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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以下简称“至诚学院”)创办于2003年7月,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学历与文凭: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经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教育部规定,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至诚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90879)。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至诚学院2011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等24个省市区招收32个本科专业、300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及地区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学院概况及专业介绍可登录我院网站浏览。  第八条至诚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浙江、山东、山西等四个省份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至诚学院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照顾政策  第十条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福建省以外的其它省份考生,我院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至诚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的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区本一批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区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录取或补报志愿,直至该省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艺术类录取办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70%);河北、河南、湖南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至诚学院2011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1、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汉语言文学、环境工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生物工程、行政管理、日语、英语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4000元;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物流管理、财务管理、软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微电子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程管理、网络工程、安全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000元;  3、建筑学、音乐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4、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或1150元收取。  5、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生源质量,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院拨出专款设立新生优秀奖学基金,用于奖励填报我院志愿并被录取报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考生,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1、成绩优胜奖  ⑴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免四年培养费和住宿费,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⑵凡高考总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的考生,填报我院且首轮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参考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3万元。  ⑶凡高考总成绩高出本二批录取线100分以上的福建、浙江、山东、山西省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30名,其中文科5名,理科25名。具体奖励等级如下:  A、一等奖5名,文科1名,理科4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B、二等奖10名,文科2名,理科8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C、三等奖15名,文科2名,理科13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⑷福建、浙江、山东、山西省以外的考生,凡高考成绩超过本三批录取线100分(江苏省为80分)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学院将择优给予奖励,名额为15名,其中文科5名,理科10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科技创新奖  凡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相关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给予以下奖励:  ⑴获得过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省级第一名、全国前三名、国际前六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⑵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部、市级奖励,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⑶作为第一专利人科研成果申请到国家发明专利,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⑷作为第一专利人申请到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3、艺体精英奖  凡高中阶段在文艺、体育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并取得相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将择优按以下措施予以奖励:  ⑴获得过歌曲、器乐等比赛省级第一名、全国前三名、国际前六名的考生(音乐学专业考生除外),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⑵获得过钢琴、小提琴等器乐测试业余最高级别证书的考生,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⑶获得过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我院认为确有专业培养前途者,奖励人民币3万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  ⑷获得过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我院认为确有专业培养前途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  4、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项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至诚学院在校生奖、助学金政策:  1、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创意、文艺、体育、文学创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单项奖、综合奖、院长嘉奖等四类。具体如下:  ⑴国家级奖励:①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⑵单项奖:①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四个等级;  ②优秀社会工作干部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等级;  ③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  ④科学研究奖;  ⑤创意、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文学创作、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优秀奖;  ⑶综合奖:①三好学生;  ②优秀共青团员;  ③优秀共青团干部;  ④优秀学生干部;  ⑤优秀毕业生;  ⑥先进团体;  ⑷院长嘉奖:①在单项或综合表彰奖励中,特别突出的个人或团体;  ②获得省一级以上奖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③不在以上奖项中列出,但其行为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2、学院助学政策设有:  ⑴学院每年拨出专款配套政府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每人每年2500-4000元。  ⑵福建省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福建省籍考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⑶学院还拓宽各种途径,开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企业兼职见习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⑷学院每年还专门针对考研学生开设英语、高数等公共基础课为院级选修课,帮助学生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还与福州大学研究生院合作,加强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方面的联合培养,为我院学生进一步深造创造条件;福州大学各合作办学学院均预留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优先录取我院报考福州大学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且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章其它信息  第二十三条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至诚学院网站(www.fdzcxy.com或210.34.52.1)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黄老师(18905008161)  咨询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招生与就业管理办公室(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159  E-Mail:fdzczsb@fzu.edu.cn  网址:www.fdzcxy.com/zsb(公网)或210.34.52.1(教育网)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学历与学位文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90879。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学院2013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广东、上海、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39个本科专业、336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网站浏览。  第八条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西、内蒙古等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照顾政策  第十条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福建省以外的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录取或补报志愿,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艺术类录取办法: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根据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70%);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投档前决定。首页1[2]下一页尾页

