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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第九章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 第一节计划经济时代
qicaidayang 2020-5-12 17:13
第 九 章 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 一 节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 从 20 世纪 50 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一直到 1978 年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在中国的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我国的社会主义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脱胎而来,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力比较落后,具有浓厚的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的传统的基础上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的。由于在近代史上,中国经历了欧美帝国主义不断地侵略、国内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国内解放战争等长期战乱,国内政局动荡不安,人民无法安居乐业,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上极端落后、现代工业基础极其薄弱。国内国际的阶级斗争非常尖锐,极低的生产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严重制约着国内资金积累能力的提高。当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对立,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面临着资本主义的封锁和包围,当时的世界环境不允许中国通过大规模引进外资来弥补国内资本积累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较短的时期内缩短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摆脱国内外面临的各种困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加速资金积累,集中国内有限资源,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集中的计划经济正是当时这种粗放型发展阶段的产物。由于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既缺乏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经验,又缺乏成熟和具体的理论,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向苏联学习,照搬苏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 二、 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 借助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对国有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产品统一调拨;在价格上,国家对大宗农产品、对工业品特别是加工业产品都实行各级政府的物价局统一定价。资金分配实行供给制;生产管理上实行以实物指标为主的指令性计划;在收入分配上,在农村实行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方式——按劳动工分计算报酬,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则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津贴,城市集体单位职工则参照政府制定的国有企业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依靠这些行政手段,国家强制性集中和动员社会的有限资源,集中投入到工业化过程之中,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基础,大大推进了工业化进程。计划经济体制还有下列特点: (1) 从所有结构来看,公有制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公有制又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其它所有制基本上不存在,只有个体户占极小比重。 (2) 从决策结构来看。几乎所有重要的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都集中于政府手中,企业和个人缺乏经济自主经营权、分配自主权、产品定价权。 (3) 从运行机制看。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主要是以通过指令性计划为基础进行的,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基本不起作用。 (4) 从激励机制看,强调精神激励作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压抑,收入分配中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5) 从信息的传导机制看,信息的交流主要是借助于行政隶属关系在上级与下级之间进行的,实物指标成为经济信息中的主要内容。 三、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曾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迅速地医治了战争的创伤,从极端落后的经济基础上,用较短的时间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基础,加快了工业化的进程。但是,随着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化阶段的过渡,集中计划经济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这表现在: (1) 决策权的高度集中造成政企不分,企业变成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既缺乏内在的动力,又缺乏外在的压力,严重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依靠革命热情和政治觉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但是,在社会的主要任务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个人经济利益代替了政治热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后,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来推动经济发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经济运行过程缺乏动力的问题日益严重。 ( 2 )在工业化初期,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经济目标比较单一,经济发展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大规模增加资源的投入和数量上的扩张来实现的。这种粗放型的发展,虽然能够在一定时期带来经济的高度增长,但却由于缺乏效率而难以持久。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增长需要完成从外延式增长为主向内涵式增长为主的转变,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而没有生产者的自主决策和内在的动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是很难解决的。 ( 3 )高效率地分配资源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由于人们必须利用的各种情况的信息,从来也不是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的,而往往是以分散而不完整的形式为许多个体所掌握,因此单纯依靠集中的计划来配置资源就面临着无法解决的信息难题。在计划经济经济体制下,由于行政层次过多,行政链条过长,不可避免地造成信息传递时滞后。此外,在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传递过程中,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还会本能地隐瞒或扭曲,造成信息失真。 ( 4 )从本书第一章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得知:生产管理权(包括经营权)、特别是分配权是企业的生命线,而计划经济体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政策则完全剥夺了企业的生产管理权、分配权,产品定价权。企业员工们每日辛勤劳动,却无权分配自己创造的成千上万元的劳动价值。这是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生命活力、没有动力的最主要的根源。 ( 5 )本书第三章告述我们,矛盾是推动人类自身与社会前进的动力,其中生存斗争又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计划经济体制取消竞争、完全消灭私有制与严格限制个体户的发展,不允许人们为个人利益而奋斗。如果有人敢要求增加工资则被视为反对政府,要给予纪律与法律的制裁,农民多种点自留地,多养点鸡鸭猪也不允许。这些政策、法规完全消灭了民众的生存斗争,使整个经济与社会丧失了最重要最主要的推动力。
个人分类: 政治经济学|65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姚钰林:教你炒白银不会亏钱的技巧
姚钰林 2015-11-10 14:42
姚钰林:教你炒白银不会亏钱的技巧   自进入2011年以来,白银投资者的数量与日俱增。白银如此受国内投资者青睐,它的魅力点不单单说是每年的那么稳定而令人惊叹的涨幅,一部分也由于他在做单上面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   那么怎么样的做单才能有这么高的盈利率呢?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点位的支撑和阻力判断和方向的判定两个方面去分析。   方向性的判断:我们这里先讲讲现货黄金的分析,黄金作为贵金属的领头羊,我们必须把握好黄金的大致的方向,而作为一个对现货黄金分析比较成熟的分析师来说,这点应该比较有优势,白银投资者应该知,黄金涨,白银也得涨,黄金跌,白银也会回落,只是在涨幅和跌幅上存在差异,所以方向上就有了主心骨了。   那就是研究国际现货金涨跌的消息面因素和技术面。虽然和国际现货金类似,但是还有期中非常关键的技巧,这也是白银为什么作为一枝独秀,涨势那么耀眼的特殊方式。   【k线判断】1小时4小时日线如果出现比较大的阳线,那么大阳线的底部,顶部,中部都是比较有效的支撑,可以作为参考(日线尤其重要)   【boll判断(布林线)】小时线,4小时线,日线的boll上轨都是近期有效的阻力,而boll下轨则作为近时间段有效支撑。结合时间周期不一样,可以看出基本上支撑阻力强度(最好的结合就是boll和4小时结合)   【均线的判断(MACD均线)】MA5,MA10,MA30,MA120(特别是周k线,当白银价格(金价)急跌几周之后,回落到MA30,既是非常有效支撑,日线强行上涨,均线多头,那么金价(现货白银价格)在强拉一段时间后,价格背离了MA5很久,那么一般有回落到MA5位置回调的需求,这时候,可以自己画出大概的MA5延长线,那么次点位,就是比较强的支撑,跌势一样的道理。其他时间段MA其他系数,价格上涨回落都是有效的支撑和阻力。   【趋势判断】①一波走势如果维持很长时间震荡,特别是金价(白银价位)在一个区间内做横盘整理,走出一个箱体区间来,那么箱体的顶部是比较有效的阻力,底部是比较强支撑,如破哪一方,那么肯定顺势波动,波动的大小至少是箱体上下范围的大小以上,区间震荡的时间越长,那么支撑和阻力越是有效,上述的波动规律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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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世界经济形势对我国的影响
accumulation 2015-6-25 16:29
