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同类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级差。
第十二条 在确定录取和选择专业方面,承认各省招办的加分和降分录取规定。在福建省内,我院各个批次录取时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进行降分录取,最低可降50分。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