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hai_ccc 发表于 2011-7-1 23:20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先提一个极端的例子:某资本家有个后代,但是先天白痴,资本家死后这个先天白痴当然就不具有天涯先生所谓的选择能力了,那么资本产生的利润改归谁呢?当然这个问题很极端,天涯先生可能认为布局普适性。但是我要说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让我们直面的资本主义法则,这个白痴他也具有资本的继承权,他理应获得资本收益。
“任何资本所有者必然因其对资本的所有权而获得收益”(这相当于你的:“资本家仅仅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就可以获得资本收益”的意思)时,则它就至少要经得起逻辑检验。现在我们来看一下:
你玩这种把戏是很纯熟了,我的提问与你强加给我的意思根本不相关,我说的是可以获得,并没有说必然获得。
资本家首先是拥有了资本,才获得了选择职业经理人的权力,如果我们把这种所有权剥离出来,资本家将完全成为一个局外人,我们可以假设他是一个傻子(当然现实的资本家都很聪明,我无意认为他们是傻子,资本家也不可能是跟资本无关的人),这个时候由非资本所有者来选择资本运作人,那么结果必然坏于资本所有者的选择么?(当然我不个人是不赞成这种剥离的,尤其在现实社会,没有完善的所有权保护法制,随意将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造成的必然是资本家财产的外流。),我想答案未必是肯定的,资本家不参与用人,资本运作仍然是可以获得成功的。但是在完善的所有权法律之下,资本家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其所有权相应部分的收益。
当然天涯先生是可以继续认为资本家必须劳动才使其获得资本收益具有了正当性,我只是想提醒他,我比他还是替资本家着想,因为我认为,资本家凭借资本的所有权就可以获得资本收益。
难怪一些古代的皇帝要被太监摆布啊,明明按照规矩天下是皇帝的,可是皇帝不如太监有本事,太监就谋得实权。现如今资本所有者与资本支配人之间是不是也存在这种关系呢?是不是因为支配人觉得自己贡献大了,分配利益的时候就将所有者剔除在外呢?
是不是我们的国企老总可以理直气壮的对我们这些所谓的国企所有者们说,你们都没有参与国企管理,你们凭什么来跟我们要分红呢?
不难看出,我们都在为谁辩护了。
天涯先生若要讨论可以发邮件(hohai_wow@hotmail,com)给我,我对这里已很是厌恶,虚伪的人太多,不适合做学问。
问题是,你认为一个白痴,会持续地获得相关利益么?理应获得,与能够获得显然不同。我从来也没有否定“理应获得。”之前就已经说过,所有权仅仅是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经济依据。你的原话是“他获得收益的根本还是所有权。”
二,注意我之前的这一段话:
“我们对某一命题的陈述,要避免使用产生歧义的语词,除非我们对之进行相应的特别说明。因此,对于我们认为存在的某种因果关系而言,我们要么指出二者之间或然性,要么指出其必然性。就我们这里所说的问题,如果是前者则还罢了,如果是后者……”
我并没有强加给你什么意思,我已经做了两种设想,一个是基于法律的或然性,一个是基于经济行为的必然性。如果就你这里的特别说明而言,那么你之前的意思则是属于前者,那么我们就不存在分歧了。不过,就此问题,未必不可多说几句:
如果财产继承人是一个智障。那么原财产所有人一般必会预先安排后事,为其指定财产监护人。从而其实际上是继承了一种选择,从而其资本的收益并不是因为所有权本身,而是因为这种继承——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区分开来。这并不与我之前所说的:“即使是全盘接受上一代所曾经选择的职业经理人,这种全盘接受也是一种选择。并且,如何使用经理人,则完全是继承者的个人行为。 ”相矛盾。因为此时继承者不存在正常的积极或消极的支配行为(我们确定一种支配行为,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总是要基于他是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有行为能力的人而言,他的不作为,本身就可视为一种支配——消极支配)。他的收益完全依赖于其原所有者选择的正确性。如果选择是错误的,则那么这种所有权依旧不会给其带来收益,相反,却可能使其资本受到损失。
而如果因某种意外原所有人未能及时指定监护人,则根据法律规定同样有其相应的监护人,这时,如无相关遗嘱,则视为所有者对这种法律规定的默认。因此,最终的结果依旧与之行为相关。
总之一句话,所有权只是获得资本收益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经济依据。没有所有权,必不能获得为法律所承认的资本收益,有所有权,则未必获得为法律所承认的资本收益。
至于你说的国企问题,且不说这种所有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即使我们承认,所谓公有制的所有权不过如此,那么,按现在的政治逻辑,这些国企管理者是谁选择的?国家ZF职能部门,而这些职能部门人选是谁选择的?逻辑上是各级人大代表选择的,而人大代表又是谁选择的?那么你说有没有参与管理?而至于说名义上这个问题,如果追根究底,这个谁也不怪,怪只怪这些“所有者”自己——这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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