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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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2:46
2、价格涨跌停板。国内外一些市场规定有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其具体规定因市场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而且其具体规定又常会因时间推移而有所变化。价格涨跌降板是一种“有行无市”的市场状态,是市场供求关系极度失衡的结果。
对交易系统研究开发人员来说,必须认真排除涨跌停板对系统检验的影响。停板对交易系统检验的主要影响可归纳如下:
(1)若交易系统为趋势跟进类型,则涨跌停板会严重夸大系统表现。
(2)若交易系统为反趋势类型,则涨跌停板不会严重影响系统表现。
(3)若交易系统为其他类型,则涨跌停板的影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趋势跟进类交易系统中,由于交易系统遵循的投资哲学是“越涨趋买,越跌越卖”,在价格涨跌停极发生时,因为有行无市,因此不可能买入或卖出。但是在利用历史数据进行系统检验,时如果不特别设计价格运动模式识别程序,则计算机无法识别涨跌停板,并会接在“涨停板时能够买入”和“跌停板时能够卖出”的结果处理。很明显这样做严重违背了实际们况。
例:上海国债期货92506(见图3—1)
注意图上用箭头标出的涨跌停板区域。同时,注意如果按照慢速KD信号作为进出场信号,则涨停板价位为操作信号执行价位,这时如果假设该公位为系统检验所用信号数据,则会高估系统操作表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该次交易无法进行,而在系统检验中则会进行一次“纸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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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2:59
例:上海股市  活力28
1996年 12月12日   O 13·26     H 13·53     L 12·15     C 12·50
       12月13日     13·30       12·50       11·51       11·60
       12月16日     10·44       10·44       10·44       10·44
       12月17日      9·40        9·40        9·40       9·40
       12月18日      8·51       10·20        8·51       10·00
其中12月16日,12月17日为全日跌停板,12月18日为开盘至跌停板。
假设按照美国其著名交易方法,则1996年11月~12月的一次交易如下:
1996年11月26日    O 9·56      H  9·70     L  9·31     C  9·45
       11月27日      9·65          9·95        9·51        9·72
进场点:9·70  进场方式:buy Stop 实际进场时间1996年11月27日
出场点:11·51 出场方式:Sell stop 实际出场时间1996年12月18日
                             “纸上”出场时间1996年12月16日
在实际操作中,1996年11月27日可望顺利进场。当日市场不活跃,成交价应在原订计划9·70附近。按预定出场计划,预定出场价为11.51。
如果12月16日股票不是开盘跌停顿并保持全日无交易,而是逐步下跌,则可望在11·51附近出场。但是按实际操作情况,由于受《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影响,上海深圳股市连续数日跌停板,使实际出场只可能在12目18日以后。假设实际出场价为12月18日中位价,即9·36,则出现以下情况(见下页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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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3:08
其中12月16日,12月17日为全日跌停板,12月18日为开盘至跌停板。
假设按照美国其著名交易方法,则1996年11月~12月的一次交易如下:
1996年11月26日    O 9·56      H  9·70     L  9·31     C  9·45
       11月27日      9·65          9·95        9·51        9·72
进场点:9·70  进场方式:buy Stop 实际进场时间1996年11月27日
出场点:11·51 出场方式:Sell stop 实际出场时间1996年12月18日
                             “纸上”出场时间1996年12月16日
在实际操作中,1996年11月27日可望顺利进场。当日市场不活跃,成交价应在原订计划9·70附近。按预定出场计划,预定出场价为11.51。
如果12月16日股票不是开盘跌停顿并保持全日无交易,而是逐步下跌,则可望在11·51附近出场。但是按实际操作情况,由于受《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影响,上海深圳股市连续数日跌停板,使实际出场只可能在12目18日以后。假设实际出场价为12月18日中位价,即9·36,则出现以下情况(见下页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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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3:26
由此例可以看出停板制度对实际交易的影响。由于停板发生导致市场完全丧失流动性使一次获利的交易成为亏损交易。而从系统检验的角度来说,尽管发生了连续跌停板,如果不在计算机中编入特别说明程序,则纸上作业仍有对短期操作而言不错的获利,但实际作业效益则会劣于纸上作业。
3、跳空。跳空是指价格无成交区段。价格跳空现象对交易系统检验的影响同停板相似,主要对趋势跟进类系统以及按StOP进出场方式操作的系统较易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以开盘价作为进出场时机的交易系统影响最大。
当市场发生开盘跳空时,往往说明在两个交易日之间有严重影响市场供求关系的事件(或信息)发生或预期瞬即发生。这时如果投资入按STOP方式交易并选择以开盘为进场时机,则经常会受到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
