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提前退休人员获得用人单位的一次性补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有所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2月12日发布公告称,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以该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比旧政策规定的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低。假如有市民提前一年退休、获得单位一次性补贴6万元,那么应缴多少税款?
按上述公式计算为:{〔(60000÷12)-2000〕 ×15%-125}×12。即这位市民获得一次性补贴6万元,分摊在12个月中,平均每月为5000元;减去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对剩下的 3000元按照15%的税率征税,即为450元;再减去125元的速算扣除数,该市民每月应缴个税为3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3900元。
如果按1999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位市民使用的个税税率虽然仍是15%,但按旧公式计算,6万元一次性补助应缴(60000-2000)×15%-125=8575元,相比现在会多缴4675元。
对政策调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分析指出,该项政策出台后将降低退休人员税收负担,促进部分人员愿意提前退休,从而带动大学生就业,加快整个社会劳动力流动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