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作为一种旧的私有者,应该与普通的私有者没有区别。在封建地主产生的早期,作为新兴事物,应该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缺乏竞争机制和法律秩序,导致封建地主的权势和家财在一种低级的习惯状态中养成,必然带有原始性、落后性。在血缘世袭、财富世袭、宗教权世袭的制度下,为了保证世袭产权的安全,必然导致农权与官权、匪权联姻,最终导致“地头蛇”式的特殊威权体制。在这种几乎不受监督的地头蛇模式下,封建地主做一些坏事的成本很低,从而导致坏事层出不穷,如欺男霸女、恃强凌弱、农官匪勾结鱼肉乡里等等。
一句话,封建地主做坏事的成本很低,所以无法保证他们不做坏事,他做了坏事你只能把它解释为好事,比如某人被皇帝霸占只能解释为“临幸”,否则你只能受气。
如果说“地头蛇”威权体制也有均衡的话,那是一种非常低级的均衡。比如,盛行于德国、法国的“初夜权”制度盛行了数百年,你不能不说这种制度具有长期的稳定性,是农奴与地主达成某种均衡的结果。盛行于东方的“童养媳”制度也有同样的效果。试问:封建地主为什么不把自己的闺女送到穷人家当童养媳呢?
我们不排除个别地主群体中会出现雷锋式的英杰,但这是小概率事件,无法改变“封建地主做坏事成本很低”这一基本状态。
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进阶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让做坏事的成本越来越高”。早在1212年,英国市民阶级就利用国内分裂,逼迫无地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目的就是让国王做坏事的成本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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