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等量劳动相交换”只是特例,不是通则(下)——另解《资本论》(44)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交换;等价交换;特例
(续前)斯密其实早就看到了所谓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理论的困难。他说:“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27页。]斯密所说的“……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这句话就意味着自然尺度的不同质的耗费劳动并不能直接决定商品价值(还要考虑其他影响因素)。耗费劳动要“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以后,才能化为同质的可比较的经济尺度的有效社会劳动。李嘉图也说:“对劳动的不同性质所作的估价很快就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精确的调整”。[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第7—8页]
其实,主流马派片面宣扬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也是倒果为因倒推得到的。马克思说:“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马克思并没有详加说明怎样才能使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生产中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很不相同的)。这种劳动相等并不是实际耗费的劳动相等,而是经过交换过程化为交换双方认可的同质的劳动相等。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从初期的物物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结果中导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概念的,即进行物物商品交换是原因,出现的商品价值是结果;主流马派倒果为因则变成,因为存在着商品价值,所以才能按商品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商品交换!马克思明确说:“它们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23,106]马克思的“它们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这句话表明:交换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相等的价值”!
关于比较利益,马克思也说:“就使用价值来看,交换双方显然都能得到好处。双方都是让渡对自己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得到自己需要使用的商品。但好处可能不止是这一点。卖葡萄酒买谷物的A,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种植谷物的B酿出更多的葡萄酒,而种植谷物的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大概会比酿酒的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与两人不进行交换而各自都不得不为自己生产葡萄酒和谷物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葡萄酒。”(《资本论》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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