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结合芯片设计业务的具体合同条款、履约过程与时间、设计成果的形成过程以及交付形式、合同对价的构成要素、计算条件、结算时点等因素,进一步论证新收入准则下芯片设计业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控制权转移以及相关条件的要求。
(2)请详细分析“采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计算对象及计量时点,发行人如何保证“结算时点的累计收取的款项都能覆盖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相应的毛利”及对应收账款的影响,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实际收款时点、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具有一致性或是否具有明显差异而导致不符合上述款项覆盖条件,有关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如何合理区分和准确列报,新收入准则下按履约进度确认芯片设计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自身设定的条件、是否存在实际操作难度,相关信息披露及语言描述是否客观并符合一致性要求、是否需要调整。
(3)请以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正在履行的主要芯片设计业务合同为例,按照上述(1)和(2)的要求进行分析说明。
(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予以逐项核查,详细分析和论证新收入准则下芯片设计业务收入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相关报表项目的列报和信息披露是否能准确反映业务实质,请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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