在美国等国,开盘价是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人在开盘价格区(opening range)内对供求关系进行平衡后的平衡点。这一工作在市场实际开盘前进行。如果投资人指令以开盘价交易,那么他实际得到的成交价并非事后公布的当日开盘价,而可能是开盘价格协议区内的任何一点且通常是对于他不利的一点。如果投资人选择在实际开盘后下达指令进场,那么由于跳空的产生是由于两个交易日之间市场供求关系产生失衡或市场心理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在实际开盘后的短时间内往往是急剧变动时期,这一时段有经验的投资家都了解通常是对场外投资人不利的进场时期。
因此,跳空行情增加,通常对投资人意味着交易成本增加。如果投资人使用较多的开盘进出场操作方式,在跳空行情增加的时期,则会显著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在进行系统检验时如果数据中包括较多的跳空行情,这时如果使用开盘价作为所用的进出场价格,则会夸大系统的表现。
     例:上海股市   哈医药
                         O         H         L        C
      1996年12月17日   7·29     7·97     7·29    7·29
      1997年 3月12日   10·28    10·37     9·98   10·37
      1997年 3月13日   11·41    11·41    10·37   10·95
1996年12月17日处于下跌趋势中,开盘价处于当日最低价一端。
1997年3月12日,3月13日处于上升趋势中,开盘价接近当日最高价一端。
注意这时如果投资人的操作方向与跳立方向一致,则开盘时期的价格趋于对他不利,开盘时进场趋于增加交易成本。
尽管跳空行情对投资人的影响是有选择性的、局部的,取决于投资人所用交易系统的类型,所选择的进场时机和进场方式,但是跳空仍是一项值得投资人严密注视的市场现象。如果跳空行情出现的频率提高,则说明市场流动力趋于不足,投资人应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并逐步减轻对该市场的参与程度。
在交易系统的研究检验过程中,研究者也必须充分估计到跳空行情时系统操作的不利影响。“最差”价位和时间进出场原则,基本上可以排除由跳空行情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对系统实际表现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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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3:39
(三)回波效应

回波效应,是指资金进出场对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回波效应的发生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但是回波效应又不同于前面提到的“指令执行差价”,尽管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指令执行差价”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可以预估的,投资人可以把它看成为回波效应的下限。也就是说,大额资金由于回波效应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平均不会小于小额资主中的“指令执行差价”。
在交易系统的研究和检验中,必须首先确定该系统所操作的资金数额是否有回波效应。主要方法有:
1、经验法。如果投资人具有丰富操作经验,那么凭经验一般都可以判断出回波效应的存在与否及其大小。在美国市场上,交易指令执行后投资人迅即得到一张确认单,以后并会有一张正式的核对单。投资人从确认单上就可以看出是否有回波效应。在投资资金量大的情况下,成交会成为批次成交。若成交批次越多,批次间时间间隔越长,批次间成交价格分布越分散,则说明回波效应越大。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有条件的投资人也可获得类似信息并可据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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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3:50
2、数据检验。主要按前文所说,对市场流动性进行详细检验。
在上述两个基本方法中,经验法最为可靠。
投资资金是否会带来回波效应,其结果对交易系统的表现有很大影响:
1、影响交易系统交易类型的选择:如果交易系统属于趋势跟进类型或统计模式类型,则回波效应的存在会对系统使用有很大影响,表现在交易成本增加,进场时间加长,严重时会使交易系统无法使用。因为,此类模型对进出场的条件限制较严,一般要求进出场快速准确。
2、影响交易系统交易波长的选择:如果回波效应还没有严重到必须否定所选择的交易系统类型,但是本身却大到足以影响系统的日常操作,那么系统研究者可以通过调整提高交易波长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资金数量和交易波长的选择关系为:资金的全部进出场时间应小于市场数据的间隔时间。例如,如果系统所指挥的操作资金不能在60分钟内完成一次进场操作或出场操作,则从系统交易的角度看,则不适于以60分钟数据为基础的交易周期。
对机构投资人和大额投资人来说,注意排除回波效应对交易系统的影响十分重要。因为回波效应不但对交易系统的表现有负面影响,严重的甚至会使交易系统失去效用。交易系统的研究和检验必须充分考虑到回波效应带来的交易成本及操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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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4:05
(四)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对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产生重大影响的突然爆发的事件。例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核事故等),国家元首被刺、政变,等等。这些事件的特点是完全不可预测(如地震),或可预期时间极短(如战争),同时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对交易系统的检验来说,一个交易系统的检验数据库必须覆盖一个以上的突发事件时期。也就是说,对设计中的交易系统,除了要检验它在市场正常运行时期的表现外,还必须考察它在市场非常时期的表现。
