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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讨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融合的第二个问题

发布时间: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的剩余劳动转化成的剩余利润,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因此,资本家剥削了工人,资本主义制度应该被推翻。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企业利润分配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企业”。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企业就是工厂,是百货公司,是运输公司等等。在马克思的时代,企业就是工厂。那么,企业到底是什么呢?企业是一个组织,不管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还是在现在,企业一定是涉及很多人的组织。一个企业要存在,它首先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即企业必须建立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企业必须租用土地。第二,企业必须有初始资产。这些初始资产是由企业出资人提供的。第三,企业必须雇佣工人。这里的“工人”包括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的产业工人,也包括从事决策、组织的管理人员。如果企业的出资人被企业雇佣,也属于工人之列,即其兼有出资人和工人的身份。最后,企业很可能向一些借款人借入资金。因此,总起来说,与企业直接有关的有三类人:
1、土地所有者。拥有企业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出租土地给企业,按一定的地租率向企业收取地租,到期收回土地。
2、资本所有者(资本家)。包括出资人和资本借贷者。资本借贷者拥有资金所有权,向企业出借资金,按一定的利息率向企业收取利息,到期收回资金。关于出资人,稍后再谈。
3、工人。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工人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向企业出借劳动力,按一定的工资率向企业收取工资,到期收回劳动力。
企业,实际上,如同我们每一个人,是不属于任何人的。法律赋予了企业独自承担权利责任的地位,即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和你我一样的“人”。企业按法律一经成立即是一个独立的“人”,它向出资人收取(或借入,关于借入稍后再谈)资本,向资金所有者借入资金,向土地所有者借入土地,向工人借入劳动力。有了这些资源后,企业用资金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用劳动力生产产品,出售产品,收回资金。企业收回的资金,要支付工人工资、资金利息、地租和股息(这里忽略了税收,这种忽略并不影响我们的讨论,以下同此),剩余的就是企业利润。这个利润,就是我们接下来讨论的主题。
企业利润由何而来呢?无庸质疑,企业的利润,是由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的剩余劳动转化而来的。(当然,这里的工人是指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工人,还是包括从事辅助生产的管理者,大可讨论,但在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按照人们普通的想法,谁生产谁拥有,既然企业利润是由工人劳动转化而来的,那当然就应该由工人所有。马克思也顺应了这种想法,提出工人应该拥有企业的利润。但是,这不是马克思的真实想法。
西方经济学认为企业利润应该由谁拥有呢?西方经济学认为,企业利润应该由企业出资人所有。西方经济学的这个观点,成为了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后来者指责其为庸俗经济学的主要原因。我们来分析一下,企业利润为什么应该属于企业出资人。我们考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经营很好,有利润。企业的设立实际上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与土地所有者订契约、与资本所有者订契约、与工人订契约。事实上,在成立企业这件事上,出资人之间也存在契约。我们考虑其中的一种情况:出资人约定了企业存续期,即到期后企业或者清算或者出资人之间重新订契约。企业到期后,不管以后会怎样,企业一定会做一件事:清产。清产的时候,要把工资、利息、地租和股息支付给各方,然后将土地还给土地所有者,将借入的资金还给资金借贷者,将劳动力还给工人。但接下来就难办了,出资人的出资要不要归还?如果将出资人的出资归还,那么企业剩余的资产,就全部是由企业利润转化而来的了。这些资产按照“谁生产谁拥有”的想法,归工人所有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种情况,企业经营不好,有亏损。那么,企业到期清产的时候,工人拿回全部劳动力、土地所有者拿回全部土地、资金借贷者拿回全部资金,出资人能否拿回全部出资呢?显然,如果出资人拿回全部出资,而其他各方又没有损失,那么就出现了资金黑洞。如果出资人不能拿回全部出资,那么是不是其他各方也应该有所分担才公平呢?即工人不能拿回全部劳动力、土地所有者不能拿回全部土地、资金借贷者不能拿回全部资金?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劳动力天然属于工人,工人不能拿回全部劳动力是不可能的,最多是工人退回部分工资,但是,工资是工人的劳动所得,怎可以收回?而土地所有者、资金借贷者与企业有严格的契约约定,土地和本金是必须原物归还的。因此,企业的亏损只能由出资人独自承担。既然亏损时,亏损由出资人独自承担,那么盈利时,利润也应该由出资人独自享有才公平呢?
第三种情况,企业经营非常不好,资不抵债。那么,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时候,工人会有被拖欠的工资、土地所有者会有被拖欠的地租、资金所有者会有被拖欠的利息、出资人会有被拖欠的股息。(当然,还有可能有供货商被拖欠货款、购买者被预收货款,但如果是钱货两清的交易,这些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这里忽略这些关联方。)根据通常的法律,企业破产清算后所得款项,首先补偿工人的工资和福利,然后归还资金借贷者的贷款,接下来会补偿利息和地租,最后是归还出资人的出资(但绝大多数的破产,出资人是血本无归的)。由于工人的劳动力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可以全部收回,资金所有者的本金至少可以部分收回,所以,显然出资人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风险。根据公平原则,既然风险大多归于出资人,那么企业利润是否也应该归于出资人呢?
这里我们讨论的三种情况,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出资人成立企业,企业雇佣工人,也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又会怎样呢?
“劳动雇佣资本”,也就是,工人凭借劳动力成立企业,然后企业寻求风险投资(包括贷款),用风险投资租赁土地、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生产商品,出售商品,收回资金,用收回的资金支付工资、地租、利息和股息,剩余部分成为企业利润。如果这个企业除了雇佣参与成立企业的工人,不再雇佣另外的工人,企业利润由这些工人享有,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企业另外雇佣了工人,这些工人在获得了工资后,是否也应该分享企业利润呢?
这里,凭借劳动力成立企业的工人,实际上就是企业的出资人,这些工人享有企业利润也就是出资人享有企业利润。
综上所述,不管是“资本雇佣劳动”,还是“劳动雇佣资本”,企业利润最终由出资人享有,应该说从公平原则出发是合理的。
上述这些分析的基础,实际上,仍然是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化,因此,从根本上讲,仍然存在马克思指出的矛盾。马克思为解决这个矛盾,提出了另一种思路:生产资料社会化!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社会化,即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管理生产资料),由社会成立企业雇佣工人,避免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现象。由于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所以,最终是工人自己雇佣自己,工人自己享有自己剩余劳动转化的利润。
实际上,在马克思的想法中,社会(或者国家)就是企业的出资人,社会(或者国家)享有企业利润就是出资人享有企业利润,因为在企业盈利时,社会享有企业利润,企业亏损时社会承担亏损。总之,是出资人承担风险、享有利润。
生产资料社会化后,名义上工人自己享有企业利润,实际上是国家享有企业利润。国家用这些利润为全体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工人最终享有的利润并不全是自己剩余劳动转化的利润,还包括他人剩余劳动转化的利润。其结果就是平均化、“干好干坏一个样”,损害了社会的效率,最终使工人自己的利益受损。
现实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生产资料的绝对社会化是不可取的,当然生产资料的绝对私有化也是不可取的。生产资料的绝对私有化,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导致严重的剥削,出现马克思所处时代的社会现象。生产资料的绝对社会化,将严重损害社会的效率,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滞后,最终损害人民的福利。
企业利润分配可取的方法是,企业利润由出资人享有,国家代表人民通过税收分享部分企业利润服务全体人民。
总体上说,这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但是其中也还隐含着很多问题。比如,大股东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管理者与工人工资差距过大问题等等。即使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企业利润由出资人享有也是较其他方法更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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