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减值计提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阐述。
在新准则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与旧准则减值计提的差别较大,这也是新准则的核心变化之一。
实施时间:(目前上市公司及机构已基本完成变更)
IFRS9 对自2018 年1 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不同类型企业分步走,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财政部对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过渡办法另有规定。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特定条件的则需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一、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减值计提的范围有何变化?
根据新准则要求,减值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减值均采用相同的减值方法,相当于对减值方法进行了统一。在旧准则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原“贷款及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采用不同的减值方法。
新准则对特定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同样也采用相同的减值方法,而旧准则下,这些科目按照“或有事项”是以不同方式计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不适用减值范围规定。
系统性归纳减值计提的范围:
从新准则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来看,(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TOCI);(3)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表外资产;(4)《IFRS15:合同产生的收入》的合同资产;(5)《IAS17:租赁》的应收租赁款。
从银行报表科目的角度来看,具体包括: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拆出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合同资产,即伴随商品或劳务转移的应收对价
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承兑汇票、保函及信用证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三阶段”如何确认?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金融资产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分为三个阶段,以便及时充分确认预期信用损失。阶段一,适用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低且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需对预期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准备,即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利息收入计算为资产账面金额乘以实际利率。阶段二,资产质量出现明显下降阶段,适用于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预期显著增加、但没有客观减值事件的金融资产,需对资产的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准备,即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利息收入计算与阶段一相同。阶段三,资产质量确认恶化为不良,适用于已发生了信用减值损失事件的金融资产,需确认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利息收入根据摊余成本(即账面总额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净值)计算得出。
需注意的是,若合同修改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减值准备冲回。若合同现金流修改没有导致资产终止确认,则作为新资产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调整减值准备。若资产信用风险降低至符合阶段一标准,预期信用损失从按照整个存续期计提转回按12个月计算,调整减值准备。最后一点,核销预期无法收回资产,构成终止确认,冲回减值准备。
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与旧准则下的减值计提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从会计计量属性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适用范围、确认依据等方面与旧准则的操作有较大区别,如下表所示:
四、目前大部分上市银行现行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三阶段”对应“五级分类”如何衔接?
据了解,目前多数上市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与新模型的衔接情况如下:
1.正常类贷款划分为阶段一。阶段一信用风险低,借款人信用评级高、偿债能力强、违约风险低、拥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现金流偿还义务、长期不利变化因素不大。通常实操中,逾期30天以内或违约概率(PD)在触发值以内的资产,划分为阶段一;逾期超过30天,根据原因,若原因并非现金流出现问题,而是技术问题或是操作事故等,或有证据证明仍能顺利回款,仍可以划分为阶段一;PD超过触发值但拥有较强担保的资产,或会考虑信用缓释作用,也可能划分为阶段一。
2.关注类贷款划分为阶段二。阶段二是以个体或组合为基础评估,若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若违反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或发生借款人外部评级预期调降、或逾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30天(尤其是零售业务)、企业贷款PD已超触发值,表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划分为阶段二。
3. 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类)划分为阶段三。阶段三的标准与信用风险管理对于违约的定义相同,包括确认减值损失事件已发生、逾期90天及以上、以及定性指标,表明确认资产已违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模型与五级分类认定在本质上有较大的不同。五级分类的划分只聚焦了当下时点的金融资产质量,不考虑其他时点的风险状况。但新模型核心点在于,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认定。对信用风险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计提减值准备是归于未来12个月预期损失还是考虑整个存续期的预期损失,这是相对的概念,也是新模型的关键点所在。
五、如何界定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首先,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看与什么比较。一般来说,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会随着时间逐渐发生,并且出现在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或违约之前。因此,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应考虑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动,而非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实操中,在进行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评估中,所有可获取的信息都应被考虑,同时使用前瞻性信息和历史数据。较为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金融资产外部信用评级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
按产品类别/地区等划分的特定组合设定初始最高信用风险,将其与报告日的信用风险进行比较。(仅适用于在初始确认时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组合)
通过评估交易对手,评估信用风险的增加
逾期天数
根据违约概率来评估信用风险增加
当使用违约概率进行评估,一般而言,需要使用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但实操中有的情况是为了简化处理,管理层决定使用12个月违约概率,这样的情况是可行的,只是有一个前提——预计使用12个月违约概率不会与使用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出现较大区别的结果。这是基于在一些情况下,使用12个月的违约概率与使用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结果大为不同。
案例:
当主体购入一个五年期且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贷款组合,金额重大,且该组合的12个月平均违约概率为0.6%,由于贷款组合仅在12个月之后才有重大偿还义务,12个月的违约概率的变化对于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并不合理适当。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实操中若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否划分至阶段二),不考虑出售抵质押品收回的现金流、也不考虑担保人等信用缓释作用。一是由于缓释物的合格性和有效性,实质回收判断存在困难;二是缓释数据收集困难;三是加了缓释,拨备覆盖会降低。一般而言,阶段二或三阶段、或计提金额重大时才考虑缓释作用。换言之,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时,担保物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会被纳入考虑。于此相比,五级分类都考虑了抵质押品、担保人等因素。
案例:
A公司有以B银行5年期贷款作为资金支撑的不动产,该笔贷款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为0.5%,改贷款的担保物就是该不动产,并在抵押顺序上是第一顺位。自初始确认后,由于大环境经济衰退明显,A公司的营收和利润出现明显下滑。监管要求预计将面临提高压力,可能进一步影响其营收和利润。这些负面影响很可能是重大且持续性的。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A公司的现金流预计大幅下降,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B银行认为A公司未来现金流进一步的恶化会导致A公司多期贷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逾期可能性大。因此,违约概率增加到20%,达20.5%。截至报告日,对A公司的这笔贷款,已无法被认定为信用风险低,所以,不管A公司的担保物市面价值如何,B银行判断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之后已显著增加。自此,B银行对A公司的贷款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同时,在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时,应考虑从该不动产担保物上预计可以收回的金额,因此,最后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可能并不重大。
从该案例可知,银行在确定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同时考虑了违约概率和宏观经济以及客户现金流等特征信息,如果仅依据违约损失率进行判断,银行可能无法识别出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事实。另一方面,在考虑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不考虑担保物的缓释因素,但是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时,银行需把担保物的预期可回收金额纳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