进本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经营改进,从而使得生产更具竞争力。总之,休谟认为社会繁荣的根源不在货币本身,而在社会习惯、生活方式、欲望的满足等文明社会的内在机制。

  除了贸易论和货币论,休谟还针对当时英国的经济状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它们涉及赋税、利息、社会信用等很多方面。例如,利息高低问题一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争论的一个要点,在这个问题上,休谟站住市民阶级的立场,从自由经济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货币数量的增减与利息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标志,低利息是一个国家繁荣的重要标志,低利息不是财富的原因,而是财富的结果,由此休谟得出结论说:「利息就是国家状况的真正的晴雨表,低利息率就是人民兴旺的几乎屡试不爽的标志。」36在此基础上,休谟进而分析了导致利息高低的三个原因,它们分别是借贷量之大小、满足这种需要的财富之多少和经商利润之高低。对于休谟的利息理论,熊彼特曾经指出上述的这些论点没有一个是新颖的,然而休谟用以支持所有这些结论的分析结构却是具有创造性的,「其完美与完善程度要远远大于李嘉图或穆勒的利息理论,但恰恰是这些最有价值的东西没有被人看到。」37  

 在赋税问题上,休谟认为当时对劳动者和富人采取的税收政策具有着很大的片面性,他主张间接税,认为税收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支撑,在一定的限度内,征税是必要的,也能够促进臣民努力工作与俭朴持家的德性。但税收应该以生产利润为依据,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关联,税收过多则会导致不利的局面,为此休谟批判了人头税、财产税等税种,并指出普遍征税比胡乱摊派更为有益。休谟鉴于当时情况,也不主张低税收,并以自然环境不利反而促进了历史上的各大著名商埠的繁荣为例,说明合理征税的有利方面。在休谟看来,税收政策服务于市民社会,特别是服务于市民中的有产阶级,税收所维护的乃是一个自然的政治制度,他的很多观点与斯密是一致的。此外,我们看到,休谟的经济思想还涉及人口、民族特性和契约以及继承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经济学,而进入一个广阔的社会和历史领域。例如,他在论述古代国家人口稠密度的论文中,就完全采取的是一种综合社会分析的方法,他考察了欧洲从古希腊到英国十六世纪期间有关人口状况的一系列演变,进而总结出经济繁荣与人口增长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自由经济的理论观点,他认为人口问题对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对于自由贸易的形成等等,都具有重大的作用。上述观点固然不无争议,但在当时却是富有远见的,显示了一个思想家的广阔视野。

与其平淡地活着,不如用死亡搏一次无法遗忘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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