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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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家鑫杀人案看责任的属个人还是属社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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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11-4-2 13:22:19
yukang0909 发表于 2011-4-1 21:26
         最后,回到我们国家,回到车祸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是号称礼仪之邦,遵守时间,遵纪守法自然是作为传统美德的一种传承下来。从新中国成立,道路上出现了车,就有了道德和法律来约束驾驶人和路人的行为。倘若一个人为了遵守和他人的约定,急着赶时间,于是乎加大油门超点速,结果不小心撞了其他遵纪守法的人或车辆。那我们是怪社会为什么存在遵守和他人约定的时间这个道德呢,还是怪肇事人员个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和践踏他人生命的安全呢?社会可从来没有教导人们可以因为守时而违法。倘若怪守时这个美德,那大家都不守时好了,这个社会的结局可想而知。也许您会说,那怪社会,堵车了,时间来不及了。那我就回答说,这个社会堵车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吧,提早点出门,选择一条相对顺畅的路径还是可以做到的吧。您也许又说了,这个人是个慢性子,没法早出门。那我回答说,很多慢性子的人是天生的,每个人天生就存在个体差异,内在性情,外在大小这些都是与生俱来的,虽然后天受到社会多方面影响,但是也无法保证100%的就不是慢性子了。这个就像我前面说的原始社会的人和封建社会受压迫的人的求生本能,现代社会的贪官的贪欲,幼儿的好奇心和对物品的占有欲,这些天生的东西,不是可以被完全扭转消除的。肇事人员以自己的主观思维,做出了踩油门的决定,所以针对车祸这个问题,我们不能这么武断的就直接说社会的责任是大的,个人责任是小的。
不顾别人死活的赶时间,其实这也是社会影响的结果。
为啥会人会在大白天抢劫?因为社会使他看到钱就不要命。是社会给他培养成这样的。要注意我说的社会也包括微观的社会和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价值观等等,你不要以为社会是铁板一块,你认同雷锋的价值观,而别的人却不认同,所以也就有了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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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11-4-2 13:25:07
yukang0909 发表于 2011-4-1 21:26
        社会整体舆论教导我们由于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伤害,就要承担责任,药一案中,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以及躲避法律的惩罚,致人死亡,难道药接受的社会教育就是这样的?是社会告诉他要这么做的吗?
        啰啰嗦嗦写了这么多,最后我还是简单说下我的看法。忽略我前面写的别的那些例子,就针对车祸责任归属,以及责任程度界定,我认为不能这么草率的把大部分责任推给社会。人既然活在群体社会中,就必然受到社会影响,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无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最终决定了他的思维模式和行为选择。而很多后天的差异是基于先天的条件而造成的,像性格,身体素质,智力水平等等。
假如我们因为其后天的一部分差异是社会赋予他的,就把大部分责任甩到社会头上,那我想这个结论也有点以偏概全了。具体到不同的人,针对车祸这个问题,谁的责任大,还是会有不同的结论的。

不是推给社会,而是本来就是社会的责任。
只是社会不愿意承认,所以才把责任都压到个人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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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ee 发表于 2011-4-2 13:29:46
自己杀人归咎为社会?这社会责任也太大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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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11-4-2 13:33:27
vnee 发表于 2011-4-2 13:29
自己杀人归咎为社会?这社会责任也太大了一点。
本来就是如此,人长到大,无时无刻不是社会雕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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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peng168 发表于 2011-4-9 10:41:47
要是这样,还要法律干什么,都不用判刑了,有罪就是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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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peng168 发表于 2011-4-9 10:42:38
药家鑫这个案件,我认为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为了私利,压人后杀人,很明显的故意杀人罪,还有什么可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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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11-4-9 20:33:32
wanpeng168 发表于 2011-4-9 10:42
药家鑫这个案件,我认为没有什么值得争议的,为了私利,压人后杀人,很明显的故意杀人罪,还有什么可以解释的
人天生就是杀人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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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秋玲 发表于 2011-4-9 20:39:42
哎,只觉得社会道德伦丧呀,怎么做得出这事呀,一个大学生,怎么能这样做呢?社会要反思,学校要反思,每个家长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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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11-4-9 21:03:45
林秋玲 发表于 2011-4-9 20:39
哎,只觉得社会道德伦丧呀,怎么做得出这事呀,一个大学生,怎么能这样做呢?社会要反思,学校要反思,每个家长要反思!
是啊,人是社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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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无道 发表于 2011-4-10 21:39:31
11# mkszyz
不顾别人死活的赶时间,其实这也是社会影响的结果。
为啥会人会在大白天抢劫?因为社会使他看到钱就不要命。是社会给他培养成这样的。要注意我说的社会也包括微观的社会和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价值观等等,你不要以为社会是铁板一块,你认同雷锋的价值观,而别的人却不认同,所以也就有了不同的结果。


      其实你认为药一案最主要是社会的责任,是建立在一个前提基础上的,那就是性本善,如果性本恶的话,那很容易得出结论是个人的责任,姑且我们不论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现在无定论,也无法定论。我们且假定一个前提,性本善的。就是药同学出生的时候性格是好的,他的行为准则、道德都是好的方面发展的。我们不可否认,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他的一切东西都要受到社会的影响。你有一个逻辑,那就是人是社会影响的,那么他的错也是社会的错。很简单的说,这是个主谓项周延的问题,按照你的逻辑,可以推出:人是受太阳影响的,所以人的错也是太阳的错。这样的逻辑一类推很容易发现你的问题所在。
   再者,从你的言论来说,你较易把客观因素当做决定因素来做决定,人在社会上,会受到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的影响,影响是通过他自己内在的行为或思想而发生作用的,他自己的作为才是最主要的因素。对刑法而言,是法不禁止即可为止,即法禁止即不可为,还有一句话,法不惩罚你的思想,而惩罚你的行为。每个人都受社会的影响,不能因为你受社会的影响,就可以减免你的责任,人人受到社会的影响,这是一个前提条件,fa法律也是在这个前提上实施作用的,如果有某人不是社会人,我想法律也不会降临他头上,这个人也没有所谓的法律。所以药一案到底是个人责任,还是其他方面,很容易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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