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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
本质是抽象的,从其规定性上看,它是内在的、深刻的、带有根本性的,但也是粗略的、空疏的、框架性的——凡抽象的东西都是如此。例如:“人”是你我的一个本质规定,这意味着:从否定性角度讲,你我不是猫狗等动物、不是植物、不是无机物等等;从肯定性角度讲,你我是一种有智慧的高级生命、有人的DNA、社会性、意识性等等。但在是男人还是女人、胖人还是瘦人、善人还是恶人、工人还是文人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它根本就没有涉及,因此我说,抽象的东西在规定性上都是粗略的(虽然粗略的程度各不相同)、空疏的(虽然空疏的程度各不相同)、框架性的(以可能性的形式“内含”着丰富多采、多样、多变的具体规定性)。
本质首先是抽象的,但是它更是内在的(寓于具体现象或表现之中)、深刻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现象在类别归属、在性质或质上的特点以及与质上不同的其他事物的重大区别)、带根本性的(不是从外在归结的角度看其差异,而是从自身固有的本性、动变的根本趋势或方式方法等方面揭示其“自生性特点”和“自生性变易”)。
本质内在的决定着现象,但并不能确定现象,因为现象不是由本质独立决定的,而是由内外因素共同确定的。也就是说,内在决定了的东西,还必须由内外因素共同确定。
附:自在实在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由其内在构成自身决定的;但在其现实存在中却不可避免的受到其它自在实在的运动和相互作用的影响而改变,因而内在决定的东西并不会纯粹地和完全地得到实现(在现实中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其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既由内在构成决定,又受其它(主要是外在)因素影响。概而言之,事物的本质本性是由事物的内在因素决定的,但内在决定了的东西在现实中却不是完全确定了的,——事物在现实中的表现是由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确定的。
决定性和确定性的这种相互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内因而外因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存在。即:所谓必然性是在条件下的必然性,即具备了充分条件时的必然性;而所谓偶然性则源于条件的不具备和不确定。内因是事物持存、动变、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持存、动变、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说明:此在(和实在)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自在的和瞬息万变的:它由曾在动变而来,并向由此在自身决定了的可在动变着——其可在在实现方向、路径、形式和样态上有着许多的可能性,但在相应的条件下往往只有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可以得到实现。这就是说,内在决定了东西并不是自身完全确定的,其最终的完全确定离不开外在因素(即联在因素或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也就是说,内在决定了的东西还需要内外因素来共同确定。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详细出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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