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单一林份轮伐期的程式化方法最初是森林经营者作为一个求解在给定的森林立地上随着时间推移能得到的最大平均材积问题。这个方法和它的解被称作“最大持续产量解”或“高峰原则”。根据这个方法,一个林份应该在它平均林木生长量(平均年增长)等于边际林木增长(本年增长量)的时候被砍伐(例如见, Gregory1987)。于是最优轮伐期就仅仅有森林生长来决定了,而不考虑价格、成本、或真实利率。尽管经济学家经常批评这一原则,今天还在被用于森林管理和规划中,特别是用于确定最大可收获策略[1]。
经济学家用来定义最优轮伐期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经济学家把森林看做是长期经济资产,能以收获的形式周期性地提供收入。经济学上的最优轮伐期要实现木材所带来的砍伐收入和因延迟砍伐以及实质上捆绑在林业中的资本(立木和土地)从而放弃投资于其他资产而产生的机会成本之间的平衡。于是经济学家用经济资本理论取代了森林经营者的“生态”资本理论。
和森林经营者的高峰原则相对的是经学家的Faustmann公式,这个公式出现在1849年,当时Faustmann证明了一个林份应在延迟一单位时间收获的边际收益刚好等于放弃的林份和土地带来的利息收入[2]。我们还将看到,在轮伐期中的任一时点,这种放弃的利息是与延迟收获有关的机会成本。它将经济学模型和由其他非经济学模型导出的轮伐期的解。150年后,最优森林轮伐的Faustmann仍然被经济学家认为是正确的。
我们将从描述森林生长开始。在这里讨论的是基本Faustmann模型背后更宽泛的隐含经济学假设。接下来分析Faustmann轮伐期的确定,并显示它是如何与木材供应发生联系。再往后讨论森林税是怎样对最优轮伐期以及木材供应产生影响的。一些模型的变形也很重要,包括考虑木材管理的努力因素;对偶问题和轮伐期模型;竞争性土地使用和木材的供给。关于Faustmann模型,最后要讨论的是它与其他动态生命周期模型之间的联系。
[1 ]Gregory (1987, pp. 204–206)对这个批评做了概括性介绍;在Cubbage et al. (1993)中可以看到在国家森林管理法(1976)下美国林务局对国家森林的管理是受MSY解指导的。
[2] 在Faustmann之前和之后都有过许多轮伐问题的错误的求解。最著名的尝试是vonThunen and Jevons和KennethBoulding将单一轮伐期间模型应用于判断轮伐的内部收益率。前面的连载帖子对这三个错误都有一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