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及利润均有较大程度的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小兵评析
发行人是做专业电源的,主要就是车载电源、通信电源和电梯电源三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报告期内,发行人车载电源的占比从38%提高至82%,而其他两类电源占比都是逐年下降,尤其是通信电源从39%下降至9%,也是直接下降了30个百分点。这样来看,发行人尽管主营业务就是专业电源的生产和销售,不过报告期内的具体业务结构还是产生了很多的变化,并且这样的变化是不是趋于稳定还是会继续变化,并且这样的变化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发行人的业务好不好,小兵喜欢用毛利率这个指标来判断。发行人尽管报告期内产品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过毛利率还是基本保持稳定的,在27%至29%之间,这样的毛利率在工业制造企业里面,不过很高但是也算中游水平吧。此外,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也很高,每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都在10%左右,也取得了20多项发明专利,至少技术水平看起来还是不错的。
最后具体到收入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如果考虑到2017年股份支付的特殊情形,那么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和净利润都是保持稳定高速增长趋势的,并且这个趋势在报告期内非常明显。发行人净利润也从2000多万元增长至7000万元左右,基本上还是满足中小板审核的财务门槛的。那么,企业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否决的呢,难道一点合理的理由都没有吗?显然不是,我们通过发审会问询问题,简单思考一下发行人被否决的原因。不一定是最真实的否决原因,分析的也不一定准确,纯粹是技术探讨,多多交流。
问询意见一、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上汽集团是否能够控制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3)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化;(4)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双方是否就业务开发、渠道沟通、订单获得等事项存在潜在的安排或承诺;同步开发模式下是否依赖上汽集团的技术或技术资料;(5)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对其他供应商投资的情况;这些投资是否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或者冯戟、陈立北相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小兵评析上汽集团是发行人的客户,上汽间接持有权益的平台持有发行人7.9%的股份,这也属于典型的客户入股的情形。关于客户入股发行人的情况,现在案例也是非常的多,审核关注点和实践操作也是比较成熟,这个倒是没有什么重点关注的。但是,本案例的特殊情况,却至少从表面上成为了一个反面典型。上汽的投资平台是2018年4月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成为发行人股东的,而也就是在2018年,上汽集团从发行人的第四名或者第五名客户一跃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且这个地位非常牢固。从销售金额上来看,就更加直观,上汽入股之后,2018年和2019年1-9月发行人向上汽集团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86亿元和1.68亿元,2019年全面突破2亿元是大概率事件。而发行人向上汽集团销售的金额在2017年则只有3777万元。我们再回到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发行人2018年比2017年增长1.9亿元,而通过上汽集团增加的收入就有1.5亿元,这个还是很敏感的。当然,在科创板审核案例中,也有发行人2019年收入增长基本上全来自于关联方的情形,但是那个客户是华为,而上汽的地位是不是可以跟华为相匹配呢?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二、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小兵评析
关于股份支付确认费用的公允价格的问题,这都是非常常见的问题了,虽然发审会上经常关注,不过基本上也都没有影响到IPO的审核结果,企业都顺利过会了。而本案例最特殊的情况在于:如果按照最严格和审慎的标准来认定股份支付的费用,那么发行人2017年的净利润可能是负的,这样的话,那么发行人就不满足最基本的“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IPO基本发行条件了。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为4.32元, 2018年3月,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者扬州尚颀、同晟金源、韩广斌的每股价格为23.17元,前后不到一年时间,价格相差了4、5倍。而发行人在2017年12月,即此两次增资期间也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每股价格接近15元。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在 2017 年 6 月和 2018 年 10 月就员工股份授予情况确认了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 2,745.86 万元和 644.17 万元。股份支付不涉及等待期、可行权条件等因素,股份支付中增资或受让的股份于授予日立即行权,公司于股份授予时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三、关于售后服务费计提。2017年至2019年售后服务费实际支出超过预计负债计提金额。2017年发行人净利润为300.8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无法对计提比例进行合理预估的原因;在实际发生费用占车载电源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计提比例的情况下,发行人未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2018年、2019年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构成,说明2018年、2019年的维修费用是否来源于2018年之前的产品销售合同,该因素无法纳入2017年售后服务预计范围的理由及合理性,各期维修费用的列支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3)说明2019年将过去三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基础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当期销售合同在未来期间出现维修需求的概率,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小兵评析关于售后服务费以及预提负债的问题,一般都是按照历史的平均水平进行计提的,并且要对每年计提的预计负债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对比,保证计提的准确性,从而也保证了内控的有效性。对于这个问题,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限,从这些信息中我们觉得发行人还是有很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①每年实际支出金额都超出了预提负债金额。②对2018年和2019年根据历史数据进行了调整,但是没有考虑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③2017年净利润只有300多万元,如果要是2017年费用再进行调整,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利润,从而影响发行条件。④售后服务费与产品销售的对应性关系,是否存在跨期确认和调整的问题。2017年至2019年售后服务费实际支出超过预计负债计提金额。2017年发行人净利润为300.84万元。
发行人未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关于售后服务费计提的相关信息,而发审委关注到发行人未能对计提比例进行合理预估且未重新调整计提比例,故该问题引起了发审委的格外关注。
此问询问题主要是针对发行人当期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比例是否充分。通过比较前期的计提数和实际发生数,掌握发行人的售后服务费计提情况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参考了历史数据。通过了解售后服务费具体计提政策、报告期各期的计提金额,与实际发生费用的匹配性,关注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其收入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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