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产业经济学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作者:来源于网络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做法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认
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基础上;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扩大了土地的经营规模,而又仍然坚持了地权均等的原则。因此,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形式。最后,本文提出了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地籍的调查和整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农民自愿互利原则等进一步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规模经营
2000年暑期,我随福建师范大学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社会调查二队,到泉州的晋江
、永春、德化三个县(市)调研,访问了一些农业种植大户,与基层干部召开了多场座谈会。我对当地农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规模经营的做法,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寒假,我又对家乡漳州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做了一些调查,对这种新型的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思考。本文谈点不成熟的见解,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尝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
制,扭转了陷入困境的农村经济,使我国农业连续登上几个台阶。从总体上看,家庭联产承包制仍然适应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适应我国农业的技术水平,适应我国农村的社会状况。因此,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的平均分配办法,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分散化、细碎化。随着非农产业和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城镇郊区和工矿企业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农业在这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已经很低。在泉州市的石狮、晋江、南安,漳州市郊区、福州市郊区,农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经低于10%,在一些县已经低于5%。在这些地区,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兼业化,成为“老大娘农业”、“老太爷农业”,甚至抛荒,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
在这些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如何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当前和今后面临的重要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沿着
“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培育土地流转的机制,逐步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福建闽东南地区的农民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日益引起重视。近几年,一方面,由于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从事农业企业化投资和经营的农民增加;另一方面,农业领域利用外资特别是港澳台资金也日益增多。这就推动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制度改革,具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综合各地试点情况,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产权变革范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非农业发达的城镇郊区,农村土地
属于城市规划区,迟早要被ZF征用,征地费也是比较明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把所有农民承包的土地折价,与集体资金、固定资产折成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第二种情况是,在非农业发达的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仅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由村股份合作企业统一规划,或统一经营,或招标经营。第三种情况是,不愿意继续种地的农民把承包的土地作为股份,参股到农业企业。
其次,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灵活多样。一是在土地大量被征用,价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
ZF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为依据;二是在一般地区,土地价格不容易折算,由农民自发地与农业企业谈判确定,实际上还是以农业纯收入为基础的。
再次,在村集体范围内把所有土地折成股份的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中,在股权结构上集
体股和个人股并存。集体股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股份,持有者为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个人股是归农民个人所有的股份,其中包括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的股份,也包括集体组织分配给个人的股份。个人股一般不能转让、抵押。
第四,在土地利用上,有两种方式。一是村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集中的土地,统一规划
和开发后,向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或专业队发包,发包办法多采用投标竞标办法。二是由农户自愿用土地参股的股份合作企业,由投资者直接用于粮食或其他作物的企业化经营。
第五,在利润分配上,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盈利
情况进行分配。二是农民用土地入股后,取得固定的股息。
目前,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主要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试点,这些地
区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非农产业比较发达,较多的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在这些地区,大量劳动力在
非农产业就业。小规模种植的劳动生产率低,农业不再作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泉州的石狮、晋江、南安,以及福厦路沿线两侧地区,乡镇企业十分发达,年青人几乎都在非农产业就业,有的村几乎家家开店办厂,农业就成为“恋土”的老人的专业。
其次,有一定的资金力量和技术力量。在这些地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户积
累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掌握了较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实行农地股份合作制后,规模扩大了的土地多用于种植引进的新品种、特种作物,以提高产出率,使土地经营者有合理的收入,又能使原承包户有一定的分红收入。
再次,地方干部队伍的素质比较高。在实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过程中,由于各个农
户的情况千差万别,存在着有的农户愿意用土地入股,而有的不愿意入股的情况,对入股所要求的条件也不同。在一定区域内,若有不愿意入股的农户存在,几宗土地就不能连成一片,影响了规模经营和土地的开发利用。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村干部就必须做好协调工作。没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工作就很难开展。
二、股份合作制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目前,人们对土地规模经营是否能够提高土地生产率,还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土地规模经
营会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人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是一致的。因此,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长期趋势。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人畜力耕作为主和以机械耕作为主的两个阶段。 在人畜力耕作阶段,农地的规模必须能够充分发挥劳动力和畜力的作用;
当农业生产由以人畜力耕作为主过渡到以使用农业机械为主时,决定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农机的作业能力,而在现代社会,机械作业的任务往往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农业经营者本身则专职进行田间管理和辅助作业,因此农地经营规模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土地规模经营就相应地分为“人畜力满负荷”和“管理能力满负荷”两个阶段。从“人畜力满负荷”的规模经济到“管理能力满负荷”的规模经济过渡,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劳动力过剩的条件下,只有先逐步实现“人畜力满负荷”的农地规模经营,劳动力成本逐步大于资本成本,才能逐步实现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过渡到机械化耕作的土地规模经营阶段。
无论是“人畜力满负荷”的规模经营,还是“管理能力满负荷”的规模经营,都是一个渐进
的、长期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要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必须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可以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唯一途径。土地流转过程,就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逐步实现过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多种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其中的一种新形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虽然还处于试点阶段,推广面不大,但在多种土地流转形式和规模经营形式中,它已初步显示了生命力。在福建泉州地区,通过股份合作制,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有很大的提高。在晋江陈埭镇,有的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扩大到几十亩、上百亩,面积最大的达到1000亩以上,为农业机械化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
这种土地规模经营形式的生命力就蕴涵在它的制度中。
第一,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农
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规模经营的推广,主要有两种土地流转机制,即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的流转主要通过行政机制进行的。行政调整机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强制调整,动作简单,一般是集体组织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而不考虑农民是否在非农产业中就业。二是调整时不清算和补偿原承包户对农地的投资。这种通过行政调整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利用效率。但是,这种调整方式也产生了消极后果。首先,行政调整机制的特点是“一刀切”,往往切了一些不该切的人和地,解决了一部分农户的人地矛盾,却损害了另一部分农户的利益,干群关系紧张。其次,由于农村土地的复杂性和投资的多样化,只有农户自身才清楚投资了多少和土地质量的变化情况,社区集体组织难以测定农村土地质量优劣的变化。因此,行政调整一般无法对投资者进行合理补偿,这就影响了农户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强化了重用轻养的短期行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调整土地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调整机制的不足。首先,除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外,它是完全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反映一个地区不同农户的不同意愿,农户可以入股,也可以不入股。个别不愿入股而又连片需要,可以通过个别协商加以妥善解决。其次,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反映出农地质量的差异,农地质量高的折股多,农地质量低的折股少,有利于鼓励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
经管之家“学道会”小程序
  • 扫码加入“考研学习笔记群”
推荐阅读
经济学相关文章
标签云
经管之家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