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沪、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提供了指引,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债券置换简介
公司债券置换业务(以下简称“债券置换”)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置换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对现有债券进行主动管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和财务成本的行为。
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向债券持有人发起置换要约,相当于延长了债券偿还的期限,有利于优化企业债务期限结构,债券置换结果与债券展期类似,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债券置换要约需要发行人发起、持有人同意,而债券展期需要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方可生效,通常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二是,债券置换要约比较灵活,债券持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置换的决定,其置换比例没有限制,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债券展期等事项则有严格的比例限制。
二债券置换规则
(一)置换方式
发行人开展债券置换业务应当采用要约方式,以公告形式向标的债券全部持有人发出要约,并明确置换方案。
(二)标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应确保接受债券置换要约的标的债券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标的债券不得接受要约。标的债券持有人接受要约后,应根据要约内容办理置换债券的认购等事宜。标的债券持有人接受要约后,对应的标的债券不得交易或转让。
(三)发行人职责
对于债券持有人未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发行人应当继续按照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对于债券持有人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发行人应当于约定日期申请注销;标的债券全部置换的,发行人应当及时申请标的债券摘牌及退出登记。
(四)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置换要约起始日前披露本次债券置换目的、标的债券、要约对象、置换比例、置换债券已获注册或确认情况、置换债券基本要素、要约期限、标的债券持有人申报方式、申报撤销条件、超额认购后的配售安排、置换后标的债券注销安排、置换债券的上市/转让安排等相关信息;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置换事宜,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事宜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向标的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债券置换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结果公告。
三债券置换案例
目前已有的三只债券开展过债券置换,均发生在《通知》发布之前,属于小范围试点,具体情况如下:
从已置换的情况来看,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质量较低,盈利能力下降,长短期偿债压力均较大,进行负债管理的需求较高。而瓦房店沿海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为城投公司,业务相对稳健,收入平稳,但2020年到期有息债务规模较大,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债券置换能有效调整其负债结构,缓解偿债压力。
四债券置换的意义
对于发行人而言,一方面,债券置换有助于延长债券期限,缓解企业的短期流动性压力,尤其对当下受疫情影响出现短期流动性危机的优质主体,给予企业时间来解决自身经营和资金问题,避免发生实质违约。另一方面,在发行人信用资质好转的情况下,债券置换可以修订部分条款,在市场收益率整体下行时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投资人而言,债券置换方式也能给予投资人更多的选择权,增加债券处置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一方面,在不存在风险事件的情境下,持有人往往可以获得延长期限的收益补偿。另一方面,在风险情境下,持有人可自主判断债券的止损价值,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