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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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零售业应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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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8-18 13:04:5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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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


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案例背景


在我国零售行业中,零售商除了通过线上销售、专卖店销售之外,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销售方式,即专柜销售模式。零售商在百货商店中开设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结算方式一般为消费者向百货商店支付货款。百货商店按照全额向消费者开发票,并在扣除相应的扣点费用之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零售商,零售额按此金额向商场开发票。该种销售方式也称为联销模式。
在A股上市公司中,无论是零售商还是百货商店,在按照原收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均倾向于从资金结算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百货商场以取得的销售总额确认为收入,零售商则以经商场扣取扣点后的销售净额确认为收入。

分析与讨论


新收入准则下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通过百货商场专柜销售的商品,零售商很可能应该属于“主要责任人”。其商品销售的对象是终端消费者,零售商的客户是终端消费者,而不是百货商场,从而应该按照消费者支付的总额确认收入,将商场的扣点确认为费用。
相关分析简要归纳如下:零售网点中的零售服务人员是由零售商雇佣的员工,由这些员工负责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并提供商品销售前的各种服务,零售商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由零售商负责商品的保存和陈列,出售商品后如果有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货风险也由零售商承担,在转让商品前后均由零售商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商品的吊牌价是由零售商决定并在商品的吊牌上标注,在百货商场举办一些促销活动时,零售商需要按照和百货商场约定的折扣进行促销,但是上架的商品种类以及每件商品的原价均由零售商决定,零售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零售商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但是百货商场仍在较多方面履行了对零售商的管理职责,并非零售商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例如,在客户投诉时,会以百货公司为投诉对象,如存在商品缺陷,百货企业须先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百货商场向供应商追讨相关经济责任损失。同样,虽然零售商的员工自行招聘,但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百货商场主导零售商代表其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百货商场为主要责任人,仍可以取得的销售总额确认为收入,零售商则以经商场扣取扣点后的销售净额确认为收入。
我们建议,在本年A股上市公司采用新收入准则后,持续关注各百货公司在实务中的处理及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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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零售业 A股上市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 百货商店 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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