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大秦历史黑洞洞底奇珍
历史上对于商鞅变法,可以说是毁誉参半。商鞅的历史功绩是被肯定的,但毁是占上风的。然而无论是毁也好,誉也罢,都没有涉及到商鞅变法的具体实施过程,这样就留下了进一步研究发现的空间。
商鞅变法是什么呢?是550春秋战国社会有乱到治,由天下的分崩离析到集中统一,由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整体历史推进的一个历史枢纽。不了解当事人都做了什么,如何去做,都做出了哪些成效。这个历史枢纽就永远打不开。此相关的一些重大经济,政治,历史研究课题就无法解决。
好就好在,商鞅变法还留有一部变法说明书,即《商君书》。这可是一部不同凡响的说明书,它是古代漫长历史过程中唯一的一部通过行政权力贯彻执行的政策汇编。删改法令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商君书·定方》(以下凡是引《商君书·定方》只注篇名。)这传达的严格规定,也是旷世少有的。
《商君书》、《农战》、《去强》各篇中反复强调说“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国作壹十岁者,百岁强。国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王是天下的王。这个作一强十,作十强百,作百强千的“作壹”绝不是“法”,而是国税。
这个作一强十,强百,强千的“一岁作”,由谁来作呢?自然是商鞅自己。他于何时所作呢?也自然是变法开始的第一年,即公元前359(秦孝公三年)。这一年商鞅作了什么呢?写出来会令人大吃一惊。
一、一岁作成土地国有化
能否作成国有化的关键就在于一个“取之于农,治国作壹”(《农战》)。那么,何谓“治国作壹”?“作壹”也叫“起一取十” «说民»。就是以收取1/10或10%国税为前提,或者说以1/10或10%赋税作为土地国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授予或者允许每个一夫一妻制个体民户开垦或拥有100大亩(240步)土地使用权,而对其使用权经济实现作均衡控制的量化管理,这土地国有化就算作成了。公元前359年«变法令»、«垦革令»实行之后,这个土地国有化的经济实体,就在秦国诞生了。
史学界前些年就已结成两个共识,其一是商鞅变法时实行了240步大亩的百亩授田法;其二是认为李悝“尽地力之教”(见《汉书·食货志》)中,百步亩“岁收亩一石半”的亩产或地产计量可以代表战国时期农业生产水平。
那么,百步亩“岁收亩一石半”,240步亩岁收就应该是三石六,100大亩就是360石了。
均衡法在李悝“尽地力之教”中就有,所以像使用权收入控制,也就是如何“统”的问题,现代人想破脑袋都解决不了,而商鞅在下达“凡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赋”(见《史记·商君列传》)法令之时,就预先给解决了。怎样解决的呢,我们先看李悝的“地力之教”。
李悝写道:“今一夫挟五口。治国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出什一之税十五之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服,人率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来及此。”
李悝是用均衡分析的方法来诉求井田制农夫的生存状态,他的目的并不打算改变这个生存状态,而是要在“百里提封”,六百万亩的规模上,追求一个“亩益三升”的经济效益。“亩益三升”,既是要减少三升的损失,又要增加三升收入,一亩获益六升。
古之升、斤约为今之半升、半斤(250克)。一古升五古斤,一亩六升,三十斤。百亩3000斤,120斤一石,25石。补上十五石(合450钱)的均衡亏空之后,还会有十五石军赋,这才是李悝尽地力和均衡诉求的终极目的。
商鞅对此虽有传承,然而他的均衡与系统结合,就会上升为经济与行政技术。商鞅曾在魏相公叔座府任过数年掌管公族事务的中庶子,对李悝变法应该是研究很透彻的。他在秦国的透彻变法有两大突破,其一是集夏、商、周三代。贡助彻法地租形态演变之大成,把均衡法与到国赋结合起来解决土地国有制的系统关系问题;其二是把农业生产与战争中人力、物力的巨大消耗作为一种社会总体性的经济供求关系,通过土地分统关系均衡到一家一户的生活生产中去。
他创立的个体民户,不单单是改变了井田制农夫的生存状态,而是把秦国的土地资源和劳动人力资源整体配成一个“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畜长足”(《农战》)的经济载体或经济生产组织形式。
