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落水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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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其它] 法律面胶为何没有公正?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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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9年5月11日15时许,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福永怡丰酒店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刮擦后倒地,电动车及驾驶人被跟随重型货车的深圳市公交车(粤B39655)碾压,至死电动车损坏及电动车驾驶人当即死亡。公交司机万学茂在明知到所开公交车有压到人的情况下不当即停车报警抢救伤者而开车逃逸。
    因重型货车是外地车,而另一台是本地公交车,而公交公司和交警队关系非同寻常,故事发生后有路人报警的情况后公交公司接到了线人的情报,在接到情报后公交公司电话通知万学茂开大巴车去宝安区交警队。司法鉴定意见:廖文桂所驾驶的重型货车没有碾压电动车及驾驶人,而万学茂所驾驶的公交车是造成电动车损坏及驾驶人死亡的事实。在地方文义的保护下,宝安区交警队根据《广东省交通事故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廖文桂、万学茂均负主要责任。?
    宝安区检查院在没有给予廖文桂取保候审的权利下还有隐晦关键证据的情况。
  再者是宝安区法院在200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后,完全不采纳廖文桂辩护人指出控方证据既不能证明廖文桂驾驶的重型货车碾压了被害人,又不能证明货车致使被害人受伤,更不能证明廖文桂应从事实上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意见,还久拖不判。因法院久拖不判,廖文桂辩护人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贺东杰律师把案卷材料亲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来访人贺东杰来访要求尽快公正处理廖文桂交通肇事案,现介绍其去你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但宝安区法院接函后既未接谈,又未依法处理。直到2010年6月28号才作出刑事判决,在判决中故意忽略廖文桂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有意违反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既利用同一情节对廖文桂进行定罚,又利用同一情节进行量刑),导致对廖文桂处刑畸重,而对万学茂量刑时故意则把不该认定为自首的情节认定为“自首”,作出如下奇观判决:碾压被害人的驾驶员判轻刑1年6个月,而对没有碾压被害人的驾驶员廖文桂判重刑3年。


  这样的判决公正、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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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 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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