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楼主: 杨明凡
719 1

[税务实务] 土地使用权归还、自然人土地划转、公共维修基金扣除等税收热点问题 [推广有奖]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553 个
通用积分
7692.8897
学术水平
2590 点
热心指数
3816 点
信用等级
3525 点
经验
112872 点
帖子
32164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0-30 14:20:1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1.营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企业的员工乘坐国际航班去国外出差,取得携程用A4纸打印的境外电子凭证,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中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企业的员工乘坐国际航班去国外出差,应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乘坐境外航空公司航班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因此,企业在当年度没有研发项目未开展研发活动,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A企业和B企业联合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其中A企业捐款30万元,B企业捐款70万元。公益性社会组织按100万元全额给B企业开具了公益性捐赠票据,A企业对应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A企业发生捐赠支出30万,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B企业应取得各自公益性捐赠票据后方可税前扣除。

6.企业给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提供抽奖机会,对应的奖金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给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提供抽奖机会,对应的奖金支出根据其业务实质,按照销售费用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企业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税金作为收入的扣减项目,企业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减免后实际缴纳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留存备查的专项报告是否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资料《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规定:“序号3:

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因此,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热点问题 使用权 自然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0-30 14:20:21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9.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创投基金收益,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内还是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套住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11.残疾人的父母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残疾人的父母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2.个人转让不动产,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已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因此,个人转让不动产,已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可以计入房屋原值,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13.纳税人的子女在境外留学,目前处于预科阶段。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因此, 如该纳税人的子女已取得国外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留学签证,就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4.外籍个人因延长境内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是否可以调整奖金计税方式?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另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纳税人在预扣预缴时应按照非居民个人数月奖金的计税方式,年度汇算时自行调整为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式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

15.非企业员工的个人通过参与企业举办的活动获取积分,活动积分可以用于全额兑换礼品,或以积分+现金的方式兑换礼品。上述兑换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非企业员工的个人通过参与企业举办的活动获取积分,活动积分可以用于全额兑换礼品,或以积分+现金的方式兑换礼品,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6. 纳税人在香港工作,但户口在福州,是否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照香港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在汇算时是否可以抵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居民个人,应对境内境外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因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安排未涉及饶让条款,按照香港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在汇算时不可以抵免。

17. 纳税人的子女2019年入读小学,但2020年6月才报上户口。该纳税人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的子女2019年入读小学,但2020年6月才报上户口。该纳税人2019年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8. 合伙企业从事鱼排养殖销售业务,其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从事鱼排养殖销售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纳税人减免了个体工商户两个月的租金,已享受了减免个体户租金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之后又减免了服务业小微企业一个月租金,是否可以再享受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一、不动产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或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

因此,纳税人应以减免租金的总额和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孰低值,扣除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和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的减免税额,如有余额的,再按余额享受优惠。

20.纳税人对房屋进行扩建和拆除,应于何时调整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因此,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21.自然人将其名下的土地划转给自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自然人将其名下的土地划转给自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契税。

22.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时支付的市政基础配套费用,是否可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加计20%扣除?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的规定缴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明确出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加计20%扣除。

23.车辆被法院扣留期间,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因此,车辆被法院扣留期间,车辆所有人也需要缴纳车船税。

24.半挂牵引车应按照挂车还是货车计征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商用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因此,半挂牵引车应按照货车计征车船税。

25.纳税人提供河道疏浚服务,服务完成后将清理出的堵塞物分类清洗,筛选出其中的黏土和砂石再销售。该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因此,该纳税人对粘土和砂石的分类销售属于开采资源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26.签订花木植物的租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花木植物租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27.纳税人原先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印花税。现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原租期内的3个月免租金,是否需要再缴纳印花税?是否可以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因此,补充协议未使原合同金额增加,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也不退税。

28.企业股东将认缴资金补齐转为实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企业股东将认缴资金转为实缴,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需要对增加部分按照“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ck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3-29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