第四讲 世界经济形势对我国的影响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形势变化 1990 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出现加速推进的趋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的发展 冷战结束。两大阵营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的扩大 全球治理问题 实际 GDP 增长速度( 1970-2014 ) 二、世界经济的发展格局 (一)金融危机前世界经济的发展格局 主要消费市场 美国 欧猪五国( PIGS ):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 主要制造基地 中国、日本、德国 初级产品主要提供者 俄罗斯、澳大利亚、巴西 全球主要经济体国际收支与政府债务情况: 2001-2010 年 欧元区 18 国与 PIGS 失业率 欧元区年化季度 GDP 增长率 我国十大贸易伙伴( 2008 、 2013 ;亿美元)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变化 1. 世界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 2. 世界经济治理机制进入变革期 3. 推动新一轮世界经济发展的创新和产业转型处于孕育期 4. 新兴市场国家力量步入上升期 美国主导下的 TPP 和 TTIP 我国积极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201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习近平在 2014 年 APEC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记者会上宣布:“我们决定启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10 年 1 月 1 日)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 2014 年 11 月 11 日)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2014 年 11 月 17 日) 一带一路 丝绸之路经济带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新华社发布的“一带一路”路线图 三、美国经济——影响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的最重要变量 美国 GDP 在全球所占份额( 1969-2013 ) 美国经济增长速度( 1930 — 2013 ) 美国实际 GDP 增长速度(季度; 2007q1-2014q3 ) 美国总需求各组成部分在 GDP 中占比( 1961-2013 ) 美国失业率月度数据(截至 2014 年 10 月) 美国政府刺激经济的手段 产业政策:新能源;低碳 对外经济政策 刺激出口。逼迫别国货币升值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例如,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 34%-47% 的关税 财政政策 政府支出。外债 减税 货币政策 降息。 0-0.25% 量化货币政策 (Quantitative Easing Monetary Policy) 公开市场业务 美国联邦政府债务( 1930-2013 ;单位: 10 亿美元; % ) 美联储基准利率变动( 1955 年 1 月 -2013 年 12 月) 美国失业率与 CPI 增长率变化趋势( 1970-2013 ) SP/Case-Shiller 住房价格指数( 1988.1 — 2014.8 ) SP/Case-Shiller 住房价格指数收益率( 1988.1 — 2014.8 ) 新屋开工数量( 2007.12 — 2014.3 ;单位:万户) 密歇根消费者信心指数 (Michigan Consumer Sentiment Index) 美国退出 QE 的影响:以脆弱五国为例 渣打银行对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预测 四、世界经济形势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制造业的微笑曲线 制造业成本指数( 2004 ,美国 =100 ) 中国、俄罗斯制造业成本的变化 我国的外贸依存度( 1978-2013 ) 主要经济体出口占全球出口百分比 三大需求对 GDP 的贡献( 1978-2012 ) 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问题(温家宝, 2007 年 3 月) 不稳定 不平衡 不协调 不可持续 (二)世界经济形势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GDP 当年季度累计同比增长速度( % ) 产能过剩——我国粗钢产能利用率 中国全社会用电量(月度) 中国品位 62% 铁矿石价格指数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1998.7 — 2014.10 ) 采购经理人指数(月度; 2008.1 — 2014.11 ) CPI 和 PPI 走势( 2008.1-2014.10 ) (三)如何应对 1. 调结构、转方式 从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转到依靠消费拉动经济 从粗放型增长转到集约型增长 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2. 惠民生 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变国富民穷的格局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通过减税,刺激企业的发展 3. 拓展国际市场 4.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基础设施投资 降息、降准 我国资本输出的计划“路线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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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国经济专题
accumulation 2015-5-27 18:55
4.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农产品推行了统购统销制度,试说明在计划经济下推行这种制度的经济合理性。 答题情况总结: 第四题满分的同学不多,主要需要答到 统购统销政策是重工业优先战略引出的政策,统购可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也可以“低价买进,低价卖出”。“高价买进,低价卖出”会使剩余流向农村,达不到扶持城市重工业的目的,因此只能“低价买进,低价卖出”,使剩余流向城市。 但低价收购农民就有激励将产品卖给价格更高的民营企业,因此必须 由ZF作为垄断的购买者 。一开始统购只针对某类农产品,但利益最大化会使农民转而生产其他产品,因此统购必须涵盖所有农产品。“统销”是在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ZF将农产品销往其支持产业的途径。 大部分同学能够答到重工业优先战略,但不能对两种统购方式分开分析,很多同学漏掉“高价买进,低价卖出”这一方式,其实同学掌握剩余和剩余流向的概念,就很容易分析全面。 大部分同学都答到“统购”是ZF强制购买的行为,但 并不是所有同学都指出是因为低价收购会使农民卖给民营企业这一原因。“统购”政策从几类产品发展到对所有农产品的过程,很多同学也遗漏了。 最后还有同学只分析了“统购”,忘记了“统销”,没有统销,农产品就会流向轻工业而非重工业,因 此统销是保证剩余流向ZF扶持产业的路径,这里是不能省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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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东亚奇迹—中国经济
accumulation 2015-5-9 13:12
从 1978 年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已经维持了 30 余年的高速经济增长。根据“东亚奇迹”所提供的后发经济体“追赶周期”经验,中国经济是否应当进入中速发展阶段?可是,从经济指标上看,中国 2009 年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接近美国的 40% 。而那些有过持续高速增长的追赶经济体在增长减速时的同一指标都远高于此,例如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基本都在全要素生产率达到美国的 70% 甚至更高才进入减速区间。这表明中国技术追赶的空间仍然可观 。 从全要素生产率 TFP 的角度,对比中国计划经济时期与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 图 4 :中国经济增长的要素分解 从全要素生产率 TFP 及其增长率上看, 1978 年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增长是一种高全要素增长率的经济增长模式 ,是符合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与中国赶超战略时期的负全要素增长率形成明显对比。 “中国奇迹”至今已维持了 30 多年,中国当前经济增速的放缓,仿佛预示着中国将进入“追赶周期”的第二阶段;从“东亚奇迹”的经验上看,中国经济增速的减缓,固然有后发优势释放速度减缓、劳动力红利释放等因素;同时,中国大陆作为一个不同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体,其特性导致了中国大陆的经济转型和经济追赶将遇到更多的困难,因此,中国处于“追赶周期”第一阶段的时间将会更长,因为中国大陆与前沿发达国家技术差距的空间依然很大,后发优势的空间仍可释放,但是继续释放后发优势,中国经济将面临解决腐败、地区收入不平等程度大、区域间比较优势差异大等问题与挑战。 从“东亚奇迹”的经验上看,“东亚奇迹”各国经济增速的减缓,伴随着全要素生产率 TFP 与发达国家的接近,技术差距的降低导致全要素生产率 TFP 增速的下滑,进而体现为经济增速的下滑,从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数据上看,至 2007 年,中国全要素生产率 TFP 增速未出现明显下滑趋势,因此,中国仍具备较大的技术进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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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new-1 北京规划建设研究
熊肉 2014-8-27 14:28
城市是人类现代文明的结晶,城市化 是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 程的推进而发展的,是农业社会转变为现 代工业社会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 进步的一般规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北 京市的城市化进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 过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发展 特征。经由最初的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化进 程起步阶段,到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缓慢 发展阶段,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北 京郊区开始进入城市化、城镇化快速发展 阶段;同时,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猛发 展,城市产业和功能开始向郊区扩散,并 逐渐使郊区的城镇化进程与北京的大城市 郊区化进程合流,深刻地影响着郊区的现 代化进程,也使北京的城市化进程呈现出 很多不同于一般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典 型特征和特殊规律。只有把握好这些特征 和特殊规律,才能为最终突破城乡分割的 二元结构和体制,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和城乡一体化,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目标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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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张维迎教授演讲
czqczs 2013-12-18 22:12
