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分析了一下,发现按照中国现有比例法,保障型产品的最低资本要求高于储蓄型产品。其实最低资本要求中大部分为准备金的4%引起的,而对于健康险这些保障型产品,以现有2.5%(低于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定价利率来看,投资风险并不大,甚至是没有投资风险,所以对健康险使用4%的准备金计算有点偏高。
另外,欧盟1号当时评估准备金使用市场利率,而当时市场利率一般都高于2.5%,所以准备金因子4%的适用并不会使最低资本要求过于保守,但现在中国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限定在2.5%,准备金本身是保守的,且采用了4%的因子使得最低资本要求更加保守。欧盟1号当时的比例因子是针对寿险制定的,利用VaR方法,统计得出了现在的因子,但是否适用于中国市场,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险市场,就难以定论啦。
且看美国的RBC,寿险和健康险的评估方法是不同的。
既然健康险产品不允许分红,定价利率又如此低,还担心什么投资风险呢?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健康险产品的最低资本要求是否有降低的理论依据,保监会呼吁商业保险回归保障,但保障产品的边际资本要求如此之高,销售保障产品的资本金压力较大。是否可以在新偿付能力标准出台前,制定过度标准,使现有的制度更加透明化,分子分母的统计口径一致化,我在此抛砖引玉,请大家给与个人宝贵想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