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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绥化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绥化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院地址是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  第四条学院作为省属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19个省市招收、培养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院为加强招生管理,成立由院行政一把手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部门是院学生处。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录取原则,落实招生计划并领导职能部门编辑、设计年度专业简介,进行招生宣传,发布录取信息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和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三章录取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照顾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依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及相关科目(如外语等)达到招生标准后,遵循学校志愿、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术科合格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有关政策和学校专业实际要求,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按照专业和相近专业成绩高分录取。  第十六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录取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通过我院招生网及各省招生录取信息网站查询。  第十八条录取结束后由学院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本、专科均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为生效。  第五章招生纪律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过程监察,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院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学生相关待遇及特困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院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另设有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师范和非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助学金。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均可以享受学院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院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还为困难学生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咨询电话:0455-63376996333977889272788780078103889  传真:0455-833705081030368103227  学院网址:www.shxy.netE-mail:shxy_zsb@126.com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绥化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绥化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绥化学院,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  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61。咨询电话:0455—8301777;8301888;8301999;8301181;8301182;8301183。学校网址: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net。电子信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专科生。  第五条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纪监审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部门,在学校纪检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的院校志愿、专业志愿顺序,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投档的加分(或降分)考生,结合专业录取实际,依据高考原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黑龙江省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内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其它各省报考我校的美术、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在参加我校于该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测试且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该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我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六条学校的俄语专业招收俄语或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二十四条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助学金待遇。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绥化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绥化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绥化学院招生章程(2011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绥化学院,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61。咨询电话:0455—8301333;8301777;8301888;8301999。传真电话:0455—8301777;8301888。学校网址: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net。电子信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专科生。  第五条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纪监审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部门,在学校纪检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科二批次管理学类专业和部分工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各专业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的院校志愿、类志愿(或专业志愿)顺序,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投档的加分(或降分)考生,结合专业录取实际,依据高考原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黑龙江省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内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学前教育专业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其它各省报考我校的美术、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在参加我校于该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测试且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该省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我校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六条学校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均不做限制。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二十四条全校所有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助学金待遇。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绥化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绥化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61。咨询电话:0455—8301333;8301777;8301888;8301999。传真电话:0455—8301777;8301888。学校网址: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net。电子信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  第五条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纪监审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部门,在学校纪检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首页1[2]下一页尾页

  • 绥化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绥化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61。咨询电话:0455—8301333;8301777;8301888;8301999。传真电话:0455—8301777;8301888。学校网址: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net。电子信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残疾人高等教育专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  第五条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不适用于学校残疾人高等教育单独招生(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工作。首页1[2][3][4]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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