人类的行为不仅仅是受利益的支配,也受观念的支配。人类在长时间内选择了一个糟糕的计划经济制度,并不是由于人们不在乎他们的利益,而是因为他们不明白他们的真正利益所在。他们以为计划经济可以给他们带来最大的利益,而我们现在知道,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理念。正是这样一个错误的理念,导致了我们人类历史上一个巨大的灾难。   以上观点是张维迎教授在“2014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上表述的。他在本次年会上获得了2014年度网易“最具影响力经济学家”奖,他出席了年会并发表了精彩的演讲。除了上述观点,他还表示,经济学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己的研究改变人们的观念,使人们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   以下为张维迎教授演讲原文:   张维迎:下面我讲一个问题,就是经济学中的利益与理念。   经济学一般被认为是研究利益的,经济学家认为人的行为是由利益支配的,理性人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所以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就可以实现任何潜在的帕累托效率,这也是我长期以来在经济学中学到的东西。但我一直有一个困惑,如此一来我们为什么需要经济学家?就是说,既然有没有经济学家这个世界上每个人行为都是一样的,既不更好也不更坏,那我们要经济学家干什么?如果我们经济学家不能够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好,那么我们使用社会资源所做的这些事情可能就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学的假设,事实上也没有办法解释我们人类为什么犯那么多的错误,包括为什么在那么长的时间内,世界上有1/3的人选择了一种经济制度,这个经济制度被称为“计划经济”,它给生活在这个制度下的人带来了多重的灾难。我们甚至没有办法解释我们经济学内部的一些基本问题。我知道今天有一位非常令人敬重的诺贝尔奖得主萨金特教授坐在这里,他是理性预期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但我也有一个困惑,按照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任何预期到的经济政策是不能起作用的。但假如这样想的话,每一个ZF官员也应该有理性的预期,如果他们预期到政策不会起作用的话,他们为什么还要制定政策呢?这也是我长期的一个困惑。   过去几年,我越来越认识到,支配人的行为的不仅有利益,而且有思想、理念和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人们选择做什么,不仅受到利益的影响,也受到他们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的影响。或者更准确地讲,人们是通过观念来理解自己的利益的,而人的认识有限,观念可能发生错误,这样的话,他们就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策。   这当然并不是我自己的新观点。事实上,两百多年前,英国启蒙思想家、经济学家大卫?休谟就讲过,尽管人是由利益支配的,但利益本身以及人类的所有事务,是由观念支配的。凯恩斯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话,他说:“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思想,不论它们正确与否,都比一般所想象的更有力量。的确,世界就是由它们统治的。实用主义者自认为他们不受任何学理的影响,其实他们经常是某个已故经济学家的俘虏。自以为是的当权者,他们的狂乱想法不过是从若干年前某个拙劣的作家的作品中提炼出来的。我确信,和思想的逐步侵蚀相比,既得利益的力量被过分夸大了。……或迟或早,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   我们也知道,和凯恩斯站在完全不同立场上的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米塞斯讲过这样的话: “人所做的一切,是支配其头脑的理论、学术、信条和心态之结果。在人类历史上,除开心智之外,没有一物是真实的或实质性的。”“一般认为,社会学术的冲突是由于利益集团的冲突。如果这种理论成立,人类合作就没有希望了。”米塞斯还说: “没有思想的行动和没有理论的实践,都是不可想象的。”“人的行动受各种意识形态的指导,因而社会和社会事物之任何具体秩序皆某种意识形态的结果,任何现存的社会事物都是现存的某种意识形态的产物。在某一社会里会出现新的意识形态并可能取代旧的意识形态,因而改变社会制度,但是社会总归是秩序和逻辑上事先存在之意识形态之产物,行动总是受观念的引领,它将预先考虑好的事务付诸实施”。   我引证这几位伟大的学者的话只是说明一个问题,人类的行为不仅仅是受利益的支配,也受观念的支配。也正因为这样,好多出于利益的行为经常打着观念的旗号。   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我们经济学家就大有用武之地。简单来说,人类的进步都来自新的思想、新的理念。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通过我们自己的研究改变人们的观念,使人们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比如说我刚才提到的人类在那么长的时间内选择了那么一个糟糕的计划经济制度,并不是由于人们不在乎他们的利益,而是因为他们不明白他们的真正利益所在。他们以为计划经济可以给他们带来最大的利益,而我们现在知道,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理念。正是这样一个错误的理念,导致了我们人类历史上一个巨大的灾难。   经济学家从很早开始,其实就是完成了这样的任务,就是改变人的观念。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让我们认识到市场是人类最有效的合作制度,人的自利行为对社会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我们有真正的私有财产制度和充分的竞争的话。我们中国经济学家过去30多年对我们的社会或者说对我们人类做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中国人开始接受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提出来市场经济的理念。中国经济学家使我们破除了对人民公社的迷信,破除了对计划经济的迷信,使我们不再相信铁饭碗、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制度是一个好制度。中国经济学家也使我们中国的民众相信,自由竞争、自由价格、私有产权、企业家精神,这些对任何一个经济的进步都是不可或缺的。由此才推动了我们的改革,使得中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   经济学家要完成这样一个任务,就必须有真正的独立的精神,因为正如米塞斯所讲的,尽管人类可以合作行动,但是人类只能个人思考,社会不会思考,人类的新思想总是从一些少数人开始的。或者可以这样讲,我们之所以说一种观念、一种思想是新的,就是因为它是绝大多数人所不认同的。大多数人是根据已有的传统的思想在思考。   米塞斯曾经谈到,信仰普通人并不比信仰上帝、僧侣和贵族的超然天赋更有根据,民主保证的是一个依靠大多数人之愿望和计划的政治制度,但它并不能防止多数人成为错误观念的牺牲品,从而选择不当的政策,以至无法达到目的,而且还会招致灾难。大多数人也可能犯错误并毁灭我们的文明,好事不仅仅靠它的合理性和有利就能成功,只有当世人最终采纳并支持那些合理而又可以实现目的的政策时,我们的文明才会增进,社会和国家才能使人更加满足。   所以经济学家只有在他保持他真正的独立精神、真正充满一颗自由的心的时候,我想他所提出的观点才是值得重视的,他才有可能对人类的进步作出贡献。在我们经济学上,有一个很重要的思想是关于垄断的,在法律上有一部很重要的法律是《反垄断法》。上个礼拜我曾发表了一篇文章,我认为所有反垄断所反的东西很多是真正的竞争,这其实与经济学家对竞争和垄断的错误定义有关。我也说过,我们真正需要的反垄断只有一种,这就是ZF强加的垄断,因为自由竞争不会产生持久的、真正的垄断。   但我今天要特别讲到一个垄断,我们必须反,这就是思想的垄断,也就是有一种思想要主导一切,要统治一切,使我们没有办法去跟它竞争,没有办法提出跟它不一样的思想。我认为这种思想的垄断对人类的损害是灾难性的,因为它阻碍了新的思想的出现,也就是阻碍了人类文明、人类进步的星火。任何时代只要思想是自由的,人类就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如果思想是不自由的,人类就会停滞。   今天,我们确实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好在即使生活在不自由世界的人,仍然可以享受自由世界所创造的技术、观念,这是拜托经济的全球化和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但我们始终不应该忘记,人类观念的进步一定是从少数人开始的,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对少数人的思想提供真正的宽容,我们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进步。中国的历史上有很好的例子说明这一点。两千多年前,在孔子生活的那个时代,孔子的思想并不被各国的君主所认同,甚至也不被普通老百姓所认同,所以他周游列国如丧家之犬,当他掉在陷阱里的时候,一位老农民说他是四体不勤,五谷不分,还谈得上什么夫子?但幸运的是,当时的各国的君主并没有封杀他的“微博”,所以他的思想仍然能够传播开来,最终成为中华文化的基石。后来到了秦始皇的时代,不仅封杀了儒家的“微博“,甚至把他们的粉丝都杀掉了,由此导致了巨大的灾难。我希望大家永远记住这段历史。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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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于公于私“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18283581340 2013-8-15 09:12
1. 经济学一般被认为是一门研究关于如何做出选择的学问,而经济学为我们提供的做出选择的标尺一直都是 利益 ,如:消费者的行为取向以效用最大化为标准进行选择,生产者行为以利润最大化为标准而组织生产。关于做出选择的标准 利益,经济学上又进一步的被细分为公利与私利两种,所谓的公利一般是指站在整体的立场上的一种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私利则是站在单个私人的立场上的一种个体利益。到现在为止,经济学的主题无非是寻找到 一整套的选择的体系 (经济学不但要教个人如何选择,也要提供一整套的社会如何进行选择的体系架构)来实现在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或反过来说也一样。我们说,在这一整套的选择体系中,无非就是个人的私人选择与社会的整体选择两种,那么这一整套的选择体系无非是关于 选择权限 在私人与社会整体两者之间的一种划分(具体确认两者的选择权限大小)以及这种选择权行使时依据的标准的选择。具体说来在经济学的理论的可能性世界中为我们提供了两种选择体系 市场经济体系与计划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体系的支持者认为,选择的权限应完全授予私人,社会整体在个人的合制选择面前应保持沉默,而个人选择的标准毫无疑问的是个人的正当的私利的最大化,并论证说,通过一双看不见的手能实现在保证个人私利的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是一种完美的体系。而计划经济的支持者则认为,选择的权限应划归社会整体,个人在社会整体的选择面前理应保持沉默,而社会整体进行选择时的标准无疑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并论证说通过去除私有制能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合二为一,如此,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就是实现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也是一种完美的体系。 尽管当下市场经济或混合经济大为盛行,而计划经济在历史上的实践似乎都是失败的,于是计划经济似乎就是被实践所否定于历史所抛弃,因此较之于“市场”,计划就更为弱势,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简单。所谓的计划经济被实践所否定的最典型的实践案例无疑是前苏联的实践与中国自己在 50-70 年代的实践了,其中前苏联的计划经济实践开始虽取得巨大的成就,但最终造成了农、轻、重比例失调,亦是前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中国人自己的实践也与前苏联类似,只不过似乎中国人自己聪明,自己放弃了“计划”而搞了“市场”,因而结局与前苏联不同。面对这样一种由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有的对“计划”的质疑,首先,我们认为检验真理的实践只能是一些不能再细分的原子事件,如果仅仅用由大量的原子事件组成的一个笼统的大的实践事件去检验真理将是十分轻率、教条、笼统的;其次,我们认为,这些在历史上存在的冠以“计划”为名的经济形态是一种拙劣的实践,其并不真正是一种纯粹的“计划”,我们没有必要由历史上几场并不真正具有纯种“计划血统”的实践得出结论认为:计划实际上已被实践所否定,为历史所抛弃(从来没有过,历史如何有可能去抛弃),因而就更不能由此推断“计划”于未来无前途,由此而认为“计划经济”相较于“市场经济”更为弱势;最后,况且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所谓的“国家干预”这一种弱化的计划形态、国家资本主义,因此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计划”经济软弱无力,在未来一无前途。 前面的论述已指出:计划与市场是一个问题。由此,在我们看来,经济学本身便面临着一个 选择 :到底交给这个世界怎样 一整套的选择的体系。 我们认为经济学既然是一门关于如何选择的学问,那么其完全可以借助自身学科中的范式去完满的解决这个自己学科内部的问题。经济学本身对此的选择,其抉择的尺码或标准仍然应该是利益,而这一利益只能是站在经济学学科本身的立场上的,我们认为这一利益仍然可以分解为公利与私利两部分。所谓的 公利 当然只能是其要研究并解决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其衡量标准是两者的同时最大化;而 私利 则关涉经济学提供一整套的选择体系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同时最大化的同时是否能壮大本学科的影响力和提升本学科的学科地位,其衡量标准亦是最大化准则。