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会计吖
2913 0

[其他]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账务处理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粉丝

硕士生

22%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0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0 点
热心指数
0 点
信用等级
0 点
经验
861 点
帖子
66
精华
0
在线时间
30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11-17
最后登录
2010-12-17

楼主
会计吖 发表于 2010-11-19 09:58:58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净值 国家税务总局 固定资产 账务 报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ck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5-12-27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