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护协定(条约)是两国或多国之间为保护投资以促进国际投资而签订的协定。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在东道国应享受的待遇;东道国对投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和补偿;投资者的资本,收益等款项的汇出;缔约一方对本国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进行担保;缔约双方争端的解决;协定的生效和期限等等。 [1]
为了吸收和利用外国资金,我国的《外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都规定了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条款。同时,我国还先后同瑞典,罗马尼亚,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泰国,丹麦,新加坡,科威特等十几个国家签订了相互保护投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