本文将要在这一话语框架下论证:于公于私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2. 于公计划经济将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于公,就是于公利方面,上文已指出:站在经济学学科的立场上,公利是指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标准是两者同时的最大化。既然要谈公利,不管在经济学看来这一公利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需要具体的衡量方式。这一衡量方式我们当然可以在经济学本身的范式中把它找出来 这便是投入产出成本收益范式。(在当代主流经济学中供给需求范式是主流范式,这是由于分工的深化下,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被分解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作为再生产两端的生产与消费出现更有深度和广度的分离,而在对生产与消费两者关系的协调变得越发重要的情况下,从商品的交换的角度对社会生产全过程的协调与透视变得越发重要的结果。)按理说,应用这一工具的一般要求是必须进行量化核算的,但考虑到这绝不是凭借一己之力能完成的工作,这就逼着我们在本文中放弃计量形式的应用这一范式。计量不行,那么我们自然只能进行质性界定了,具体考虑到现实世界中已存在市场经济这一与计划经济相对立地体系,我们在一种比较的视野下用质性界定的方法套用投入产出成本收益范式将是在恰当不过的了。如此我们就找到了论证的思路了。具体的来说,我们只要能证明:计划经济的运行用小于市场经济的 成本 能得到大于市场经济运行所获得的 收益 ,那么我们就能有力的证明,于公,计划经济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我们与现实运行着并向未来延伸的市场经济进行对比的计划经济是一种存在于理论的可能性空间中的计划经济,这其实是变相的承认在当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于现实中实行计划经济还是有困难的。这些困难主要归结为两个, 其一是 计划水平问题,其可以进一步的被细分为如下的两个具体困难:首先是一个进行高水平的计划所需要的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加工的技术困难问题,其次是一个应用对资源配置规律的把握进行具体的高水平计划策划的问题,我们指出,前一个困难实际上是受到技术水平的制约,后者的困难实际上是受到我们对资源配置规律的认识、把握、应用的制约; 其二是 激励监督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生产与消费如何协调的问题,即是一个分配问题,即是一个如何寻得一套方案与机制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合二为一的问题,历史中的那些自命为“计划经济”的实践其实是连第二个问题也没有克服的(其对这一困难的克服采用了一种简单粗暴的化私有制为公有制的主观一厢情愿的方式)。这些困难对当下实行计划经济尽管是一些挑战,但我们只要证明这些困难在将来可以克服,那么就证明了在理论空间中是存在于现实中运行的计划经济的(这是计划经济的存在性证明)。下面我们将指出,上述所列的困难在将来确实可以被克服。对于第一个困难的第一个方面,我们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高水平计划所需要的信息收集、整理、处理加工的技术将逐步成熟,这在我们当前身处的信息时代已初现苗头;对于第一个困难的第二方面,我们认为经济学本身不断对资源配置规律的研究与揭示将逐步克服它。对于第二个困难,我们不必等到将来,现在便能给出一套粗略的初步方案去克服它,具体地说,我们认为让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合二为一的方法并不是笼统的公有制及其下的分配上 计量平均主义 ,在任何时代公平平等的绝对尺度都是 责任与利益对等 这一范式,而绝不可能是一种计量上的量化平均主义,如果这一个世界上还有什么实现公平平等的绝对法则,那么只可能是 责任与利益对等 这一准则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超时空的衡量公平平等的绝对标准,因此,在号称能合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一并实现公平平等的计划经济中,对这一原则的彻底贯彻与实施将成为必需并成为其区别于其他的标志。对于这一原则的彻底贯彻的结果便是合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为一,因为个人得到了基于自己的付出的那一部分,这便是一种公平平等,而公平平等的落实是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完美结合的必要条件(其亦将在计划经济下是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同时最大化的必要条件)。而对责任与利益对等这一准则的具体落实就是要有一整套的监督考核机制,因此具体地说,在计划经济下一整套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是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完美结合的具体手段。这种机制实际上是允许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计量上的比较利益差别的,对于这种在实现了社会公平的同时存在的比较利益,我们认为其具有重要功能是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氛围,这将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此,在这样的计划经济下,实际上是能实现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双能动与双积极,即实现在社会整体的能动与积极的指导下的个人能动与积极。综上,我们就证明了在理论的可能性空间中计划经济的存在性。 上述这种对其存在性的证明其实是对计划经济的重新表述,下面我们便要用这种经过了重新表述的计划经济与现实运行着并向未来延伸的市场经济进行以成本收益范式角度的对比。在进行分析前,我们首先假定市场经济是能同时实现个人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在市场经济现存在的一个点或状态),以减少不必要的论述。在这里需要指出,由于我们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表述,这就决定的我们下面的分析方法只能是一种基于事前的经济分析。 任何一种经济体系地实际运行都要产生成本,市场经济的成本由于表面上似乎没有成本,我们只能大致的用由其运行后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为应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成本来衡量。这些问题在主流西方经济学中一般被称为市场失灵,具体表现为:垄断、外部效应、公共品、信息不对称;而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被概括为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而实施计划经济的成本我们可以概括为由于实行高水平的计划而耗去的成本与实行一整套的监督考核机制而耗去的成本两部分。我们初看之下或许会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成本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似乎都远远大于市场经济,但是我们将指出这只是表象。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也存在实行高水平计划的成本与运行一套监督考核机制的成本,只是其被分解划归到了经济中的个体之中。对于前者,我们认为,其被具体的分摊到的每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身上,每一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负有信息收集、整理、加工的成本与由于应用客观的资源配置规律的成本,在初始的市场经济中这类成本或许还很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向前推进,各市场主体花在这一方面的成本将越来越高,到了一定时候,其成本总额必将等于在计划经济下实行高水平的计划而花去的成本;对于后者,由于分工的深化是人类社会经济的客观规律,实际的生产者将不断地从由个人承担向由组织承担转变,组织把大量的私人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同样有运行对个人的监督考核机制的成本问题,而随着这种社会化的大生产的不断深化,我们将看到,从总量上看花在其上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最终将会等于在计划经济下实行一整套的监督考核机制的巨额成本。综上,在未来必定有那么一个时点,在此时点时,实行计划经济的计划成本和监督考核成本将等于实行市场经济而付出的市场失灵的成本以及在其经济运行中本身内含于各个经济主体活动进行中不断增加的计划成本与监督考核成本。 在两者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到底要选择哪一种经济形式则取决于两者收益情况的比较,由此我们在本段中将转入对两者收益情况的比较。对于收益情况的直接衡量比较困难,我们将问题转化为对其收益来源的衡量,以此进行比较。对于市场经济的收益来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途:一曰经济当事人对其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二曰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竞争的压力,三曰所谓的国家的干预。而反观经我们重新表述后的计划经济的收益来源途径,我们发现经济当事人对其主观能动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和经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竞争的压力这两个渠道同样也为计划经济的收益做出贡献。主要的差异在于对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与计划经济下高水平计划这两者各自带来的收益的比较,在两者计划的水平上比较,计划经济下的高水平计划明显要比处于市场经济下拙劣的国家干预水平高得多,因此我们认为,两者对各自收益的贡献处在不同的数量级上,计划经济下的高水平计划所创的收益要明显高于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所创的收益。 综上,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将来,计划经济将以比市场经济更低的成本或相等的成本带来比市场经济更高的收益,于是,于公“计划经济”将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3. 于私“计划经济”将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于私,就是于私利方面,就是站在经济学个人的立场上属于经济学学科自身的私利,我们亦指出,这种私利其实就是经济学对其自身地位与影响力的追求,理想的标准当然就是在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同时最大化的情况下亦实现本学科地位与影响力的最大化。尽管在前面我们已论证说:“计划”才是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同时最大化的经济形式,但为了分析的深入,我们假设两者同时是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同时最大化的经济形式,那经济学的选择将是什么?很明显,这时做出选择的标准便是经济学的私利最大化了。对于私利我们不再用复杂的成本收益分析范式,而是根据 责任 ------- 利益 对等这一范式简化分析,用经济学在两种经济形式中履行的职能(责任,即其发挥的功能与作用)来近似核算其获得利益的情况。 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经济学的主题无非是寻找到 一整套的选择的体系 来实现在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现在有两种方式同时能满足要求。市场经济的支持者告诉我们,这一整套的选择的体系就是市场经济体制,并认为,市场是一种自动的资源配置机制,新古典主义者甚至论证到“市场万灵”,如果市场真的万能,那么留给经济学的将是什么?经济学还能干什么?仅为这一“上帝”创造的人间奇迹做出描绘,并不时地感叹市场之精妙与神奇?仅仅履行这样的职能的经济学,我们是看不出它能得到什么样的与它发挥的功能相对应的利益的,经济学本身地位与影响力便是我们所不能期望的。即使到了现代,在主流经济学已广泛的承认存在市场失灵存在的时代,经济学能发挥的功能和作用的也就仅仅是应对市场失灵的各种问题而已,我们认为这也不能算是发挥了多么大的功能,因此也就不会应得多么大的利益。而反观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支持者告诉我们,这一整套的选择的体系就是计划经济,实行计划经济,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进行高水平的计划了,其状况如何将直接关系到计划经济的运行状况,而我们在前面已指出进行高水平的计划的具体工作一是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二是应用对资源配置规律的掌握对社会整体的资源进行合乎理性的安排,其中的第一步工作尽管重要,但我们认为它只是构成高水平计划的“肉身”,而“灵魂”却是对资源配置规律的理性探讨与应用,而这一部分工作其实正是经济学要进行的工作与任务。如此,我们就看到经济学在计划经济下的重要性,其责任的重大,因此便理应获得与其所履行的职能相称的利益 ------- 经济学本身地位与影响力的最大化。哲学家柏拉图在 2000 年前发出呼声认为:只有哲学王才最有资格做国王,而我们在未来的计划经济中看到,只有经济学才是计划经济下的核心。 因此即使是在假设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同时是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同时最大化的经济形式情况下,于私,计划经济都将是经济学应该有的选择,即于私“计划经济”将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然而我们已经证明,计划经济是比市场经济更能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同时最大化的经济形式,在这样公利与私利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经济学在未来完全没有理由拒绝计划经济,因此,于公于私“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学的未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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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lxh 2013-3-2 12:07