商鞅赋予个体民户的致富观念是“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欲食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 《画策》)当时还禁止了“金一两,粟十二石”( 《去强》)的边境贸易。这里我们才真正见识到,怎样才算是彻底解放社会生产力!这完全是非暴力的,甚至用最简单的政治手段,仅仅加大一下亩制就做到了。这个古今仅有的历史创举。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大约创立了30万个个体民户。变法连同〈垦令〉细则一下,秦国大部分土地,就国有化为每个个体民户的100大亩土地或360石地产了。而且每户地产,也都以10%赋税36石;25%人均口粮90石;55%家庭储备和10%军赋(十年后作)的均衡率而得到量化管理。正所谓“圣人之为国,民资藏于地。”(《农战》)怎么个“藏”法呢?就是土地国有化这么个藏法。这就如同是国家土地总行或总资本,为30万户个体民户每户开设了一个银行帐户或资本帐户一样,让农民去按劳取酬,各取所需。正所谓“断家则有余,日治者王”(《说民》)王天下的王,一蹴而就,持效百年。
人们知道“土地国有化”一词,为马克思在百余年前所创,但是凭什么说商鞅所作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土地国有化”了呢?先看马克思怎么说,“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财产。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就等于使社会仅仅听从一个生产者阶级的支配。”(《论土地国有化》)。
“土地是国家的财产。”这对商鞅变法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商鞅把土地交给农民兼顾历史与现实的变法绝好,这一头不会有问题,就要看这个“联合”,是否能够联合得起来,会是何等样的联合。
虽说交地之时,商鞅确定了土地国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意义上国民联系和量化管理的微观,宏观意义上国民经济关系,可这毕竟是软件,没有硬件是联合不起来的,即便是软件,也还只有静态,没有动态。
不过商鞅的“一岁作”,还是作出了一个解决深层次问题或价值源泉问题的成功范例。我们先看恩格斯表述在«资本论»第三卷序言中的一段话:“构成资本的那些积累起来的过去劳动,不仅是一定数量的现成的价值,而且因为它作为生产和利润形成的因素,也形成价值,所以是比它(资本构成)自身更大的价值的源泉;价值规律则确认,只有活劳动才具有这种属性。”
按照这个理论,商鞅加大亩制后形成的360石地产,就可以被看成是,“积累起来的过去劳动”所构成的“现成的”资本价值了。按当时“金一两,粟十二石”计,这份资本价值是30两黄金。这么说商鞅在作成土地国有化的同时,还作成了一个30万×30=900万两黄金的原始资本。然而这仅仅是固定价值意义上的,或仅只有交换价值的死资本。只有以活劳动来体现的价值源的增长,才是有自身生命力并自立于当今世界资本之林的资本。凡此联合起不起来和资本能否自生自长的问题,都将在下一步“十岁强”的过程中见分晓。
我们知道,民户每年生产360石粟的成本,只要人均90石口粮得到满足,那么正常年景下生产出360石粟是不成问题的。制度还另外安排下55%份额的198石家庭储备和赋税各10%共20%的两种生产。除25%口粮的生产,竞有75%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或经济学上所谓的个人劳动边际生产率。现代经济学上关于个人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0或者更低的定律,在这里与其说是已经彻底被推翻,不如说是根本不存在。
这种富裕的,又不存在现代经济学障碍的古典式的生产制度,肯定对价值源泉的自生自长有利,如果能有与其相应的硬件构筑政治对经济的集中体现,社会组织形式相辅相成,那么,这究竟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呢?这里先姑且称之为国家集权资本制,留待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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