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华网北京
问题:商业贿赂和反商业贿赂的斗争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对此,我们的制度经济学可有相应的理论进行解释?
思考: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寻租是指社会经济资源在配置过程中, 当出现权利真空或所谓的“公共领域”而存在“租值”未被界定时, 各社会经济主体就会耗费资源去攫取它, 同时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寻租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寻利行为。
二者在实施手段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目的也都在于增加自己的利益并同时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本质上都是一种非生产性寻利行为,实现了财富的非生产性转移。那么,商业贿赂和寻租有什么内在的联系,有有什么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