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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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企业重组之公司分立的案例研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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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准备IPO上市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剥离其他无关业务,突出主业的企业重组需求。在该情况下,选择企业分立的重组方式,进行业务板块的合理划分,将会成为比较好的选择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分立的操作方案进行介绍,并对包括税费在内的相关注意事项展开进一步分析。

一 关于企业分立的操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以下根据两个案例,让我更加清晰的了解分立的过程:

案例一:神州细胞(688520.SH)的分立

2016年10月分立方案(初始分立方案)

2016年10月20日,神州细胞有限(拟上市主体的前身)进行股东会决议,同意神州细胞有限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分别为神州细胞有限和义翘科技;分立后的神州细胞有限注册资本为4,114.5639万元,义翘科技注册资本为457.1738万元。

神州细胞有限编制了分立前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交割清单并自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就分立事项通知了债权人。

神州细胞有限在2016年10月22日刊发的《北京晨报》上发布《分立公告》,载明神州细胞有限拟进行分立。

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分立变更证明》,核准办理神州细胞有限变更登记。同日,神州细胞有限就此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其分立方案如下:

1)做好业务的划分:分立后的神州细胞有限将经营生物药研发业务和诊断试剂业务;义翘科技将经营研发外包服务和科研工具业务及生产生物制品业务;

2)资产及负债的划分:根据划分基准日账面科目情况,并结合业务的相关性,将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

3)人员划分:按“人随业务走 ”的原则,对人员进行划分。对于同时涉及立后两类业务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其主要工作涉及的业务进行划分。

4)连带责任: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分立前后的债务由分立之后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转出至新主体的模拟财务报表如下:

640.webp (2).jpg

案例二:国芳集团的分立

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拟上市主体的原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7日。其主要从事地产开发、销售和商业物业经营,为进一步突出百货、超市、电器连锁经营业务,剥离与零售业无关的地产开发的资产和业务,兰州置业实施存续分立。

其分立采取存续分立,即存续的兰州置业和新设的商业物业。兰州置业和商业物业将按照分立方案约定依法继承原兰州置业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

截至分立基准日2010年9月30日(分立前),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640.webp (1).jpg



其分立方案如下:

1)分立原则:分立基准日为 2010 年9 月30 日;基准日资产、业务主要基于业务相关原则、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负债随资产、业务归属进行划分;基准日至分立后工商注册日期间的损益原则上根据资产归属进行划分;兰州置业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产生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子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随子公司股权进行划分。

2)做好业务及资产的划分:兰州国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兰州商投(筹)”)接收兰州置业的商业物业及与商业物业相关的资产(包括因商业物业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及兰州商投(筹)运营所必须的现金。兰州置业(存续)承继除与商业物业相关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3)人员划分:兰州置业在分立基准日的全体员工由分立后兰州置业(存续)全部接收。兰州置业其他子公司不涉及员工安置。

4)分立基准日至分立完成日间的损益归属:在分立基准日至分立完成日期间,兰州置业(存续)、兰州商投(筹)、各自承担所承继业务、资产、负债、人员等产生的相应损益。对分立基准日至分立完成日间不能按上述原则和条款确认的资产、负债、权益、费用按照平分原则处理。在分立完成之日,分立后公司均需确保净资产值不低于实收资本,否则各股东有义务按比例补足。

5)验资并完工新分立公司的工商变更:2010 年12 月6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兰州商投(筹)截止2010 年12 月6 日各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股东出资净资产439,649,524.22 元,折合实收资本20,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419,649,524.22 元。同时,兰州商投(筹)与兰州置业(续)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兰州商投(筹)的股东仍为国芳集团持股50%,兰州国芳持股50%。

2010 年12 月6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兰州置业(存续)截止2010 年12 月6 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其中净资产减少439,649,524.22 元,注册资本减少20,000,000.00 元。兰州置业(存续)本次减资后,国芳集团持有股权50%;兰州国芳持有股权50%。

分立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640.webp.jpg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可以总结企业分立的主要方案包括:确定分立基准日,对基准日财务账载的资产和负债及业务和人员进行划分,减少原公司的净资产和实收资本,相应增加分立新公司的净资产和实收资本(增加实收资本,剩余部分进入资本公积),最终进行验资完工商登记变更。一般情况下,分立过程不涉及资产的现金收购,分立前后股东结构保持不变。


二相关的关注事项



(一) 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的分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 分立的合理性

需要重点关注分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在神州细胞(688520.SH)的科创板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了分立的必要性、合理性、业务逻辑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刻意将非盈利资产从拟上市主体从剥离。

(三) 相关资质证书的转移问题

在分立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权证转移的问题,相关业务资质需要能够满足在新分立主体快速办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此外,在此需要重点提示有关土地和房产权证更名的问题,需要与相应主管部门做好前置沟通,以免出现相关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更名过程中缴纳大额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四) 相关税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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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研究 企业重组 会计师事务所 工商行政管理 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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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9-10 15:37: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关于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59 号文》第五条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9 号文》第六条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50%,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综上所述,企业分立过程中,方案设置时需要满足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并在当地税务局做好特殊税务处理的备案,从而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2011 年2 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13 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及《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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