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烟雨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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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说公有,到底什么是公有,弄明白了么?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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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1-3-26 10:06:20
楼上,我们是讨论问题,不是要谁来读课文.
         我再重复一遍,说一个人有一样东西,却不能动\不能碰,不能支配,这算有么?,.......咱不带这么忽悠人的好吧?

        至于后面:
       1\资产可以获得收益么?如果可以,那么马克思批驳资本家的说法就完全是错的了;
       2\所谓的集体公有其实没有意义,家庭本就是个小集体,扩大一点就称为公有制更像个笑话;至于全民所有制,连分配这一公有最关键问题都没有做到,竟然还说我们是公有的.........
         集体怎么分配,全民就怎么分配,公有的分配方式还需要怎么区分?
        .所谓时间不长就更无聊了,资本家说:我的企业死后全部捐给社会,难道我们把这资本家的企业称为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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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色飞蛾 发表于 2011-3-26 10:09:23
公有就是人民以共同意志支配和控制社会运行。这当然需要民主选举代理人代表人民行使共同意志。
http://blog.163.com/xuesefeie87 官方博客 非加转载,皆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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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fw 发表于 2011-3-26 13:03:52
8# 烟雨红尘
——“楼上,你的说法真的很奇怪,你把支配权理解成什么了?
委托搬运工搬东西,于是搬运工就有了支配权,委托人反而没有了?”


支配权是因所有权而有的一种职能性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物权,因此这种职能性权力并不一定都由所有权人本身来行使,可以委托给他人。而且委托本身也是在行使支配权。董事长可以委托给总经理行使企业资产的支配权,丈夫可以委托给妻子或雇佣的管家行使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人——公民——可以委托企业管理者支配,这就是我的理解。这里委托人怎么就没有所有权了?。


——“其实你的说法第一段已经很明白的说明了,搬运工,企业职员的支配权是来源于授予,也就是来源于所有权人的支配权的分离......这里只是分离,并不是转移,所有权人的支配权仍然存在!”
谢谢你能够承认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可以分离的,我也并没有说它是所有权转移啊,只要雇主和资本家愿意,当然搬运工乐不得雇主和自己一块儿搬家具,经理断不敢拒绝董事长亲自来指挥生产。

——“支配权并不是只有所有权人才有的东西,搬运工也有,强盗也有,但是合法的支配权必然来源于所有权,由所有权产生支配权,由所有权人授予别人支配权”.


放心,不合法的支配权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我们讨论的是合法范围内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支配权或许不是所有权的充分条件没,还需要其他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没有支配权就不可能有所有权的说法,说一个人有一样东西,却不能动\不能碰,不能支配,.......咱不带这么忽悠人的好吧?”


一时明白一时糊涂,刚才还承认所有权可以与支配权分离,现在又把能动、能碰看做所有权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难道搬运工碰了雇主的财物,经理指挥了老板的资本运营,搬运工和经理就成了所有者?反之雇主和老板在委托期间就没有了所有权?

——“我们所谓的公有真的曾经"有"过么?”

你还是先好好地理解一下什么是公,什么是公有制,和什么是公有制的财产支配,然后再来讨论公有曾经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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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1-3-26 19:49:45
支配权本就是所有权不可缺的一项权利,连支配权都没有又何谈所有权?

——“我们所谓的公有真的曾经"有"过么?”
你还是先好好地理解一下什么是公,什么是公有制,和什么是公有制的财产支配,然后再来讨论公有曾经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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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有",你让我理解什么是"公",难道把"公"理解得无比透彻就可以改变我们实际从未"有"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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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1-3-26 1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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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2134 发表于 2011-3-26 22:07:39
早上阐述了下概念,现在来回答LZ的问题,毫无疑问,公有的定义没有问题,具体的问题出在什么上,和总理答记者问一样的结果,就是落实,很多事情,落实不下去,那么公有制必然演化为权贵资本主义所有制(恕我不恭)。我们讨论学术上的公有就是那个定义,要是想说现实里的公有,恐怕LZ要无奈了,中石油中石化都是全民所有的,但是那几千万一个的灯就只能给那些人照明~~~~公有的学术定义没有错,但是现实出现了扭曲~~
关于资产获得收益的问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还是说,资产用于投资的时候在承担风险的时候可以获得收益,但是,并不一定要把这个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立起来,我们说学术探讨是大家摆观点,讲道理的地方,而不是占据权威制高点的批判~~~我们学过投资学的都知道资本资产定价理论,风险收益理论,那么马克维茨的这些观点足可以证明资产是可以增值的~~~~
愿意和楼主继续讨论~握手!
长啸狂浪滔天多少真英雄,剑指苍茫天下生死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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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色飞蛾 发表于 2011-3-26 22:11:08
龚民 发表于 2011-3-26 19:49
赤色飞蛾 发表于 2011-3-26 10:09
公有就是人民以共同意志支配和控制社会运行。这当然需要民主选举代理人代表人民行使共同意志。
呵呵!如此就是公有制建主在共同意志上,而不是物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有之上。而前者则是靠不住会变的、会被出卖的,只有后者才永保公有制之青春!
我看你是个老顽固,公有当然就是劳动者集体所有。私人所有靠得住?那么希特勒就不会上台了。
http://blog.163.com/xuesefeie87 官方博客 非加转载,皆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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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fw 发表于 2011-3-27 10:45:18
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1-3-26 19:49
支配权本就是所有权不可缺的一项权利,连支配权都没有又何谈所有权?

