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者De Vellis(1991)对于预试问卷题项数提出以下二点看法:
(1)如果研究者是编制或发展一个正式的测验或量表,作为其他心理测量之用,则预试题项数最好是将来所需正式题项数总数的3-4倍。
(2)在某些替丁内容范围内,有些量表题项的设计不容易;或先前相关研究显示,这些构思不需要过多的题项即可获得良好的内部一致性,预试量表的题项数约为正式量表题项数的1.5倍即可。
2.预试
预试对象的性质应与未来正式问卷要抽取的对象性质相同,如研究对象为中学生,预试对象也要是中学生,预试对象人数以问卷中包含最多题项的“分量表”的3-5倍人数为原则。
进行因素分析时,应包括愈多的受试者(De Vellis,1991)。学者Tinsley和Tinsley(1987)建议,进行因素分析时,每个题项数与预试样本数的比例大约为1:5至1:10之间,如果受试者总数在300人以上时,这个比例便不是那么重要。
另一学者Comrey(1988)建议,如果量表的题项数少于40题,中等样本数约为150位,较佳样本数是200位。
(注意:是指单份量表总题项数的5到10倍,而不是问卷的总题数)
资料来源:吴明隆《SPSS统计应用实务 问卷分析与应用统计》.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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