我国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研究.caj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的演变和鉴定的一般程序 (1)价格鉴定机构的演变。过去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联合执法是我国许多执法工作的一大特色,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就出现了“赃物估价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大都从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物价局以及当时的物资局、商业局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在办案中,如遇到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则由该委员会来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作出裁定。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开始逐步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商品日益丰富,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职能也开始转变,除一些特殊商品外,相当数量的商品价格和众多的服务价格开始有市场来确定,过去的商业局、物资局的性质也由政府部门转变的国有企业,原有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形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需要,在新案件和旧体制的尴尬局面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在各自的办案中,难免会遇到了很大的障碍 从1990年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始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工作。为了统一和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1994年,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 文件即《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确定今后的“赃物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事务所,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当时,全国成立有价格鉴证机构2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16000多人。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的精神要求,2008年5月以后,全国各地又开始将相应的“价格事务所”陆续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截止到2007年全国价格系统内的鉴证机构共有2971个,其中以价格认证中心命名的有2932个。全国机构性质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有192个,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的有2779个。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的有1609个,差额拨款的有302个,自收自支的机构有1060个。全国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价格鉴证人员的数量为1.91万人,同比增长1.92%,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2万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0.38万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0.52万人。在上岗人员中,价格鉴证员为1.04万人,价格鉴证师为0.68万人,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663人。 (2)鉴定的一般程序。首先由价格认证中心经办人审查确认所需材料,主要内容实对有涉案物品实物的价格鉴定需提供委托方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无涉案物品实物的价格鉴定的除委托书外,还需提供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涉案物品的发票,如没有发票则需提供证人证言复印件。审查后,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登记,委托双方签字后正式受理;然后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进行现场勘察、调查等工作;最后给出价格鉴定结论书。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由经办人通知委托人领取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另外,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在程序上,实行上级价格鉴定机构对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复核裁定制度。每个行政区只设一个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220号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 3.1委托 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 3.2受理 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2.2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 4.1修复费用加和法 4.1.1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4.1.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 (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 4.1.3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 4.1.3.1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 4.1.3.2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4.1.3.3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4.1.3.4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4.1.3.5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 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Σ(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4.1.5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4.1.6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 4.1.7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 4.1.8利润利润是车辆修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利润=(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率利润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 4.1.9残值残值是指更换下来零配件或总成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或总成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2成本法 4.2.1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2.2事故车辆整体损失的条件(1)事故车辆整体损毁,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减去残值计算。(2)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2.3基本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成新率=(1-折旧率)×综合调整系数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的可行驶总里程]×100% 4.2.4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车辆成本,车辆成本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税费(不包括按年度应缴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按其特殊性确定重置成本:(1)淘汰车型,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参考配置相同的同类型车辆确定重置成本;(2)走私、拼(组)装、右方向盘改左方向盘或套用国产车目录,但已领取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可根据同类车型现行市场购置价格,扣减因其安全性能低、维修成本高、质量无保证等因素造成的贬值后确定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重置成本=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式中,贬值=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率贬值率可由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估算确定。 4.2.5确定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应从事故车辆“初始登记日”起至价格鉴定基准日止计算。 4.2.6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使用期限确定。 4.2.7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年限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限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尚可使用年数)]×100%。 4.2.8综合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是综合车辆行驶里程、实际车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年限折旧造成车辆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进行调整修正。