——“我们所谓的公有真的曾经"有"过么?”
你还是先好好地理解一下什么是公,什么是公有制,和什么是公有制的财产支配,然后再来讨论公有曾经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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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有",你让我理解什么是"公",难道把"公"理解得无比透彻就可以改变我们实际从未"有"过的事实?
作为楼主,你让大家理解什么“公有”,当然就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公”,然后才有什么是“公有”的理解了。公有和私有是任何人类社会都存在的客观事实,你以私有的所有权的支配权实施方式来要求公有的所有权的支配权实施方式从根本上就是用错了对象。所以我说你对什么是公有还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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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11-3-27 13:34:34
第一,解释公有就必须先解释共同共有,因为公有是全部劳动者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的所有关系。(另外还有一种共有关系叫按额共有,是可分解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属于不可分解共有关系,按额共有在这里不做详述。)

       共同共有物尽管为二个以上民事主体所共有,但其所有权仍为完整的一个。任何部分共有人在共有物进行财产分割前是无法就共有物的任何一微小的部分主张一独立的所有权,哪怕该部分之交换价值小于财产分割后该共有人所应享有之份额的价值,也不管该部分是否正在由该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对共有物的处置,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共同共有关系在人类历史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共有关系,家庭所有物不为夫妻任何一方单独私有,而只能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置,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后才需要确定共有物的分割比例,即当夫妻关系存在时,夫妻各占有50%共有物的描述是不成立的,而只存在夫妻共同占有全部共有物。

       公有关系同样如此,共有物被所有劳动者共同共有,而不存在每个劳动者占有各自份额的共有物,当每个劳动者能够占有一定份额的共有物时,这就表示公有关系已经被解除,也就是私有。所以,把每个劳动者占有部分生产资料然后共同使用、共同劳动称为公有关系,这是错误的。

       第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关系逐渐从私有关系发展成为公有关系。在这个所有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公有关系不是一蹴而就出现的,而是不断量变最终质变的,所以要解释所有关系发展过程中的公有,就必须深入到所有关系内部,将所有关系进行有针对性的分解,看它的每一个有机构成部分是如何差异化的发展的。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随着生产力条件的发展,劳动关系中出现了租用关系和借贷关系,人类根据针对某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所有关系进行了主观认识上的划分,比如对所有关系划分为拥有关系(也称为狭义所有关系)和使用关系,或者拥有关系和租用关系、拥有关系和借贷关系等等。在未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劳动关系,那么人类对所有关系的主观认识,也还会产生新的划分方式。

       说根据针对某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划分的所有关系是一种主观认识上的划分,是因为,这种对所有关系的划分,没有客观的划分标准,所有关系中狭义所有关系和使用关系的比例是一比九还是二比八,没有客观的计算依据,只能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不同所有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斗争形成的。人类之所以要对所有关系进行这样主观认识上的划分,完全是为了在产品分配时,以清晰的所有关系对剩余价值进行分配。

       在我看来,公有关系的发展过程,就是广义所有关系分解后的每个单独所有关系从私有变成公有、最终所有的单独所有关系全部变成公有的变化过程。

       比如股份制,个人私有狭义所有关系,部分人共有使用关系,且共有的使用关系为可分解共有关系。在我看来,说“股份制所有关系虽然包含了公有关系的因子但本质上还是私有关系”的说法不妥当,而只能说股份制已经处于私有关系向公有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至于包含有股份制所有关系的社会,它的所有关系到底是公有关系还是私有关系,这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所有关系的主要矛盾也就是主体是什么,主要是私有关系,那么这个社会的所有关系就是私有关系,反之就是公有关系。有些人提倡的劳动者各自占有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本质上就是股份制,只是换了一个说法。再比如国有企业承包制,狭义所有关系为公有关系,使用关系为个人私有,狭义所有关系为不可分解共有关系。

       第三,公有关系占所有关系主体的生产关系是公有制生产关系,也就是说公有制生产关系并不要求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切相关物都属于公有关系,而只要求主体属于公有关系。其中的相关物不仅仅包含了用于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资料,也包含了劳动力以及用于创造劳动力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发展过程是从部分相关物为公有关系,到相关物主体为公有关系,再到全部相关物为公有关系的变化过程,相关物内涵的发展过程,是从用于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资料,扩展到包括用于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劳动力在内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一切相关物的变化过程。

       综述,公有关系是全部劳动者共同共有的所有关系,严格意义上的完全公有制所有关系,是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共有包括用于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资料、劳动力以及用于创造劳动力的生产资料在内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切相关物。从完全私有制到完全公有制的发展过程中间存在有大量中间形态的所有关系,它们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了完全私有制和完全公有制的部分特点。从完全私有制到大量中间形态所有制再到完全公有制的发展过程,由生产力条件决定,任一种所有关系出现的原因,都是前一种所有关系已经不利于生产力进一步的发展,而新的所有关系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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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理论的新阵地
http://blog.people.com.cn/blog/u/new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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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fw 发表于 2011-3-27 14:06:00
20# jackloo

解释公有就必须先解释共同共有,因为公有是全部劳动者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的所有关系。(另外还有一种共有关系叫按额共有,是可分解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属于不可分解共有关系,按额共有在这里不做详述。)
       共同共有物尽管为二个以上民事主体所共有,但其所有权仍为完整的一个。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1062094&page=2

谢谢!概括的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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