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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是中国国家的最高形式——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商榷(3)

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是中国国家的最高形式

——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商榷(3)

雷建炎( leijy26@sina.com

关键词 国家 王伟光 恩格斯 辛亥革命 中华民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中,打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旗号狐假虎威: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人类之初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剥削、没有阶级,也就没有国家。当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出现了私有制,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对立阶级,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压迫者和被压迫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裂和对立,统治阶级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统治被统治阶级,缓和冲突,于是国家就产生了……”

王伟光院长滥竽充数。其“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国家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而国家的最终消亡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过渡”、“无产阶级专政是作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新型的国家,是由剥削阶级国家到消灭阶级、消灭国家的必经阶段”、“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问题是无产阶级通过它的先进组织——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南荒唐无稽,纯粹是在为俄国流氓无产者列宁及中国文痞张春桥、姚文元树碑立传,企图死灰复燃“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极端恐怖主义。

美国学者路·亨·摩尔根的光辉著作《古代社会》激情满怀:

“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来,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如此繁多,它的用途是如此广泛,为了所有者的利益而对它进行的管理又是如此巧妙,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了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一定会规定国家对它所保护的财产的关系,以及所有者的权利的范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只要进步仍将是未来的规律,像它对于过去那样,那么单纯追求财富就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了。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整理马克思研究摩尔根《古代社会》所遗留的阅读笔记时,结合自己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写成的划时代著作。它阐述清楚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明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指出人类社会必然进化到共产主义大同世界。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振聋发聩: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恩格斯赋予国家的科学定义是:

“国家决不是外部强加给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理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毋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

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

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1911年11月,武昌首义的湖北军ZF颁布《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规定:

第二章 人 民

第四条

凡具有鄂州ZF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

第五条

人民一律平等。

第六条

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

第七条

人民自由通讯不得侵其秘密。

第八条

人民自由信教。

第九条

人民自由居住迁徙。

第十条

人民自由保有财产。

第十一条

人民自由营业。

第十二条

人民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自由保有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

第十四条

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所为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

第十五条

人民得陈请于议会。

第十六条

人民得陈诉于行政官署。

第十七条

人民有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选举投票及被投票选举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依法律有当兵之义务。

辛亥革命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上开天辟地的社会主义革命。

起草《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的宋教仁是当之无愧的社会主义“革命元勋”、“宪政之父”。

王伟光院长《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南,在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面前无地自容。

中华民国不是资产阶级专政,也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它不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更不是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中华民国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国家最高形式,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中华民族大家庭。

2014年10月14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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