综合调整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至1之间。 4.2.9残值残值是指报废整车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报废整车残值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3市场法 4.3.1适用范围市场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者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3.2计算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参照车辆价格×(1±调整系数) 4.3.3参照车辆选取的参照车辆应与鉴定车辆具有可比性。参照车辆和鉴定车辆相比,具有成交日期与鉴定基准日相近、车类和车型相同、排气量相同、生产日期相近、配置接近、档次相同、车况相近。参照车辆价格是二手车市场正常成交价。 4.3.4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是将参照车辆目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鉴定车辆状况下的价格,它由鉴定人员根据参照车辆的交易情况差异、交易时间差异、市场差异、配置差异和车况差异等因素进行修正确定。计算公式:调整系数=交易情况差异修正率+交易时间差异修正率+市场差异修正率+配置差异修正率+车况差异修正率 (1)交易情况差异是指参照车辆因非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引起参照车辆交易价格的差异。 (2)交易时间差异是指参照车辆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不同所影响鉴定车辆的价格差异。 (3)市场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处于不同二手车市场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配置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配置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5)车况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车况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5其它损失价格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格鉴定可按《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6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重新(补充)价格鉴定报告 6.1价格鉴定结论书 6.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版面整洁美观,字迹清晰。 6.1.2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车属单位(或车主)、车牌号、车型; (2)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基准日具体到年月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以事故发生日为鉴定基准日。 (3)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必须说明币种、大写金额。 (4)说明。主要包括: ①价格鉴定结论应用范围。 ②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同意,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④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办法。 ⑤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车物定损人员。要有两名车物定损人员签名。 (6)附件。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有物品、设施损失的应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事故车辆为全损的应附上整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如有建筑物等损失的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 (7)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2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应按照委托书中已列明的重新(补充)价格鉴定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其损失价格,作出重新(补充)价格鉴定结论,并说明受理的理由,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及其主要过程概述。 7管理规定 7.1具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和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7.2车物定损使用的文书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见附件)。 7.3车物定损实行公开办事程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工作场所悬挂车物定损工作程序公示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群众监督。 7.4车物定损(包括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实行有偿服务。价格鉴证(评估) 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8附则 8.1在紧急特殊情况和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8.2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按《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附件1—9此略。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 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3 价格鉴定程序 3.1 委托程序 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 (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 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 (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 (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7)质检报告; (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 (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 4 价格鉴定方法 4.1 基本方法 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者: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 (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概念2:成本法,又称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制造价格鉴定标的所需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①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②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③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各项必要费用之和+正常的利润+应纳税金 4.1.2.2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根据鉴定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估算重置成本。 (2)确定鉴定标的的使用年限。 (3)估算鉴定标的的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 (4)计算,得出结论。 4.1.2.3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直接法。标的价格=价格构成相加 (2)物价指数调整法。 重置成本=(价格鉴定基准日物价指数÷价格鉴定标的取得日物价指数)×标的原值 或, 重置成本= 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此方法的应用前提是,生产能力与成本之间成线性关系。 重置成本=(标的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重置成本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成本=参照物的重置成本×(标的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 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是经验数据。 4.1.2.4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损耗形成的贬值。估算方法: (1)观察法。对标的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分析,并综合分析标的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价格鉴定标的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价格鉴定标的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公式: 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 (2)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总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资产利用率=(至基准日标的累计实际利用时间÷至基准日标的累计法定利用时间)×100% (3)修复费用法。 实体性贬值率=标的修复费用÷标的重置成本 对损坏设备鉴定而言,若设备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的价值,则不应修复,而应以损坏前的价值作为鉴定结论。 4.1.2.5功能性贬值。 指由于相对技术落后造成的贬值。公式: 功能性贬值= ∑(标的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若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恒定,则公式可改写为: 功能性贬值=(年净超额运营成本/r)× 年净超额运营成本=年超额运营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 4.1.2.6经济性贬值。 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贬值。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 经济性贬值={ /r}× 4.1.2.7成新率。 成新率反映鉴定标的的现行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成本的比率。估算方法主要有: (1)观察法。 (2)使用年限法。公式: 成新率= ×100% (3)修复费用法。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恢复原有全新功能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占该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再生产价格)的百分比确定成新率的方法。公式: 成新率= ×100% 若修复费用超过重置成本,本方法不可用。 4.1.3 收益法。 4.1.3.1概念及基本公式。 收益法是指预计鉴定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鉴定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鉴定标的的客观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价格=∑收益年限内各年净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4.1.3.2基本步骤。 (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有关财物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 (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 4.1.3.3年净收益。 年净收益=年客观总收益-年客观总支出。 (1)年客观总收益。 客观收益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 客观收益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年客观总支出。 客观支出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费用支出水平。 客观支出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3)净收益估算方法举例。 ——对房地产的价格鉴定。 ①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 租赁收入包括相关的利息收入。 税费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租赁管理费等。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②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③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④尚未使用或自用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法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股东权益的价格鉴定。 收益额可选: ①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②现金流量; ③利润总额。 至于选择哪种作为收益额,价格鉴证人员应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类型、特点以及鉴定目的确定,重要的是准确反映资产收益,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1.3.4有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指财产收益的期间,通常指收益年期。收益年期由鉴证人员根据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等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契约和合同约定确定。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租金。 4.1.3.5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无风险利率可取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征收利息税时期,应扣除利息税),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并结合鉴定标的的用途、新旧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4.1.3.6常用公式。 (1)未来收益无限且年收益保持不变 鉴定价格P= A/ r (2)未来收益有限年且年收益额保持不变 P=(A/r)× 式中A—年净收益, n—收益年限, r—折现率, P—价格鉴定值。 4.1.4 专家咨询法。 4.1.4.1概念。 专家咨询法是对市场法的一种模拟。它是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1.4.2基本步骤。 (1)专家的选择。一般所选择的专家,应是在与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专家要精通业务,有一定名望,有一定代表性。既要选择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选择了解市场价格的销售方面专家,同时又要注意避免与鉴定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专家的多少,应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来定,一般来讲,所选专家应以10人左右为宜,不少于3人。 (2)专家意见的分析处理。专家针对鉴定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常用的方法有:平均法(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众数法。 4.1.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1.5.1概念及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鉴定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个特例,即该方法中的参照物不是地产二级市场上已成交的,且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地块,而是价格鉴定标的所处的区域,其价格又是一级地产市场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基本公式为: 公式1: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年限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或者: 公式2: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交易因素修正系数×时间因素修正系数×地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4.1.5.2基本步骤。 基本步骤与市场法相同。 4.1.5.3基准地价的内涵与构成。 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各级土地或均质区段,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出并公布的某一基准日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在具体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要注意当地基准地价的构成,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时的具体规定,不可以机械地套用公式。 4.1.5.4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K= ÷ 式中:K为年限修正系数, n为法定最高年限, m为鉴定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r为折现率。 4.1.5.5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容积率修正系数=鉴定标的容积率与地价相关系数÷基准地块容积率与基准地价相关系数 4.1.5.6政策变动因素修正。 根据基准地价的基准日至鉴定基准日的政策变动情况,确定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4.2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法 4.2.1 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涉案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4.2.2 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4.2.3 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2.4 全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格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格与原购进价格差距较大的,按案发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水平计算。 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即:以鉴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或客观制造成本+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4.2.5 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2.6 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 珠宝玉器价格鉴定的成本法公式: 镶嵌首饰的价格=裸石价格+所镶金属的价格+手工费+适当的利润 4.2.7 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4.2.8 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条计算。 4.2.9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4.2.10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4.2.11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4.2.10条规定计算。 4.2.12 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3 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修复费用加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4.2.14 假冒伪劣产品等涉案财物。 4.2.14.1假冒产品。 (1)有标价的,货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的标价计算。 (2)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2.14.2劣质产品。 (1)有使用价值的,按其实际使用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进行价格鉴定;或者,按其实际使用价值,比照当地市场同类同品质(相似)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计算。 (2)没有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利用的,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其价格鉴定值按零计算。 4.2.15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4.2.16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已经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4.2.17 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4.2.18 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财物中等价格计算。 4.2.19 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注意:应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 4.2.20 果树可按生长期不同阶段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注意:不应重复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 ②挂果之后:采用收益法按果树的收益情况分段计算。 4.2.21 观赏及绿化用树,按胸径大小,有交易的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中准价格计算,没有交易的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绿化补偿标准计算。或者采用成本法计算。 4.2.22 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4.3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方法 4.3.1 整车价格鉴定。 整车价格鉴定的重置成本应包括购车价及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营运附加费和养路费等不计入基价。 4.3.1.1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采用成本法,以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确定。成新率综合车辆购置时间、原厂生产日期、行驶里程、已使用年限和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 4.3.1.2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报废的,以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计算后下调20%-30%确定。 