对交易系统在市场非常事件时期的检验,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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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4:16
1、“排除获利的原则”。如果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捕捉到突发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即交易系统在突发事件时期是获利的,则应当在交易系统的总体盈利表现中排除突发事件时期的获利。也就是说,不把非常事件时期的获利看成正常盈利,而是看成“意外之财”。例如,一个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如果与1987年美国纽约股市的大崩盘,与黄金与外汇市场在海湾战争爆发时的市场波动,与前苏联的解体与政变,与前苏联核电站爆炸等事件对市场的最初影响相一致,则应当在系统检验时扣除该时期的获利。
当然,这不是说,一个好的交易系统,就没有能力捕捉到突发事件的影响。恰恰相反,作者一直认为,一个好的交易系统,应当有能力捕捉到突发事件的影响。从投资哲学的角度讲,市场上没有任何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突发事件本身只相当一个“导火索”。如果它真正能够对市场产生爆炸性的影响,必须在市场上有“炸药包”本身的存在,即某种市场供求状态的积累和发展。突发事件只能对这种已经存在的市场关系起到某种催化剂的作用。市场永远只选择它愿意选择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永远不能使市场作180度的大转弯。突发事件永远只能使市场在原先已决定的轨道上加速或减速行进。
但是,突发事件既然是突发事件,由要发事件所引致的获利就是非正常非利,而不应该据此夸大交易系统的表现。
例1:1987年10月美国股市崩盘(见图3一2)。在1987年10月“黑色星期五”之前SP500指数已经连续下跌两个星期。整个跌幅为美国历史上第二大股票指数跌幅。按期货合约计算,跌幅超过每一合约6万美元。
例2:海湾战争爆发前后黄金期货价格(见图3—3)。战争爆发前,以美军为首的联军与伊拉克军队屯兵备战。一些人认为按战争规律“炮声一响,黄金万两”, 黄金价格被一些人预期看涨。但战争实际打响,黄金价格暴跌。如果观察黄金价格长期走势,海湾战争前后黄金价格一直处于疲软走势中,海湾战争未能改变黄金价格长期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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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4:24
2、“包括亏损的原则”。如果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不能捕捉到突发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同时又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形成亏损则应当把该种亏损归入交易系统的表现。这就是说,一个有实战价值的交易系统,必须有能力抵抗突发事件对系统表现的不利影响,有能力承受突发事件不利影响所造成的亏损。系统研究者不能认为这是突发事件造成的亏损而故意忽略不计,从而有意夸大系统的表现。
一些有坚实统计学基础的系统研究者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有意无意的忽略突发事件的影响,即“小概率”事件的影响。因为根据经典统计学理论,他们假设“小概率”事件的影响等同于“大概率”事件,同时只由于心理学规律的作用,即人们趋于认同对他们预期结果有利的事件,因此这些系统研究者所开发的交易系统,没有特别的考虑和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抵抗能力,导致这些系统在经过一段良好表现后最终无法承受该种沉重打击而失败。
一个有实战价值的交易系统,必须做到即使不能在操作信号上捕捉到突发事件的有利影响,也要在风险管理上有能力抵抗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一个交易系统在研究开发阶段,不但要注意检验系统在市场正常运行期间的表现,而且一定要注意检验系统在市场非常时期的表现。一个交易系统在实际使用阶段,不但要注意监测它在市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表现,并且一定要有有力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随时准备承受非常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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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霄 发表于 2010-9-26 15:24:33
二、检验数据的准备

(一)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准备应视交易系统的用途进行。除前文已提到的数据库的长度标准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价格成分是否完整: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以及对期货合约而言的持仓量。在检验数据库中,应当尽量做到无间断、无遗漏。检验数据库是否全部包括听列电部价格成分,应视交易系统的性质而定。例如,如果交易系统只使用收盘价,则检验数据库可以只包括收盘价。但是一般来说,虽然系统操作信号的检验可以口使用某一种价格成分,但是系统风验管理规则的检验则必须使用全部价格成分。因此检验数据库应尽量做到完整。例如,如果设定所用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只依据收盘价,同时该系统的风险控制操作也只使用收盘价,对用于期货合约的交易系统而言,是根本不可行的。因为两个收盘价之间的日间价格波动,振幅可能大到使交易保证金低到不符合交易所或经纪公司的约定,从而导致可能的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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