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此外,专业志愿录取还应兼顾各专业对英语(含口试)、数学等单科成绩的要求。 第八条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应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为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生的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及高考外语笔试、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考生;在其他招生省、市除英语、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是我院其他专业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有的课程是用英语直接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须达到及格以上,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二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0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住宿费为每名学生每年650元,如国家调整2010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cfau.edu.cnE-mail信箱:zhshb@cfau.edu.cn招办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外交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在其他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其他专业的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录取男生。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1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65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1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1年3月
外交学院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我院在各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录取男生。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2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3月
外交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外交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我院在各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3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3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各专业在北京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在其他省、市除英语、翻译、日语、法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其他专业的英语教学起点高,英语课程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二条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方可录取,我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录取男生。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资格及身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1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65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1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