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SocialAdministrationVocationalCollege) 二、学院国标代码:14139 三、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六、招生专业及计划: 2009年我院招生专业有: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民政管理、假肢与矫形器设计与制造五个专业。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七、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而定,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对符合招生政策加分和降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5、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八、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九、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学生完成学院规定的课程,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十、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5416 学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网站:http://mgy.mca.gov.cn 招办邮箱:sheguanyuan@vip.163.com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5、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六条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165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3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条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010-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网站:http://www.bcsa.edu.cn招办邮箱:sheguanyuan@vip.163.com 第十三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5、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六条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165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3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条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010-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网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sheguanyuan@vip.163.com 第十三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5、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首页1[2]下一页尾页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5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4139 3、学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类型:全日制 7、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C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收费及其他 第六条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条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010-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编:101601 网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sheguanyuan@vip.163.com 第十三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