4.3.1.3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毁损时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正常使用的理论成新率计算后下调10%-20%确定。 4.3.2 零配件价格鉴定。 应采用省公布的车辆零配件基准价格(在省公布基准价格前,各地可根据运用市场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鉴定方法确定的价格),结合实际进行价格鉴定。 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进行。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1)影响安全行驶的; (2)新车在未销售前运输途中发生的碰撞,应更换新件或总成件,恢复原样; (3)修复费用超过单项零配件价格50%以上的; (4)技术上不能修复的。 5 价格鉴定报告 5.1 价格鉴定结论书 5.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5.1.2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价格鉴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回避制度,并严格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供涉案财物价值的分析研究意见,得出价格鉴定结论。 (2)内容的全面性。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鉴定过程和结论。 (3)语言的准确性和概括性。语言逻辑要严密,用语力求准确、简明扼要、高度概括,避免意思上或理解上的模棱两可,对重要问题不回避,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 5.1.3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基本特征和状况(包括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2)价格鉴定目的。主要包括: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目的和应用范围。一个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 (3)价格鉴定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 (4)价格定义。主要是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的内涵。 (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 ①法律法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②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③鉴定方收集的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主要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对价格鉴定活动从初始至得出鉴定结论的各个工作阶段及技术环节的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技术报告书。对于标的单一,计算方法简单,问题容易说明的,可不附专门的技术报告书。 ①对不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 a必须对案件背景资料作简要介绍。 b必须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物质实体状况、权益状况等。 c必须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价格鉴定的调查、鉴定思路、采用的方法、参数的确定、计算过程、价格鉴定结论及其确定的理由等。 ②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鉴定过程,详细情况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8)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对委托方提出需要即期拍卖、迅速变现的标的,可以提出拍卖底价建议。必须说明币种,附大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主要说明对未来预期,或者对某些难以确定的事项等所作的必要假设和限定,以及它们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的影响等。 (10)声明。主要包括: ①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②说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委托方负责。 ③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鉴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④说明鉴证机构与鉴证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⑤说明委托方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⑥说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对于涉及鉴定标的权益实现(如标的的处置、变现等)的鉴定项目,可说明:本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鉴定标的本身的变化,以及市场行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鉴定标的的价格将发生变化。但市场行情变化很大的场合,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此说明事项不一定每个结论书都有。 ⑦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1)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载明机构全称、资质证书编号及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3)价格鉴证人员。包括鉴证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名称、注册号(章)及签名。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证机构、人员的资格证明,反映价格鉴定标的权属的资料,以及价格鉴定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需要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包括应附有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1.4在省制定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前,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某些类型价格鉴定项目制作全市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但须具有以下内容: 委托人、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结论、声明事项、委托人的权利、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 5.2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5.2.1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5.2.2撰写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复核标的。 (2)价格复核方法与过程概述。 (3)复核结论。 (4)价格复核作业日期。 (5)价格复核机构。 (6)价格复核人员。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 价格鉴证机构及规范用语 6.1 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是指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未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6.2 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人员是指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1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2 助理价格鉴证师。助理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省(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3 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价格鉴证标的实施鉴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证活动的结果及价格鉴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价格鉴证结论书分为二类: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认证结论书。 6.4 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是指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中出现的有争议的价格鉴定结论作出的裁定,是价格鉴定的一种补充程序。 6.5 公开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公开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它性。 6.6 快速变现价格。快速变现价格是指由于受价格鉴定目的的特殊性的限制,需要在短期内变现而最可能形成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7 价格鉴证人员工作守则 7.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7.2 鉴证人员应热情待客,文明礼貌服务。 7.3 鉴证人员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价格鉴定。 7.4 办案过程中,鉴证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会面或以其他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会面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司法机关)经办人的同意,并邀请委托人的经办人到场。 7.5 鉴证人员遇有本《规程》规定须予回避的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6 鉴证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7.7 鉴证人员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鉴定者身份在非自己鉴定的鉴定(认证)报告上签名。 7.8 鉴证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定(认证)业务。 7.9 鉴证人员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2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3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附录4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附录5 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参考表 附录6 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附录7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8 价格鉴定委托书规范格式 附录9 价格鉴定结论书规范样式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以及《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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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25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