  •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学院全称为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三条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90879。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学院2015年计划面向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山西、陕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广东、上海、新疆、西藏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40个本科专业、3000名本科生。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网站浏览。  第八条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西、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西藏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地报考人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可以对各地区及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照顾政策  第十条凡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考生,原则上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院内专业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录取,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艺术类录取办法:  (一)音乐学专业: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70%,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文化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产品设计专业: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产品设计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的顺序确定考生排序位次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河北、河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投档方式投档,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最低成绩,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投档前决定。  第十八条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2015年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  1、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日语、商务英语、英语、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材料化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2、物流管理、财务管理、金融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包装工程、网络与新媒体、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3、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工程管理、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工业设计、工业工程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9000;  4、建筑学、产品设计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5、音乐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0元。  (二)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200元或1400元收取。  (三)以上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局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七章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新生优秀奖学基金,用于奖励填报我院志愿并被录取且报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考生,具体如下:  (一)成绩优胜奖  1、按本科二批录取考生。凡高考总成绩高于本一批录取线的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西、内蒙古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奖励人民币10000元,名额不限。  2、按本科三批录取考生。福建、浙江、广东、上海、山西、内蒙古以外的考生,凡高考总成绩高于本二批录取线,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被录取者,入学注册后我院将奖励人民币5000元,名额不限。  (二)科技创新奖  凡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相关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给予以下奖励:  1、获得过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竞赛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或国际前六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  2、科技创新成果获得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  3、作为第一专利人获得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人民币2000元;  4、作为第一专利人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体育精英奖  凡高中阶段在体育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并取得相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被录取者,将择优予以奖励:  1、获得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学院认为确有培养前途者,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2、获得田径、篮球、游泳等方面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凭考生电子档案、荣誉证书、以及相关证明,入学后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测试认定,或学院认为确有培养前途者,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0元,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四)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规定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校生奖励、助学金政策  (一)奖励政策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意、创新、创业、文学传媒、外语、艺术、体育,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奖励。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2、院级奖励。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二)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划出专款,配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每人每年2500-4000元。  2、企业助学教育基金。学院每年与部分企业合作设立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企业助学教育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明星学生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支持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应用型人才。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勤工助学。学院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已建立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学院网站(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四条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许老师(15853656167)、吕老师(18050178080)  咨询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368  E-Mail:879530381@qq.com  网址: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标代码:134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办学性质: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省会城市福州市中心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四条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含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派出的招生监察组组成的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77330、83790879。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八条学院2016年计划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40个本科专业、3000名本科生。  第九条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湖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科第三批次招生。具体的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fdzcxy.com)浏览。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政策分)进行投档。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院内专业录取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录取,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艺术类录取办法:  1、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音乐类(音乐学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类(产品设计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文化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进行排序。  2、省外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类专业采用大类招生,学生入学一年后,可按意愿选择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或网络工程任一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2016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汉语言文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日语、商务英语、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英语、应用化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2)安全工程、包装工程、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环境工程、网络与新媒体、物流管理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3)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工程管理、工业工程、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9000元。  (4)产品设计、建筑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5)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0元。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200元(准公寓)或1350元(公寓)收取。  3、以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局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六章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在校生奖励、助学政策  1、奖励政策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奖励。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2)院级奖励。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2、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划出专款,配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每人每年2500-4000元。  (2)企业助学教育基金。学院每年与部分企业合作设立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企业助学教育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明星学生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支持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应用型人才。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勤工助学。学院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已建立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二条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吕老师(1805017808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368  E-Mail:879530381@qq.com  网址: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微电子学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特色专业介绍_微电子学_专业课程介绍_专业排名_就业方向  本专业主要培养在微电子、集成电路、半导体技术及相关的电子信息科学领域从事数字集成电路、模拟集成电路级电子系统的设计与开发、生产管理与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通过固体物理、半导体物理及实验、半导体器件物理、数字集成电路设计、模拟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工艺原理、集成电路EDA、微电子专业实验、微机原理、计算机组成原理、SOC设计、嵌入式系统的学习,学生掌握微电子学、半导体技术和电子学技术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实验技能以及大规模集成电路及新型半导体期间的设计、制造和测试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国家信息产业政策及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的法律法规;了解微电子学的理论前沿、应用前景和最新发展动态,以及信息产业发展状况;具备电路分析、工艺分析、器件性能分析、版图设计、嵌入式系统设计、实验设计、实验结果分析等基本能力。  毕业后,学生可从事数字集成电路设计、模拟集成电路设计、电子系统的设计、封装测试、微机及嵌入式系统、SOC系统设计,以及自动控制工程领域的生产、开发、设计、技术管理或教学等方面的工作。  报考要求:无色盲  标准学制: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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